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融、能源国企受贿为样本思考新型职务犯罪的认定与破局

□张岩

2025年10月21日 字数:9266

  一、新型腐败治理素描
  (一)行业反腐焦点锚定
  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起诉各类职务犯罪3.9万余人,其中金融、能源、国企、基建等重点领域腐败犯罪8050人。典型案例中,中国人寿原董事长杨超因涉嫌利用信贷审批职权进行利益输送落马,国家能源集团原副总经理刘金焕在煤炭采购、项目招标环节收受财物被立案侦查,两案均涉及股权代持、交易型受贿等新型腐败手段,折射出两大领域“资金密集、权力集中、交易隐蔽”的风险特征。
  从国企高管的职权行使轨迹,到关联企业的利益流向,再到隐性交易的证据固定,当前已形成覆盖“决策—执行—收益”的监察闭环。如某银行分行原行长王某案中,监察机关不仅查清其本人受贿事实,还追溯至其亲属控制的空壳公司通过股权代持获利的完整链条,正是对重点领域腐败“全链条调查”原则的生动诠释。
  (二)新型受贿的隐蔽性挑战
  相较于传统的“直接送钱”模式,当前金融/能源国企领域的新型受贿呈现出“市场化伪装”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三种形态:
  股权代持型:宜昌市国资委原主任曾新年通过亲友代持当地能源企业股权,在项目审批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利320万元;
  合作投资型:温州永嘉县原副县长林亦俊以“投资入股”名义参与当地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无需实际出资却分得“分红”180万元;
  理财交易型:某国有银行分行原副行长通过“低买高卖”关联企业发行的理财产品,获取差额收益97万元。
  认定此类职务犯罪,需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利益输送是否具有对价性”“财物流向是否与职权行使形成关联”三大核心要点。在曾新年案中,监察机关通过调取股权代持协议、资金划转凭证、项目审批文件,证实其亲属代持股权的入股时间与能源项目获批时间高度重合,分红金额与项目投资额成比例挂钩,最终认定构成受贿,充分体现了此类案件的认定逻辑。
  二、股权受贿的监察认定困境
  与破局路径
  (一)三大认定困境
  1.主体认定
  金融/能源国企的人员构成具有复杂性,“市场化选聘高管”“子公司非控股人员”的身份定性成为监察调查中的高频争议点,这直接关系到是否属于监察管辖的“公职人员”范畴,进而影响案件管辖与罪名适用。
  国家开发银行原中层管理人员杨德高案颇具代表性。杨德高系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市场化招聘入职的信贷审批部总经理,未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序列,其辩护律师曾提出“非公职人员不适用监察管辖”的抗辩。但监察机关结合其“负责国有资金信贷审批、掌握授信额度分配权”的岗位职责,认定其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该案确立了此类人员认定的核心标准:无论是否为市场化选聘,只要实际履行国有资产管理、项目审批、资金调配等管理职责,即属于监察管辖的公职人员范畴。
  类似的,某能源央企控股51%的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案中,尽管子公司存在民营资本参股,监察机关仍以其“负责母公司授权的煤炭采购招标管理”为由,认定其具备公职人员身份。这一认定逻辑表明,子公司人员的身份定性关键看“职权来源”——若职权直接源于国有出资方授权,且涉及国有资产利益,即便所在企业非全资国有,仍可能被纳入监察管辖。
  2.行为定性
  股权受贿的行为定性需突破“纸面交易”的迷惑性,监察调查中常面临三大难题:
  “代持入股”的证据闭环难题
  股权代持因存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特点,往往成为腐败分子规避查处的手段。认定代持型受贿需“收集代持协议、资金流向、持股收益实际归属等关联性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某国有石油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某案中,李某通过其侄子代持某加油站股权,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仅为口头约定。监察机关通过调取李某侄子的银行流水,发现加油站分红款均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账户;结合李某侄子的证言“从未参与加油站经营,分红款按叔叔要求划转”,以及李某在加油站选址审批中的职权行使记录,最终构建了“口头代持+利益实际归属+职权关联”的证据闭环,突破了“无书面协议即不构成代持”的辩护观点。
  “超额分红”的数额计算争议
  实践中,嫌疑人常以“正常投资收益”为由抗辩,主张超出本金部分的收益属于合理分红。宿迁市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室主任杨海峰在实务研究中提出,区分“正常投资收益”与“权钱交易对价”需把握三个标准:
  一是投资回报率是否明显高于同期市场同类投资收益(如超过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3倍以上);
  二是分红是否与实际经营业绩脱钩(如企业亏损仍持续分红);
  三是分红数额是否与职权行使的便利程度相关联。
  某国有信托公司原总经理赵某案中,其以妻子名义投资某地产项目100万元,一年后获得“分红”400万元,而该项目同期其他股东回报率仅为20%。监察机关结合赵某曾为该地产项目提供2亿元信托融资的事实,依据上述标准认定380万元超额部分构成受贿,该计算方式得到法院支持。
  “离职后转股”的时效认定困惑
  部分嫌疑人选择在离职后转让代持股权获利,主张“离职后无职权,不构成受贿”。对此,监察调查的追溯期限与犯罪追诉时效一致,而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某国有保险公司原总经理陈某案中,陈某在任期间为某汽车保险公司提供保费结算优先待遇,约定离职后以1元价格受让该公司5%股权(市场价约500万元)。监察机关认定,其受贿行为的核心是“任内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约定离职后兑现利益”,属于“权钱交易的延续性”,追诉时效应从离职后股权转让获利之日起算。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明确了此类行为的时效认定规则。
  3.证据固定
  股权受贿的证据具有“分散性、隐蔽性、关联性强”的特点,监察调查需重点突破三类证据的固定难题:
  一是股权代持人的言词证据。代持人往往与腐败分子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证言易出现反复。监察机关通常采用“先固定客观证据再突破言词证据”的策略,在调取资金流向、股权变更记录等书证后,结合“亲情唤醒+法律教育”的讯问方式获取稳定证言。如曾新年案中,监察人员先向其代持股权的弟弟出示资金划转凭证,指出其账户流水与项目审批节奏的关联性,再讲解“如实作证可从轻处理”的规定,最终促使其如实供述代持事实。
  二是公司账簿中的“隐性分红”记录。腐败分子常通过“虚列成本”“虚报利润”等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分红,需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还原资金真实流向。某国有煤炭企业原董事长王某案中,监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关联公司账簿进行审计,发现该公司以“咨询费”名义向空壳公司支付款项,再由空壳公司将资金转入王某代持人的账户,最终查实通过该方式“分红”1200万元。
  三是职权关联的项目审批文件。这是证明“权钱交易关联性”的核心证据。监察调查中需重点收集三类文件:一是腐败分子行使职权的原始记录(如会议纪要、审批签字单);二是关联企业获得利益的凭证(如项目中标通知书、资金到账凭证);三是两者之间的时间关联证据(如职权行使后短期内股权价值明显提升的市场评估报告)。
  (二)辩护与预防双维度思考
  1.辩护实务突破点
  针对股权受贿的认定难点,辩护工作可从三个方向寻求突破:
  抗辩方向1:出资真实性的证据强化
  若当事人确有实际出资,出资凭证的质证与补强是关键辩护点。沈军玉受贿案中,沈军玉系某国有银行行长,被指控通过代持入股某企业获利。其辩护律师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验资报告、关联企业财务账簿中的出资记录,证实其代持人账户中的入股资金确系其本人合法收入,且出资时间早于其为该企业提供贷款审批的时间。最终法院认定该部分出资对应的合理收益不构成受贿,仅对超额部分予以认定,成功减少了犯罪数额。
  实务中,辩护律师需重点核查出资的“时间节点”“资金来源”“实际支付”三个要素:一是出资是否发生在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之前;二是资金是否来源于当事人本人或其家庭合法收入(需排除他人垫付、借款等情形);三是是否有银行转账、现金缴款等实际支付凭证(避免“空转资金”的虚假出资)。
  抗辩方向2:经营参与度的事实证明
  若当事人能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可否定“以投资为名行受贿之实”的认定。某国有能源公司原总经理周某案中,辩护律师提交了周某参与企业董事会会议的签到记录、签署的经营决策文件、与管理层的沟通邮件、实地考察的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其在入股后定期参与经营管理,提出了关于煤炭销售渠道拓展的具体方案并被采纳。监察机关最终认定,其获得的收益中包含合理的经营报酬,酌情扣减了受贿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参与”需具备实质性:仅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未提出具体经营建议的“形式性参与”,难以被认定为合理投资行为。辩护中应聚焦“是否付出劳务”“是否对企业经营产生实际影响”等核心要素收集证据。
  抗辩方向3:程序保障中的证据合法性审查
  对非法收集的证据进行排除是重要辩护路径。某国有金融机构原高管孙某案中,辩护律师发现监察机关对股权代持人的讯问存在“连续讯问24小时未保障休息”的情形,申请排除该份关键证言。法院经审查认为讯问程序违法,依法排除该证据,导致监察机关指控的部分受贿数额因证据不足未被认定。实践中,这样的辩护思路效果还有待观察。
  辩护中需重点审查三类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如讯问时间、地点、是否保障被讯问人权利);二是书证的提取过程(如股权代持协议、资金凭证是否有提取笔录、见证人签字);三是鉴定意见的规范性(如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2.国企预防方案
  金融/能源行业股权受贿的预防需构建“制度防控+技术排查”的双重体系
  制度建设:推行股权代持备案与关联交易公示制
  宜昌市在整治国企腐败中形成的“企业走访核查”经验值得借鉴,其核心是要求国企管理人员主动申报股权持有情况,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持有的境内外企业股权,尤其注明是否存在代持情形。某国有商业银行推行的“关联交易三重公示制度”效果显著:一是在内部办公系统公示管理人员亲属的企业任职情况;二是对涉及管理人员关联方的投资、合作项目进行事前公示;三是对股权变更、分红分配等事项进行事后公示,接受职工监督。该制度实施后,其省内分行涉及股权受贿的案件同比下降67%。
  金融国企还应特别完善“授信审批与股权申报联动机制”,要求信贷审批人员在审批前申报与授信申请人的股权关联关系;能源国企则需建立“项目审批与股东信息核查制度”,对参与项目投标的企业股东背景进行穿透式核查,防止“影子股东”隐身其中。
  风险排查:聚焦高利润项目的“影子股东”核查
  股权受贿往往与高利润项目紧密关联,金融领域的信贷授信、债券发行、资产管理,能源领域的煤炭采购、油气勘探、电力工程等环节是风险高发区。
  排查中可运用“三比对”方法:一是将项目审批人员的亲属关系图谱与项目合作方的股东名录比对;二是将股权变更时间与项目关键节点(如立项、审批、中标)比对;三是将股东出资额与项目获利规模比对,发现异常关联线索及时移交监察部门。三、交易型受贿的监察认定思考
  与破局路径
  (一)聚焦金融/能源行业特征下热点问题
  1.交易对价认定
  交易型受贿以“合法交易形式掩盖非法利益输送”,其核心争议在于交易对价是否公允,监察调查中需精准把握“明显偏离市场标准”的量化边界,这在金融与能源行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
  金融领域最典型的是“低买高卖理财产品”。某国有信托公司原业务总监刘某案中,刘某利用负责理财产品发行审批的职权,以远低于发行价的“内部价”认购某关联企业发行的信托产品,持有3个月后以市场价赎回,获利89万元。其辩护律师提出“理财产品价格存在市场波动,差额属于正常收益”,但监察机关委托第三方金融机构对同期同类理财产品价格进行评估,证实其认购价低于市场均价42%,赎回价高于市场均价28%,差额部分明显超出合理波动范围,最终认定构成受贿。该案确立了金融领域交易对价的认定标准:以同期同类型金融产品的市场公允价格为基准,偏离幅度超过30%且无合理理由的,可认定为利益输送。
  能源领域则集中在“物资采购差价交易”。某国有电力公司原采购部经理陈某案中,陈某在煤炭采购中与供应商约定,以高于市场均价15%的价格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再以“返款”名义将差价的50%转入其指定账户。监察机关通过调取同期煤炭市场价格指数、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单、银行资金回流凭证,证实该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合理区间,且返款金额与差价数额完全对应,最终认定受贿成立。实践中,能源领域的“明显偏离”通常以10%为阈值——若交易价格高于市场均价10%以上,且无质量升级、数量保障等合理事由,即可能被纳入监察调查范围。
  实践中也存在“特殊情况例外”,如因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等原因导致价格偏离的,不认定为利益输送。某国有石油公司采购柴油案中,因国际油价短期内暴涨,公司以高于前期均价12%的价格向长期合作供应商采购,监察机关核查发现该价格与同期国际油价涨幅基本一致,且属于保障供油的紧急采购,最终未认定为异常交易。
  2.主观故意
  交易型受贿的主观故意认定需破解“正常交易”的伪装,核心是证明行为人明知交易价格偏离系“职权对价”,这在司法实践中常面临举证难题。
  某国有银行分行原行长甲某案颇具代表性。甲某为某科技公司提供2亿元贷款授信后,其妻子以“理财投资”名义从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到期收益率达45%,远超同期市场同类产品20%的平均收益率。甲某辩称“妻子的理财行为系个人自主决策,本人不知情”,但监察机关通过以下证据链证实其主观故意:一是贷款审批与理财购买的时间差仅3天,具有明显的时序关联性;二是该理财产品仅对“银行合作客户高管亲属”开放,甲某妻子不具备普通购买资格;三是甲某在贷款审批会议中明确提出“优先支持该科技公司融资”,偏离正常审批标准。最终法院采纳监察机关意见,认定其明知理财收益与贷款授信存在对价关系,构成受贿。
  该案揭示了主观故意的推定逻辑:当交易行为满足“时机关联(职权行使与交易发生同步)、资格特殊(行为人或其近亲属具备普通主体不享有的交易资格)、价格异常(偏离幅度超出合理范围)”三个要件时,可推定其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除非行为人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交易的合理性。
  实践中,监察机关还会通过“沟通记录排查”强化故意认定。某国有能源公司原副总经理案中,监察人员调取其与供应商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曾发送“上次谈的煤炭采购价,按之前说的办”等内容,结合后续交易价格明显偏高的事实,直接证实了其主观明知性。
  3.损失认定
  交易型受贿常伴随国有资产损失,尤其是在金融国企的违规授信、能源国企的高价采购中,损失数额的计算直接影响量刑,但实践中存在“损失范围界定不清”“计算标准不一”的陷阱。
  金融国企的损失认定重点审查“违规授信导致的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某国有商业银行原信贷部经理丁某案中,丁某违反“借款人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的规定,为资产负债率达95%的某企业授信1亿元,后该企业破产清算,银行仅收回2000万元。监察机关以“未收回的8000万元本金+逾期利息1200万元”认定为国有资产损失,该计算方式得到法院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若银行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最终挽回损失,可相应扣减损失数额,如某国有银行违规授信案中,因担保人履行了代偿义务,法院未认定实际损失。
  能源国企的损失认定则聚焦“交易差价与受贿数额的关联性”。某国有煤炭企业原采购经理吴某案中,吴某在采购中允许供应商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供货,累计产生差价损失500万元,供应商按约定将差价的30%(15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吴某。监察机关认定500万元差价均为国有资产损失150万元为受贿数额,两者分别作为量刑情节考量。该案明确了能源领域的损失认定规则:无论腐败分子实际收受多少财物,交易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的差额总额均应认定为国有资产损失。
  实践中需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属于损失认定范围。某国有电力公司因高价采购设备导致资金紧张,进而影响新项目投资收益,该部分间接损失未被纳入认定范围。
  (二)破局策略:实务操作指南
  1.辩护实务突破点
  交易真实性与价格公允性的证据补强
  针对交易对价认定陷阱,辩护律师可通过举证交易的真实性与价格的公允性推翻受贿指控。某国有金融机构原高管戊某案中,戊某被指控以“低价购买股权”形式受贿,辩护律师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时的股权价值进行重新评估,提交了同期同类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报告、目标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证实交易价格与当时公司的净资产、盈利能力基本匹配,不存在明显偏离。同时,提供了戊某与转让方签订的详细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工商变更登记材料,证明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未认定该笔交易构成受贿。
  实务中,证明价格公允性的关键证据包括: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同期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数据、交易价格的形成依据(如竞价记录、谈判纪要)等。若交易涉及金融产品,还可提供证券交易所、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同期价格指数。
  因果关系的切断与职权独立性的证明
  若能证明交易决策与个人职权行使无关联,可切断受贿的因果关系。某国有能源公司原总经理己某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其在设备采购中为供应商谋利,通过高价交易收受贿赂。辩护律师提交了公司的采购决策流程文件,证实设备采购需经“技术论证、市场询价、集体审议、公开招标”四个环节,己某仅在最终环节签字,且招标过程有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同时提供了中标供应商的技术参数优势证明,证实其报价虽略高但设备性能远超其他投标人。最终法院认定,采购决策系基于集体审议和技术优势,与己某个人职权无直接关联,相关指控不成立。
  辩护中需重点收集两类证据:一是决策程序的规范性证据(如集体会议纪要、投票记录、监督材料);二是交易对方的优势证明(如技术专利、质量认证、服务承诺等),以证实交易具有合理性基础,并非职权对价。
  2.国企预防方案
  关键环节防控:建立具有行业特色的交易监管机制
  金融机构可推行“理财交易轮岗制”与“授信审批回避制”:某国有银行规定,理财业务审批人员每两年轮岗一次,避免长期与固定机构合作产生利益关联;对涉及亲属或关联方的理财交易、信贷授信,实行“双人审核、集体决策、全程留痕”,并报纪检部门备案。该制度实施后,其理财业务领域的异常交易线索下降82%。
  能源企业应强化“物资采购招投标全程留痕”与“价格动态监测”:某国有电力集团建立了“招投标电子监管平台”,从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报名、评标过程到合同签订的全流程均实现电子化记录,数据不可篡改;同时依托大数据技术实时监测煤炭、设备等采购价格,与市场均价对比形成“价格偏离预警”,一旦偏离幅度超过5%,自动触发复核程序,由纪检、审计部门联合核查。
  合规工具:引入交易价格偏离预警系统
  结合行业特点设定科学的预警阈值,金融领域可将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交易的预警阈值设定为±15%(参考同类产品市场波动范围),能源领域可将物资采购的预警阈值设定为±10%。
  某国有石油企业引入的“智能合规监测系统”颇具示范意义:该系统整合了国际油价、国内供应商报价、历史交易数据等信息,对每笔采购交易进行实时比对,当价格偏离预警阈值时,系统自动冻结交易流程,要求采购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第三方价格证明,经合规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系统运行半年内,成功拦截12笔异常交易,避免国有资产损失超3000万元。
  此外,很多国企还建立了“交易后回溯审查制度”,对年度内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交易,由审计部门随机抽取30%进行回溯核查,重点审查价格公允性、决策合规性、利益关联性,形成“事前预警+事中拦截+事后核查”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四、监察衔接下的合规建议
  国企视角:从“个案应对”到“系统预防”
  1.培训重点:解读新型腐败的红线清单
  国企预防培训应聚焦股权受贿、交易型受贿的典型形态,结合案例解读红线清单,让管理人员明确“不可为”的行为边界:
  股权类红线:包括“以代持、隐名投资等方式持有管理服务对象股权”“未实际出资却获取分红收益”“离职后收受原管理服务对象的股权赠予”“利用职权帮助亲属低价受让国有资产股权”等。某国有金融控股集团的培训中,通过“案例重现+实务解读”的方式,详细分析了林亦俊案中“以投资名义收受干股”的具体表现,明确此类行为的核心特征是“无实际出资、无经营参与、收益与职权挂钩”。
  交易类红线: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管理服务对象的金融产品”“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采购物资”“通过‘低买高卖’关联企业资产获取差额收益”“利用职权为亲友的交易提供特殊便利”等。万凯案中“通过关联企业高价销售白酒获利”的行为,被作为交易型受贿的典型案例纳入培训内容,重点解读了“交易价格偏离+职权便利+利益关联”的认定逻辑。
  培训还应结合行业特点补充专项红线,如金融国企增加“违规授信与理财交易挂钩”“利用内幕信息参与关联企业股权交易”等内容,能源国企增加“煤炭采购中收受‘返点’”“电力工程招标中设定倾向性条件”等内容。
  2.合规建议:引入监察合规审计与风险防控体系
  国企应将合规建设与监察调查要求深度融合,引入“监察合规审计”制度,定期排查股权受贿、交易型受贿风险。某国有能源央企的实践颇具参考价值:该企业每季度由纪检、审计、法务部门联合开展监察合规审计,重点核查三类内容:一是管理人员的股权申报情况,与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股东名录进行比对;二是大额交易的价格公允性,调取同期市场价格数据进行验证;三是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检查是否履行回避、公示、集体审议等手续。
  同时,应构建“技术+制度”的风险防控体系:技术层面,引入大数据监测系统,对股权变更、资金流向、交易价格等数据进行交叉分析,自动识别异常关联;制度层面,完善“任职回避”“利益冲突申报”“离任审计”等制度。某国有商业银行规定,管理人员任职前需申报近亲属的企业任职及股权持有情况,任职期间每半年更新一次;离任时需进行专项审计,重点核查任期内的股权交易、关联交易情况,从源头防范腐败风险。
  以“精准辩护+合规前置”应对新型腐败挑战
  金融/能源国企的新型职务犯罪正呈现“隐蔽化、市场化、复杂化”的演变趋势,股权受贿、交易型受贿等行为通过“合法形式”掩盖腐败实质,对监察调查与法律实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专注职务犯罪领域的律师,既要深耕监察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实务,精准破解新型受贿罪的认定难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也要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国企构建全链条合规防控体系,实现“个案辩护”与“系统预防”的有机结合。在反腐高压常态化的背景下,唯有以专业能力回应实践需求,才能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企业合规发展中实现双重价值。
  张岩律师:西安市律师协会刑行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同时也是“悟界-标准化企业法律服务”和“松悟轩-法律培训”的创始人,拥有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学历;他在稼轩总所带领团队专注商事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管理运营稼轩宝鸡分所并负责其战略规划及研究体系创立,深耕钛金属、天然气、医疗医药、制造业等行业法律研究,执业以来长期致力于解决商业法律争议,包括大量民商事诉讼、经济犯罪案件及复杂民刑交叉案件,以多元化方式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执业十几年间,他专注法律文章撰写与法律课程产品研发交付,2024年自创“松悟轩”法律培训品牌并线下线上交付超100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