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
2025年12月24日
字数:935
为防范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保障公众多样化支付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于近日联合发布《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下称《规定》),明确规范各类主体现金收付行为,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金服务、提升现金获取便利度。该《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是商品交换的法定媒介。近年来,央行持续推进现金流通环境建设并整治拒收现金行为,当前全国相关投诉已显著减少,公众支付方式选择权得到有效保障,“拒收现金违法”的观念深入人心。但与此同时,经营主体收现意愿下降的趋势仍较普遍,拒收现金行为尚未完全杜绝,亟需进一步通过制度规范加以约束。
《规定》明确核心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外,各类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严禁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针对不同主体和场景,《规定》分类施策并明确具体要求。对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一是具备当面收款条件的(包括人工收款、面对面服务,以及线上预约交易、线下交付的场景),需支持现金支付并备足零钱;二是采用无人值守、机具自助服务模式,或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一卡通”统一结算场所,需在醒目位置标注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流程及服务电话;三是全流程线上完成的交易,需提前公示支付方式,保障公众知情权与选择权;四是委托第三方收款的,委托方须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接收现金;五是推广数字政务或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时,需充分考虑公众现金使用需求及突发情况,不得排斥、歧视现金支付。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方面,《规定》要求具备实体营业场所、吸收个人人民币存款的网点,必须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并提供现金服务;作为收款受托方时,需支持人工收取现金。同时,银行需结合自身现金业务规模与特点,合理布局现金网点及自助机具,确保满足不同群体需求;依法做好回笼人民币整点工作,防范业务风险。
为强化制度执行力,《规定》进一步明确惩戒与公示机制。当社会公众发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央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记者 吴延军
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是商品交换的法定媒介。近年来,央行持续推进现金流通环境建设并整治拒收现金行为,当前全国相关投诉已显著减少,公众支付方式选择权得到有效保障,“拒收现金违法”的观念深入人心。但与此同时,经营主体收现意愿下降的趋势仍较普遍,拒收现金行为尚未完全杜绝,亟需进一步通过制度规范加以约束。
《规定》明确核心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外,各类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不得拒收现金,不得要求或诱导他人拒收现金,严禁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损害现金支付便利。
针对不同主体和场景,《规定》分类施策并明确具体要求。对收费单位和经营主体,一是具备当面收款条件的(包括人工收款、面对面服务,以及线上预约交易、线下交付的场景),需支持现金支付并备足零钱;二是采用无人值守、机具自助服务模式,或园区、厂区、景区、学校等“一卡通”统一结算场所,需在醒目位置标注支付方式、现金收取转换流程及服务电话;三是全流程线上完成的交易,需提前公示支付方式,保障公众知情权与选择权;四是委托第三方收款的,委托方须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受托方接收现金;五是推广数字政务或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时,需充分考虑公众现金使用需求及突发情况,不得排斥、歧视现金支付。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方面,《规定》要求具备实体营业场所、吸收个人人民币存款的网点,必须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并提供现金服务;作为收款受托方时,需支持人工收取现金。同时,银行需结合自身现金业务规模与特点,合理布局现金网点及自助机具,确保满足不同群体需求;依法做好回笼人民币整点工作,防范业务风险。
为强化制度执行力,《规定》进一步明确惩戒与公示机制。当社会公众发现收费单位、经营主体拒收现金,或对现金支付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依法维权。央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因拒收现金受到处罚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记者 吴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