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 平台经济的法律规制困境与优化路径

2025年12月17日 字数:1782
  一、前言
  平台经济依托数字技术构建起连接供需双方的高效交易生态,已深度渗透到电商、出行、金融、社交等多个领域。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平台经济市场规模突破15万亿元,贡献了全国10%以上的GDP增量。但平台经济的快速扩张也伴随着诸多法律问题:头部平台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垄断行为,侵害中小企业与消费者权益;数据收集、使用与流转过程中的隐私泄露、滥用问题突出;算法黑箱导致的就业歧视、消费不公等现象引发社会争议。传统法律规制体系基于线下经济场景构建,难以应对平台经济的新型法律关系,如何通过法律制度创新实现有效监管与创新激励的平衡,成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命题。
  二、平台经济法律规制的核心困境
  (一)法律适用滞后于业态创新
  现有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定于传统经济时期,对平台“生态化竞争”“网络效应”等特性缺乏明确界定。例如,平台“二选一”“自我优待”等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难以适配平台跨界经营特征;数据权属划分、算法责任认定等新型法律问题缺乏专门立法规范,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
  (二)监管机制难以覆盖平台全链条
  平台经济的跨区域、跨行业特性,突破了传统“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的划分边界,形成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一方面,平台数据流动的即时性与隐蔽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追踪数据滥用行为;另一方面,算法的技术性与复杂性导致监管机构面临“技术壁垒”,难以对算法歧视、算法操纵等行为进行有效识别与规制。
  (三)权利保护机制存在结构性缺陷
  消费者与平台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平台通过用户协议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劳动者在平台用工模式下,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社保权益缺失等问题;中小企业则遭遇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挤压,公平竞争权难以得到保障。现有权利救济渠道程序复杂、成本较高,难以形成有效的权利保障闭环。
  三、平台经济法律规制的优化路径
  (一)完善法律体系,明确规制边界
  一是制定《平台经济监管条例》,细化平台市场准入、运营规范、退出机制等要求,明确“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修订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立适配平台经济的垄断认定标准,引入“相对优势地位”概念,强化对平台生态竞争的规制;三是出台专门的数据保护立法,明确数据权属划分规则,规范数据收集、使用、流转的全流程,平衡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
  (二)创新监管模式,提升规制效能
  构建“政府监管+平台自治+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体系:政府层面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搭建平台经济监测系统,实现“穿透式监管”;要求平台建立算法备案制度与数据安全审计机制,履行主体责任;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自律规范,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形成多元共治格局。同时,推行“监管沙盒”制度,在特定区域、特定领域开展监管试点,为创新业态预留发展空间。
  (三)强化权利保障,平衡各方利益
  建立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设立专门的平台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平台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权益;通过公益诉讼制度,打击平台侵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此外,加强对算法的规制,要求平台公开算法基本原理与决策逻辑,禁止利用算法实施歧视性待遇,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四)深化跨界协同,应对跨境挑战
  平台经济的跨境特性要求加强国际法律规制协作: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制定,推动形成数据跨境流动、平台监管的国际共识;与“一带一路”国家建立监管信息共享与执法互助机制,打击跨境平台垄断、数据滥用等违法行为;借鉴欧盟《数字服务法案》《数字市场法案》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构建兼顾安全与发展的法律规制体系。
  结论
  平台经济的法律规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破解传统法律体系的适配难题,又要避免过度监管抑制创新活力。其核心在于通过立法明确行为边界、通过监管创新提升规制效能、通过权利保障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有效监管”与“包容审慎”的有机统一。未来,随着数字技术的持续迭代,平台经济的法律规制体系需保持动态调整,不断回应新业态、新问题带来的挑战,为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作者:诸乐恺 马嘉程 彭瑞宇(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 青岛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