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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零容忍”打击造假
  本报综合报道 1月21日,虚假陈述最新司法解释终于出台。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发布,并将于1月22日正式实施。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证券种类、市场层次、交易方式都发生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也日益完善。相比之下,原司法解释中有些内容已落后于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有必要修改完善,以应对新形势新挑战。
  那么,此次《规定》有哪些新的变化?虚假陈述最新司法解释终于出台意味着什么?业内人士怎么看?
  剑指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顽瘴痼疾
  为推进证券民事赔偿司法环境的完善,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畅通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最高人民法院20年多来持续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从2003年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在应该有300起以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通过司法解释为依据,为数十万投资者挽回了投资损失,代表性的重大案件有:东方电子、银广夏、佛山照明、科龙电器、大智慧、金亚科技、华泽钴镍、五洋建设、康美药业和目前进行中的乐视网。
  《规定》重点围绕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剑指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顽瘴痼疾,依法提高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据介绍,针对废除前置程序后,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举证、认证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将同步下发联合通知,对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证监会的专业支持、案件调查等方面作出衔接性安排,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规定》的出台,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项重要成果,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取消前置程序
  《规定》明确取消前置程序,及时全面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
  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具有当事人众多、证据取得困难、专业知识复杂等特点,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为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负担,根据当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原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了前置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该虚假陈述行为已经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
  从实践效果看,前置程序在减轻原告举证责任、防范滥诉、统一行政处罚与司法裁判标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前置程序也存在投资者诉权保障不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等问题,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改进。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发展和成熟,法院证券审判经验不断积累,司法制度和资本市场制度不断完善,取消前置程序的条件逐渐具备。在充分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规定》第2条从正反两个角度明确了取消前置程序的安排,切实降低了投资者起诉门槛,及时充分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
  首先,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其次,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表示,取消前置程序消除了投资者起诉的限制,为投资者实现诉权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有可能带来诉讼行为增多、但举证困难的情况。
  专家解读影响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今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是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推动证券市场法治环境的完善,指导和完善今后的各级法院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审理实践(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新发布的《规定》,对近2亿投资者如何维护切身合法权益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宋一欣律师指出,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为投资者提起侵权索赔诉讼,创造了更多的条件和机会。比如说,取消行政处罚作为前置条件,方便了投资者的起诉范围和对象。又比如说,引入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将预测性信息中的虚假陈述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虚假陈述纳入可诉范围,使得可诉范围扩大了。而计算方法的确定,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获赔金额,等等。
  北京大学教授郭雳表示,从主要内容看,此次出台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作出回应,例如取消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增加关于诱空型虚假陈述的专门应对、强化“追首恶”的裁判取向、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等;针对2003年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文字表述更加精准,条款内容更加具体;同时,结合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安排做出了配套性、衔接性规定。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同案同判”。
  证监会表示,将积极配合最高院,稳步有序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以全市场注册制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不断提高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质效。同时,证监会将继续落实“零容忍”工作要求,优化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强化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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