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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时代下金融科技该如何监管
日前,2021“中国国际金融科技论坛”在北京召开,主题为“数字金融体系建设与数字金融安全”。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出席论坛并以算法监管为题发表演讲,姚前表示,算法催生了新的经济模式,带来了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有利必有弊,近年来算法的作恶、算法道德、算法伦理问题已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此加强算法监管以监管科技应对新型科技,既是顺应之策又是必然之举。
从专业的角度来讲,算法是一种用基于数据的,有特定目标的,以计算机程序为表现形式的指令,而对普罗大众而言,“技术黑箱“的表述则更为合适,其渗透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却不被真正了解。比如,价格算法、偏好算法影响着消费者网页商品搜索推荐,导航算法、网约车平台算法影响人们出行路线,时效,外卖平台算法影响了外卖产品推荐、外卖送达失效、外卖员劳动成果等等。个体甚至是机构,越来越多的信息获取、决策都是基于算法完成的。
恰恰金融市场就是现代市场经济重要的资源配置载体之一,当基于算法的金融领域出现了与真实的人为偏离,那造成的结果是严峻的,这将会从根本上偏离资源配置的原则,虚假信息最终导致的一定是与最优均衡的渐行渐远,逆向选择、劣币效应等等金融乱象都将层出不穷。
那么,笔者认为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原则,那就是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让金融科技更好的发展,让算法所构建的金融市场更加科学和高效。那么从这个原则出发,笔者认为算法监管的理念应当是借鉴负面清单的逻辑,即去明确算法不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去规划算法应该做什么。我们不需要去明确制定企业要如何设计算法,而应当明确算法不能偏离客观事实,比如我们不去要求企业的产品推荐算法要怎么做,但要求不得进行价格上的大数据杀熟等等。
其次,由于个人在算法时代的数据化、标签化,且这些数据较容易被复制和重复利用,一旦出现泄露等问题,具有严重的不可弥补性,同时,由于数据等具有规模效应,金融科技涵盖的金融产品门类、资金量都非常的巨大,因此,为了避免造成社会的损失和人身的伤害,我们需要将算法监管前移。这种前移简单来说就是事前的风险评估,这种风险评估可以通过“监管沙盒”来实现,最大程度的模拟真实市场反应以及最小的风险溢出。
同时,算法权利对应的应当是算法问责。的确,金融科技的业态特点和算法本身的特质让算法开发者具有了一定的算法权利,这很难通过制度规制来避免,那么解决方案就可以对权利进行同等的算法问责机制的设计。落实相关主体的算法责任,无论从算法设计再到结果输出,企业和算法开发者有全周期的责任,一旦出现金融领域的乱象,就可以直指责任人,精准解决问题。
综上,算法社会是一个与现实紧密相关但又截然不同的社会,它独有的特点让金融与算法的碰撞会伴随着一系列的乱象,但这是金融科技长远发展,适配数字经济增长体系的必然趋势。我们不可逆势而行,而需要顺势而为,要基于算法和金融的特点,从监管理念、监管周期和权利问责等角度出发强化算法时代的金融科技监管。
从专业的角度来讲,算法是一种用基于数据的,有特定目标的,以计算机程序为表现形式的指令,而对普罗大众而言,“技术黑箱“的表述则更为合适,其渗透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却不被真正了解。比如,价格算法、偏好算法影响着消费者网页商品搜索推荐,导航算法、网约车平台算法影响人们出行路线,时效,外卖平台算法影响了外卖产品推荐、外卖送达失效、外卖员劳动成果等等。个体甚至是机构,越来越多的信息获取、决策都是基于算法完成的。
恰恰金融市场就是现代市场经济重要的资源配置载体之一,当基于算法的金融领域出现了与真实的人为偏离,那造成的结果是严峻的,这将会从根本上偏离资源配置的原则,虚假信息最终导致的一定是与最优均衡的渐行渐远,逆向选择、劣币效应等等金融乱象都将层出不穷。
那么,笔者认为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原则,那就是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让金融科技更好的发展,让算法所构建的金融市场更加科学和高效。那么从这个原则出发,笔者认为算法监管的理念应当是借鉴负面清单的逻辑,即去明确算法不应该做什么,而不是去规划算法应该做什么。我们不需要去明确制定企业要如何设计算法,而应当明确算法不能偏离客观事实,比如我们不去要求企业的产品推荐算法要怎么做,但要求不得进行价格上的大数据杀熟等等。
其次,由于个人在算法时代的数据化、标签化,且这些数据较容易被复制和重复利用,一旦出现泄露等问题,具有严重的不可弥补性,同时,由于数据等具有规模效应,金融科技涵盖的金融产品门类、资金量都非常的巨大,因此,为了避免造成社会的损失和人身的伤害,我们需要将算法监管前移。这种前移简单来说就是事前的风险评估,这种风险评估可以通过“监管沙盒”来实现,最大程度的模拟真实市场反应以及最小的风险溢出。
同时,算法权利对应的应当是算法问责。的确,金融科技的业态特点和算法本身的特质让算法开发者具有了一定的算法权利,这很难通过制度规制来避免,那么解决方案就可以对权利进行同等的算法问责机制的设计。落实相关主体的算法责任,无论从算法设计再到结果输出,企业和算法开发者有全周期的责任,一旦出现金融领域的乱象,就可以直指责任人,精准解决问题。
综上,算法社会是一个与现实紧密相关但又截然不同的社会,它独有的特点让金融与算法的碰撞会伴随着一系列的乱象,但这是金融科技长远发展,适配数字经济增长体系的必然趋势。我们不可逆势而行,而需要顺势而为,要基于算法和金融的特点,从监管理念、监管周期和权利问责等角度出发强化算法时代的金融科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