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网再“织密”
2025年05月19日
字数:2378
本报综合报道 推动投资者保护走深走实,持续稳定和活跃资本市场。
5月15日,一年一度的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到来。一份司法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出台,该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发布,旨在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全方位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那么,证监会从哪些方面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指导意见》有何亮点和意义?
五方面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陈华平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切实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和信心。他从总体要求、投资者保护、市场参与人规范、司法行政协同及组织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资本市场下阶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从根本上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础。
陈华平表示,证监会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全面启动实施新一轮资本市场改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抓紧出台深化科创板和创业板改革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加力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会同各方打好稳市政策“组合拳”,切实推动提升中长期资金入市规模和比例,在稳的基础上不断释放新的发展活力,增强投资者信心。
二是优化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筑牢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根基。
陈华平说,证监会积极参与金融法起草工作,大力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推进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制定修订,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研究制定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筑牢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安全网”。
三是推动证券基金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
近日,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市场反响很好。陈华平表示,下一步要抓好落实,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着力解决基金“旱涝保收”等问题,丰富与中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配的产品,高质量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的需要;要压实证券公司和销售机构等主体的责任,督促提升治理水平和合规风控能力,持续优化投资者服务,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使投资者更加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倡导理性投资、长期投资。
四是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为投资者营造安全的投资环境。
陈华平说,证监会始终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不断提升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和打击惩戒违法行为的精准性。
五是支持受侵害投资者依法维权,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
证监会将继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推动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证券代表人诉讼依法、稳慎、高效开展,进一步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集约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制度作用;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在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法律框架下积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经营主体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及时有效救济投资者的功效;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律师作用,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市场和谐稳定。
多个亮点值得重点关注
《指导意见》有多个亮点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投资者保护被视为首要内容,围绕于此,一系列投资者利好法规被提出。最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对于实践中时有出现的问题——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向客户推荐相关产品时,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投资者蒙受损失。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此种情况下,相关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其次,近年来反复提及的财务造假,同样是《指导意见》的严惩对象。其明确,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违法犯罪。对于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此前业内人士认为惩处力度不足,此番《指导意见》明确,将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对于让不少企业、机构、市场人士头疼的“小作文”虚假信息,《指导意见》同样表明严打之态,对于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透过《指导意见》,除了可以知晓已经明确的相关规定外,还能够窥见相关部门正在推进中的重要动作。比如,研究制定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司法文件,为审理跨境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伴随《指导意见》的发布,一系列日常实践中备受关注,乃至存在争议的问题,迎来了明确规范,对于投资者、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市场各方,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践中,无论是券商、银行,还是基金,对于适当性管理走形式敷衍,乃至刻意违背的现象时有出现。在此情况下,如果投资者购买了高于其风险偏好的产品,并且亏损严重,往往容易产生矛盾。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倘若再度出现类似问题,机构需要赔偿投资者损失。《指导意见》明确,相关机构向投资者推介或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要在市场准入端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背后常常存在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对此,《指导意见》同样表明严惩之态:依法从严惩处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
再者,网络上“小作文”层出不穷,真假参半。有些恶意造谣的“小作文”,令一些涉事主体苦不堪言。根据《指导意见》,对于通过编传“小作文”等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备受关注的资本市场“吹哨人”,将受到更多保护。《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强化对资本市场“吹哨人”就业权利、公平待遇等方面的司法保护,维护资本市场“吹哨人”的合法权益。
5月15日,一年一度的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到来。一份司法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出台,该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发布,旨在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全方位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那么,证监会从哪些方面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指导意见》有何亮点和意义?
五方面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陈华平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切实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和信心。他从总体要求、投资者保护、市场参与人规范、司法行政协同及组织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资本市场下阶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从根本上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础。
陈华平表示,证监会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全面启动实施新一轮资本市场改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抓紧出台深化科创板和创业板改革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加力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会同各方打好稳市政策“组合拳”,切实推动提升中长期资金入市规模和比例,在稳的基础上不断释放新的发展活力,增强投资者信心。
二是优化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筑牢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根基。
陈华平说,证监会积极参与金融法起草工作,大力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推进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制定修订,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研究制定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筑牢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安全网”。
三是推动证券基金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
近日,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市场反响很好。陈华平表示,下一步要抓好落实,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着力解决基金“旱涝保收”等问题,丰富与中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配的产品,高质量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的需要;要压实证券公司和销售机构等主体的责任,督促提升治理水平和合规风控能力,持续优化投资者服务,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使投资者更加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策,倡导理性投资、长期投资。
四是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为投资者营造安全的投资环境。
陈华平说,证监会始终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不断提升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和打击惩戒违法行为的精准性。
五是支持受侵害投资者依法维权,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
证监会将继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推动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证券代表人诉讼依法、稳慎、高效开展,进一步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集约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制度作用;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在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在法律框架下积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经营主体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及时有效救济投资者的功效;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律师作用,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市场和谐稳定。
多个亮点值得重点关注
《指导意见》有多个亮点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投资者保护被视为首要内容,围绕于此,一系列投资者利好法规被提出。最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对于实践中时有出现的问题——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向客户推荐相关产品时,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投资者蒙受损失。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此种情况下,相关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其次,近年来反复提及的财务造假,同样是《指导意见》的严惩对象。其明确,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违法犯罪。对于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此前业内人士认为惩处力度不足,此番《指导意见》明确,将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对于让不少企业、机构、市场人士头疼的“小作文”虚假信息,《指导意见》同样表明严打之态,对于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透过《指导意见》,除了可以知晓已经明确的相关规定外,还能够窥见相关部门正在推进中的重要动作。比如,研究制定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司法文件,为审理跨境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伴随《指导意见》的发布,一系列日常实践中备受关注,乃至存在争议的问题,迎来了明确规范,对于投资者、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市场各方,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实践中,无论是券商、银行,还是基金,对于适当性管理走形式敷衍,乃至刻意违背的现象时有出现。在此情况下,如果投资者购买了高于其风险偏好的产品,并且亏损严重,往往容易产生矛盾。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倘若再度出现类似问题,机构需要赔偿投资者损失。《指导意见》明确,相关机构向投资者推介或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要在市场准入端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背后常常存在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对此,《指导意见》同样表明严惩之态:依法从严惩处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
再者,网络上“小作文”层出不穷,真假参半。有些恶意造谣的“小作文”,令一些涉事主体苦不堪言。根据《指导意见》,对于通过编传“小作文”等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备受关注的资本市场“吹哨人”,将受到更多保护。《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强化对资本市场“吹哨人”就业权利、公平待遇等方面的司法保护,维护资本市场“吹哨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