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忽悠式增持”监管要“长牙带刺”

□曹中铭

2025年02月12日 字数:496
  “忽悠式增持”现象频现,与处罚力度不足密切相关。目前对于“忽悠式增持”行为的处罚,大多是通报批评、下发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等,这些处罚措施对违规者而言,如隔靴搔痒,难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由于违规者未受到应有的严厉惩处,此类处罚也无法在市场上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和警示效果。
  “忽悠式增持”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既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败坏上市公司的形象与声誉,也会严重损害资本市场的公信力。因此,对“忽悠式增持”,监管更要“长牙带刺”。
  笔者建议,对于发生“忽悠式增持”的上市公司,其董事长等高管应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将发布增持公告的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与增持承诺的完成情况挂钩,具有较强的威慑力。这不仅能倒逼上市公司在发布增持公告前更加谨慎行事,还能有效减少“忽悠式增持”现象的发生。
  与此同时,应对出现“忽悠式增持”行为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并购重组进行从严审核。例如,禁止相关上市公司在两年或三年内启动再融资,三年或五年内不受理相关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这些举措能够对上市公司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此外,对于已经卸任的高管或已经退市的上市公司,基于持续追责的原则,同样要作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