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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调整纳税信用管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纳税信用级别有5级,分别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每年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
  公告增加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评。
  公告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
  另外,公告还调整了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最后,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许智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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