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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灰色地带”明晰
  本报综合报道 银行卡盗刷谁举证、信用卡息费违约金条款怎么定、被盗刷导致不良征信记录能否申请撤销……这些在持卡人关心的问题,终于得到明晰。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规定》对银行卡盗刷、息费违约金条款、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担责
  随着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金融产品和金融科技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改善的同时,也伴生着相关法律风险。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被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直以来,银行卡被盗刷谁来担责从来不是一个问题,而是谁来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如果法院让持卡人自己承担证明责任,那银行就很有可能胜诉,反之亦然。”一位法律人士评价称,“毕竟在收集证据方面,个人是无法和银行相提并论的。银行可以要求你签名、提供正面图像,有各种监控设备等等。个人明显无法满足上述条件。”
  此外,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卡盗刷责任界定的问题上,这也是一直存在于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最大的矛盾。此次最高法《新规》明确,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对于具体的赔偿,《规定》显示,针对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而言之,遭遇盗刷可以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信用卡被盗刷,透支款本息也可以不还。
  但需要注意的是,前两款情形中,如果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同样应予支持。
  除了可以索赔外,此前让人头疼的不良征信记录问题也得到解决,《规定》表明,持卡人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如何举证?
  当然,这些维权行为的重要前提是持卡人的举证,不少消费者对于如何举证表示困惑。对此,最高法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银行卡盗刷的事实认定进行了细化规定。
  《规定》明确,持卡人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对此强调,该规定的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全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主张,而并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值得一提的是,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这两种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说,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该规定将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规定》规治的银行卡盗刷交易之外。
  不过,法律人士也提醒,这也不意味着个人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如果个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信息保管不善,具有过错,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意伙同他人刷取银行卡套取现金,再冒充盗刷,找银行索赔,则涉嫌犯罪。”
  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参考啥?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同时,《规定》强调了,“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故该款项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确定。由此也将信用卡透支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进行了明确区分。”
  此外,《规定》第二条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为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金融债权,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第三条对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进行了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该《规定》要求发卡银行必须严格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持卡人未能注意或理解相关条款而造成争议的话,法院将支持持卡人的诉讼主张。
  “信用卡业务人员要认真领会每一条款的意思,然后向申请人准确地传递信用卡正确的使用规则。然而,很多持卡人对这类规章、规则是不屑一顾的,很少有人会完整地把它阅读一遍,更不要说去读懂它。”资深信用卡观察人士董峥透露,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业务人员不够严谨,加之客观上申请表格多采用单页式样、相关章程收费标准等内容多、资料密集堆砌,也影响了申请人的便利阅读,而这次《规定》对发卡银行的工作起到督导作用,有利于提升发卡银行的服务品质。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表示,《规定》的出台,有利于银行卡交易的安全稳定,银行客观上应当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水平和能力,提高自身安全防控体系软硬件建设,这是银行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应尽的义务,不应让持卡人不合理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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