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管办法落地

2025年12月16日 字数:954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共五章49条,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监管框架、职责要求及禁止性行为,旨在强化托管业务监管,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据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商业银行托管业务规模稳步扩大,服务覆盖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等多领域,有效满足财产保管、资产估值等多样化需求。随着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市场对托管业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及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明确,托管是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财产保管及相关服务的行为,核心需坚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审慎、风险隔离原则。《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与商业银行自有财产相互独立,与其所托管的其他产品财产相互独立。商业银行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所托管的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在托管职责方面,商业银行可依法规及合同约定,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投资监督等服务,且须签署合规清晰的托管合同,充分揭示风险并明确各方权责。同时,业务记录、账册等资料需保存10年以上,托管机构变更时原托管行须妥善移交财产及资料。
  为厘清职责边界、防范过度风险,《办法》列明多项禁止性规定,核心包括:禁止承担托管产品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禁止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承诺本金或收益;禁止为托管产品垫付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市场化固定收益担保品管理业务除外);禁止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证信息真实性及干预管理人投资决策,严禁混同托管财产与其他财产。
  在内部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业务规模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并实施统一授权,强化岗位制衡;严格保护托管业务数据及客户信息,加强对托管产品和合作机构的尽职调查。
  在监管及追责层面,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强化持续监管与跨部门协作,把托管业务合规性纳入监管评级。对资质不足、运营不审慎的银行,可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等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设置三年过渡期,存量不合规业务需自施行起三年内完成整改。对已垫付资金或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银行须按实质重于形式及穿透原则评估风险,完成资产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资本。
  记者 邹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