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法迎20年来最大修订

2025年12月30日 字数:2287
  本报综合报道 202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式在全国人大网启动为期30日的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25日。
  作为该法2004年2月施行、2006年个别修正后的首次系统性大修,条文从现行的52条大幅扩充至80条,围绕监管范围、风险处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四大核心领域完成全方位完善。
  监管范围扩容升级
  伴随银行业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革,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持牌机构持续涌现,原有的监管边界已难以适配行业发展新格局。《修订草案》精准回应这一变化,清晰列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实谱系,将上述新型机构明确纳入监管范畴,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监管体系实现精准对接。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并未止步于“补全机构名单”,更实现了监管链条的突破性延伸。《修订草案》打破仅聚焦持牌机构的监管局限,将监管触角覆盖至三大核心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以及为银行业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丛林明确表示,此次修订的核心目标之一便是解决监管对象覆盖不全的突出问题,将“风险产生的源头”与“风险传导的链条”一同纳入治理框架。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直言:“监管关注的重心,正从‘只盯住持牌机构’逐步延伸到‘围绕机构运行所依赖的关键关系与关键环节’。”这一调整实现了“资金—股权—治理—经营—外包—消费者”的完整链条覆盖,成功填补了以往对股东端、第三方机构等风险源头主体监管约束不足的制度空白,为全链条风险防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而股东端的不当干预、利益输送等问题,正是此次监管链条延伸的核心靶向。
  锁定风险关键主体
  近年来的银行业风险案例反复证明,股东端的不当越位、干预经营,以及虚假出资、抽逃资本、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根源。为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管理,《修订草案》严格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将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正式纳入监管范围,建立起事前准入、事中监控、事后追责的全流程监管制度。
  曾刚指出,《修订草案》把股东监管做成“制度化、工具化、可执行化”的闭环,总体思路可概括为:穿透、义务、强制。所谓“义务”,也即将治理要求上升为法律责任,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规则,不得滥用股东权力或控制地位损害银行、存款人及其他客户权益。
  “相较以往更多停留在监管文件层面的要求,上升为法定义务后,执法依据更明确、追责也更有刚性。”曾刚称。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周道许评价道,这一修订构建起覆盖机构、股东、从业人员和第三方机构的全覆盖监管体系,精准聚焦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是推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关键举措。
  前移防控关口
  防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而以往处置规定偏原则、早期干预不足、工具不够用的问题,成为制约风险防控效能的关键短板。《修订草案》将风险处置机制完善列为核心修订内容,着力填补银行业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立法空白,以更清晰的法定授权推动处置手段从末端单一走向分层衔接。
  《修订草案》创新性地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在日常监管与接管程序之间搭建起关键缓冲带,实现风险处置窗口前移,从源头上降低风险扩散概率。
  其中,新增的整顿机制备受业内关注,《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经营管理状况恶化、公司治理严重混乱等重大风险隐患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直接派出整顿组,对其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程监控。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认为,整顿机制是在总结近年来风险处置实践经验基础上设立的新法定措施,能够在风险处于可控阶段及时介入,有效降低后续处置成本。
  曾刚分析认为,此次风险处置机制的优化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丰富强制措施类型并扩大适用依据,提升监管执行力;二是新增早期干预机制,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处置”;三是细化接管制度与后续衔接流程,切实提升风险处置的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再加码
  与风险处置机制完善相呼应,《修订草案》通过强化法律责任、细化保护义务,构建起“严追责+强保护”的双重保障体系。针对长期存在的金融违法成本偏低、“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大幅提升行政处罚力度,明确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处的基本原则,同时显著提高罚款金额上限和倍数罚款幅度。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修订草案》首次新增专门条款,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并有权指导依法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捷渠道,填补了消费者保护工作的上位法依据空白。
  周道许认为,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金融监管的人民立场和为民监管的宗旨,是践行金融工作人民性的集中体现。
  王卫国总结道:“本次修订是我国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金融监管法治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步骤。相信修订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对我国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加有效的保障作用。”此次系统性大修不仅完成了监管制度的迭代升级,更夯实了金融安全的法治基石,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