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征信系统首次调整
2025年07月11日
字数:2277
本报综合报道 证券业征信系统迎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近期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在征求行业意见。
那么,此次证券业征信系统核心调整有哪些方面?有何影响?
核心调整要点
所谓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就是全面收集证券机构、从业者执业的正面、负面信息,且提供查询方式。据此,业内也将其称之为“券业版的征信系统”。
中证协表示,《办法》自2022年发布实施以来,成为我国首部针对证券公司执业声誉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行业构建市场化的声誉约束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目前已初步形成以执业声誉信息库为依托,覆盖行业执业声誉信息采集、管理、查询、应用、修复更正等全流程管理机制。本次修订着眼于落实相关监管精神、结合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实践等情况。
对比发现,相较于2022年版本,此次修订整体变化不大。核心调整主要有以下要点:
首先,将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记入违法失信信息。而此前《办法》无贿赂相关内容。
其次,对先行赔付予以“优待”。通过先行赔付机制主动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在2022年版本《办法》中,尚无先行赔付相关内容。此次修订特地新增相关表述: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证券公司主动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积极减轻或消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由其向协会申请,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予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一位资深券商合规人士坦言,这次修订给合规经营的同行打了一针“强心剂”。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证券公司主动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积极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由其向协会申请,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予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这为券商主动承担责任、化解风险提供了明确的“豁免通道”。
同时,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此条为信息报送途径变化,影响较小。
最后,为了贯彻证监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部署,修订稿将“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纳入违法失信信息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被认定存在贿赂行为,即便未受处罚,仍会被记入违法失信信息。这意味着,券商不得出现任何具有贿赂性质的行为,即使情节轻微也不可。
某投行资深保代表示,过去,的确存在券商从业者变相贿赂监管的情况,但近几年来,伴随监管层一再加强廉洁建设,坚决打击各类行贿受贿行为,如今敢于向监管行贿的券商从业者已经颇为鲜见。
业内人士认为,将行贿干扰监管纳入执业声誉管理后,涉事机构及个人将面临全行业联合惩戒。此次修订体现出监管部门拟通过声誉资本定价机制让“围猎者”付出市场信用代价,是监管部门净化市场生态、维护执法权威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内控薄弱的机构易因员工个人行为引发机构声誉风险,需加大合规投入。
证券业从“业务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型
执业声誉信息库由中证协建立,其将中证协自律管理对象的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按照规定,券商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将影响其执业声誉。此次调整后,对于进行先行赔付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再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意味着券商要想消除处罚对执业声誉的影响,进行先行赔付可以成为挽救方式。
某投行人士认为,修订稿将是否主动赔付与券商“声誉账本”挂钩,这将倒逼券商将风控前置。未来在项目尽调、材料核查乃至后续持续督导阶段,“大家只会抠得更细、看得更紧”,因为审慎履职、从源头降低欺诈风险,不仅是义务,更直接关系到机构在市场中的“面子”和长远发展。
据了解,针对执业声誉信息库运行三年来的实践反馈,中证协在修订稿中,把原本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部分信息的获取方式,正式明确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这项在过渡期已试行的安排,如今正式落地成为管理办法中的刚性要求。
在券商资深人士看来,此次调整对券商的整体影响不大,主要调整内容在近期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中也有所涉及。从监管趋势角度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任何形式、程度的贿赂性行为都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继而影响券商执业声誉;
第二,先行赔付已然成为监管鼓励重点,券商后续如若涉及相关事项,在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进行先行赔付,或将成为更优选择。
此次修订是《办法》时隔三年的首次修订,旨在加强风险管理、适应市场新发展(如注册制改革、跨境业务增多),并与央行征信系统形成协同。落实相关监管精神,将干扰监管执法的行贿行为纳入违法失信范畴,同时鼓励券商主动赔偿欺诈发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明确通过先行赔付机制有效减轻或消除损害的,其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那么,对市场投资者的影响有哪些?
对长期价值投资者来说,或可获更低佣金费率(部分券商试点信用优惠);对上市公司及大股东来说,股权质押率超60%且股价波动大的企业,可能触发征信预警,导致再融资难度增加;对中介机构来说,券商分类评级将参考其客户征信管理质量,如对高风险客户筛查不力可能扣分。但是,频繁参与“炒小炒差”或场外配资者,征信评分可能下降,导致两融利率上浮或权限受限。
总体上,此次调整标志着证券业从“业务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型,中长期将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但短期内可能加速客户结构分化,对高风险偏好投资者形成约束。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近期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目前正在征求行业意见。
那么,此次证券业征信系统核心调整有哪些方面?有何影响?
核心调整要点
所谓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就是全面收集证券机构、从业者执业的正面、负面信息,且提供查询方式。据此,业内也将其称之为“券业版的征信系统”。
中证协表示,《办法》自2022年发布实施以来,成为我国首部针对证券公司执业声誉管理的相关规定。为行业构建市场化的声誉约束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目前已初步形成以执业声誉信息库为依托,覆盖行业执业声誉信息采集、管理、查询、应用、修复更正等全流程管理机制。本次修订着眼于落实相关监管精神、结合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实践等情况。
对比发现,相较于2022年版本,此次修订整体变化不大。核心调整主要有以下要点:
首先,将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记入违法失信信息。而此前《办法》无贿赂相关内容。
其次,对先行赔付予以“优待”。通过先行赔付机制主动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在2022年版本《办法》中,尚无先行赔付相关内容。此次修订特地新增相关表述: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证券公司主动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积极减轻或消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由其向协会申请,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予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一位资深券商合规人士坦言,这次修订给合规经营的同行打了一针“强心剂”。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证券公司主动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积极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由其向协会申请,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予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这为券商主动承担责任、化解风险提供了明确的“豁免通道”。
同时,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此条为信息报送途径变化,影响较小。
最后,为了贯彻证监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部署,修订稿将“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纳入违法失信信息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被认定存在贿赂行为,即便未受处罚,仍会被记入违法失信信息。这意味着,券商不得出现任何具有贿赂性质的行为,即使情节轻微也不可。
某投行资深保代表示,过去,的确存在券商从业者变相贿赂监管的情况,但近几年来,伴随监管层一再加强廉洁建设,坚决打击各类行贿受贿行为,如今敢于向监管行贿的券商从业者已经颇为鲜见。
业内人士认为,将行贿干扰监管纳入执业声誉管理后,涉事机构及个人将面临全行业联合惩戒。此次修订体现出监管部门拟通过声誉资本定价机制让“围猎者”付出市场信用代价,是监管部门净化市场生态、维护执法权威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内控薄弱的机构易因员工个人行为引发机构声誉风险,需加大合规投入。
证券业从“业务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型
执业声誉信息库由中证协建立,其将中证协自律管理对象的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按照规定,券商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将影响其执业声誉。此次调整后,对于进行先行赔付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再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意味着券商要想消除处罚对执业声誉的影响,进行先行赔付可以成为挽救方式。
某投行人士认为,修订稿将是否主动赔付与券商“声誉账本”挂钩,这将倒逼券商将风控前置。未来在项目尽调、材料核查乃至后续持续督导阶段,“大家只会抠得更细、看得更紧”,因为审慎履职、从源头降低欺诈风险,不仅是义务,更直接关系到机构在市场中的“面子”和长远发展。
据了解,针对执业声誉信息库运行三年来的实践反馈,中证协在修订稿中,把原本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部分信息的获取方式,正式明确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这项在过渡期已试行的安排,如今正式落地成为管理办法中的刚性要求。
在券商资深人士看来,此次调整对券商的整体影响不大,主要调整内容在近期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中也有所涉及。从监管趋势角度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任何形式、程度的贿赂性行为都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继而影响券商执业声誉;
第二,先行赔付已然成为监管鼓励重点,券商后续如若涉及相关事项,在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进行先行赔付,或将成为更优选择。
此次修订是《办法》时隔三年的首次修订,旨在加强风险管理、适应市场新发展(如注册制改革、跨境业务增多),并与央行征信系统形成协同。落实相关监管精神,将干扰监管执法的行贿行为纳入违法失信范畴,同时鼓励券商主动赔偿欺诈发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明确通过先行赔付机制有效减轻或消除损害的,其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那么,对市场投资者的影响有哪些?
对长期价值投资者来说,或可获更低佣金费率(部分券商试点信用优惠);对上市公司及大股东来说,股权质押率超60%且股价波动大的企业,可能触发征信预警,导致再融资难度增加;对中介机构来说,券商分类评级将参考其客户征信管理质量,如对高风险客户筛查不力可能扣分。但是,频繁参与“炒小炒差”或场外配资者,征信评分可能下降,导致两融利率上浮或权限受限。
总体上,此次调整标志着证券业从“业务监管”向“信用监管”转型,中长期将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但短期内可能加速客户结构分化,对高风险偏好投资者形成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