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保合作市场前景广阔 须纳入健康发展轨道
2025年10月15日
字数:1869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显著,金融产品和金融创新日益增多,在西方发达国家便出现了银行保险业务。在我国,银保合作起步较晚,虽然发展迅速,但发展空间和潜力仍然很大。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角度出发,对我国银保关系进行了分析。
一、契约理论在银保关系中的运用
(一)契约理论的基本内涵。按照通俗解释,契约是在当事人意志自由、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为提升自身收益,而在交易过程中形成权利义务的协议关系。虽然契约起源于法律范畴,但在经济学上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即契约经济学理论。该理论认为,契约的形成不能离开交易,而交易的内涵不仅包括普通意义的市场买卖,也包括经济主体之间的谈判、合作等行为。契约形式可以根据经济行为的不同呈现多样化特点,如日常买卖行为可遵循口头契约,正式采购或者合作行为应该形成书面合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方式进行约定。
(二)银保关系属于契约关系的经济学体现。银保关系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经济合作关系,双方为追求更大的经济收益,合作开发并销售保险产品,提供符合民众需求的金融服务。银行业和保险业都属于金融领域,都有自身的业务特点,二者之间的合作形成了典型的经济学契约,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式。在这种契约关系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形成了不同产业之间的交易,并遵循共同约定,这是契约理论在经济学领域的直接体现。
二、从契约角度分析我国银保合作中存在问题
(一)契约环境方面:分业经营体制会影响银保合作的深层次发展。所有契约的形成都是一定环境和历史条件的产物,契约环境的总体情况将会影响经济交易和经济合作的质量。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金融体制仍然属于分业经营,近年来出台了一些相对宽松的政策,但是分业管理的实质并没有改变。这种契约环境对银保关系形成一定影响,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很难形成比较深刻的资本融合,从而影响了深层次的合作。
(二)契约自身情况:不完全程度较高,产生大量交易成本和剩余损失。我国目前的银保契约是一种相对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属于低级合作状态,形成的契约比较松散。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和保险公司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相应的博弈行为,其结果很可能形成“囚徒困境”的局面,双方利益都不能实现最大化。最主要的是,松散的契约关系可能导致当事人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造成交易成本的上升和收益水平的下降。此外,在这种松散的契约关系下,由于缺乏制度约束,银行很可能做出逆向选择,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剩余损失,从而对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三)契约当事人: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一定文化差异。虽然双方均属于金融业,但经营理念、运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也就造成经营文化的差异。任何一种经济交易和契约形成都是文化的碰撞,文化差异较小就有可能使契约当事人形成更加稳固和健康的合作关系。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理念和方向都不完全相同,这就需要加大沟通与交流,从而增加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和激励成本,这对于健康的银保关系、创新多元的银保产品不得不说是一个负担。
三、关于推进我国银保合作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选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的方向。从世界整体情况分析,并不存在普遍的银保合作模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为发展方向。该模式是形成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设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各分公司之间利益密切相关,并设置“防火墙”。我国选择该模式是出于实际环境的体现,它既符合我国法律环境的要求,也符合金融环境的要求,同时也适应世界银保关系发展的趋势。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不仅能够优化我国银保合作的环境,还可以减少契约的不完全程度和松散程度。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减少投机行为和交易成本。具体而言,为了推动银保合作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适当放松监管,另一方面要对监管机制逐步完善,使之更加科学。适度放松和逐步完善并不对立,前者是对监管机制过于严格、不科学、不利于银保合作的地方进行适度放松,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后者是对金融机制不科学之处进行修订和补充,二者都是我国银保合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协调银保双方的文化差异。一方面,不管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应该正视此问题,并认为文化上的差异是可以解决的;另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交流,经常开展宣传活动,增加彼此之间的理解和认同。此外,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应该认识到,银行保险可以增加双方收益,应共同努力,只有和谐共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才能够创造出具有市场前景的金融产品。
作者:陈天一(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一、契约理论在银保关系中的运用
(一)契约理论的基本内涵。按照通俗解释,契约是在当事人意志自由、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为提升自身收益,而在交易过程中形成权利义务的协议关系。虽然契约起源于法律范畴,但在经济学上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即契约经济学理论。该理论认为,契约的形成不能离开交易,而交易的内涵不仅包括普通意义的市场买卖,也包括经济主体之间的谈判、合作等行为。契约形式可以根据经济行为的不同呈现多样化特点,如日常买卖行为可遵循口头契约,正式采购或者合作行为应该形成书面合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方式进行约定。
(二)银保关系属于契约关系的经济学体现。银保关系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经济合作关系,双方为追求更大的经济收益,合作开发并销售保险产品,提供符合民众需求的金融服务。银行业和保险业都属于金融领域,都有自身的业务特点,二者之间的合作形成了典型的经济学契约,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式。在这种契约关系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形成了不同产业之间的交易,并遵循共同约定,这是契约理论在经济学领域的直接体现。
二、从契约角度分析我国银保合作中存在问题
(一)契约环境方面:分业经营体制会影响银保合作的深层次发展。所有契约的形成都是一定环境和历史条件的产物,契约环境的总体情况将会影响经济交易和经济合作的质量。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金融体制仍然属于分业经营,近年来出台了一些相对宽松的政策,但是分业管理的实质并没有改变。这种契约环境对银保关系形成一定影响,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很难形成比较深刻的资本融合,从而影响了深层次的合作。
(二)契约自身情况:不完全程度较高,产生大量交易成本和剩余损失。我国目前的银保契约是一种相对简单的委托代理关系,属于低级合作状态,形成的契约比较松散。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和保险公司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相应的博弈行为,其结果很可能形成“囚徒困境”的局面,双方利益都不能实现最大化。最主要的是,松散的契约关系可能导致当事人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造成交易成本的上升和收益水平的下降。此外,在这种松散的契约关系下,由于缺乏制度约束,银行很可能做出逆向选择,给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剩余损失,从而对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三)契约当事人:银行和保险公司具有一定文化差异。虽然双方均属于金融业,但经营理念、运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也就造成经营文化的差异。任何一种经济交易和契约形成都是文化的碰撞,文化差异较小就有可能使契约当事人形成更加稳固和健康的合作关系。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理念和方向都不完全相同,这就需要加大沟通与交流,从而增加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和激励成本,这对于健康的银保关系、创新多元的银保产品不得不说是一个负担。
三、关于推进我国银保合作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选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的方向。从世界整体情况分析,并不存在普遍的银保合作模式。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为发展方向。该模式是形成一个金融控股公司,下设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各分公司之间利益密切相关,并设置“防火墙”。我国选择该模式是出于实际环境的体现,它既符合我国法律环境的要求,也符合金融环境的要求,同时也适应世界银保关系发展的趋势。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不仅能够优化我国银保合作的环境,还可以减少契约的不完全程度和松散程度。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减少投机行为和交易成本。具体而言,为了推动银保合作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适当放松监管,另一方面要对监管机制逐步完善,使之更加科学。适度放松和逐步完善并不对立,前者是对监管机制过于严格、不科学、不利于银保合作的地方进行适度放松,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后者是对金融机制不科学之处进行修订和补充,二者都是我国银保合作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协调银保双方的文化差异。一方面,不管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应该正视此问题,并认为文化上的差异是可以解决的;另一方面,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交流,经常开展宣传活动,增加彼此之间的理解和认同。此外,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应该认识到,银行保险可以增加双方收益,应共同努力,只有和谐共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采取积极的合作态度,才能够创造出具有市场前景的金融产品。
作者:陈天一(河北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