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险 监管规则拟大修

2025年11月07日 字数:1271
  运行十年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监管规则有望迎来系统性升级。近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综合来看,征求意见稿分为五章24条,包括: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第二章为投保与承保,共11条;第三章为理赔,共3条;第四章为监督管理,共4条;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
  修订说明指出,本次修订进行了多方面重点调整,包括分类设定要求、优化费率机制,体现“奖优罚劣”、完善示范文本等。本次修订细化了费率影响因素,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设计费率模型,并发挥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督促进作用,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和提升业务质量。
  在细节调整方面,征求意见稿拟对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更高的累计赔偿限额投保要求,以提升从事特定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更好维护投资者等各方利益。
  征求意见稿拟定,依法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取100万元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或10000万元中的较高者,原《暂行办法》赔偿限额则是取100万元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或5000万元中的较高额。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征求意见稿拟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则建立市场化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年限、行政处罚记录、涉诉情况和历史赔付记录等风险影响因素,以及保障范围、赔偿限额和追溯期等承保条件,确定和调整职业责任保险费率。
  财政部披露,从全国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整体投保情况来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等高风险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强,普遍进行了投保;从事低风险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为主。总体来看,当前行业投保规模和保障程度仍较低,存在行业执业风险总体较高、保险产品设计不完善、理赔不顺畅等问题。
  财政部表示,有必要结合实践经验,研究修订保险办法,坚持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险种优势,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和保险公司理赔等行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防范和承担机制,保障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增强服务国家建设能力。
  在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律师王民看来,征求意见稿一方面提高了从事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对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与风控水平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通过优化费率机制与理赔机制,通过引入行业示范条款和专家评审机制减少理赔争议,能够发挥职业责任保险机制对会计师执业的监督促进作用与风险转移功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提升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风险意识与执业水平。 记者 董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