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保障中医药产业良好发展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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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我国中医药中央立法概况

图2 我国中医药地方立法统计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上提出要在“十五五”时期加快建设健康中国。在健康中国背景下,中医药新质生产力优势将不断得到发挥,中医药产业经济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增长点。现今,我国中医药产业发展整体向好,市
一、我国中医药中央立法现状
我国中医药立法起步早、周期长,20世纪80年代起,中医药界便已持续通过全国两会提案推动中医药中央立法进程。直至200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开中医药立法之先河。然而,这并不能解决我国中医药事业现有的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2008年我国将中医药立法正式纳入立法规划,2016年我国首部为传统中医药振兴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出台,成为我国中药立法进程的“里程碑”。
场规模不断扩大,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正向高质量发展不断迈进。为保持中医药产业发展的良好态势,我国需要对中医药产业进行立法,以维护中医药市场稳定、促进中医药科技创新,为中医药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除去工作文件、党内法规制度及上述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外,我国中医药中央立法多为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据笔者统计,自1994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便已开始以“通知”或“意见”的形式对我国中医药发展进行立法规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12部,涵盖管理部门职能配置等多方面。从时间维度来看,中央中草药立法进程缓慢,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布或施行时间不集中且间隔时间较长,自2019年以来进程才有所加快,大致保持着“一年一文件”的立法进度。
二、我国中医药地方立法现状
中医药地方立法在进程上与中央立法保持一致,在内容上对其进行细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开启中医药地方立法的步伐。
从立法进程看,我国中药立法时间较为集中。据笔者统计,2019年-2025年我国共出台30部有关中药的地方立法,其中2022至2024年全国各地掀起中药立法之热潮,分别出台7部、8部、6部,占地方立法总数的70%。由此可见,我国中药相关立法的立法进程较为迅速,这既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为我国中药立法提供的根本性指导,也反映出中药保护与传承、发展与创新在我国战略发展中地位的提升。
从立法内容看,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多对中药领域的中药材资源保护、种植采集储存、评价、药材质量监测等作出相应规定,在基本内容方面较为相似,较少出现区别于其他地区、具有本地特色的创造性条款。但是,部分省份立法具有前瞻性与国际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体现出与数字时代与全球发展的接轨,前者如《福建省中医药条例》的建设中药材数据平台,后者如《安徽省中医药条例》的建设国际中药材交易中心,体现出地方中药立法对中药产业发展有一定程度的探索。
三、我国中医药立法的特点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中医药立法同样具有中国特色。我国中医药立法在几十年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重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不断强调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创新,要求全面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我国立法不断贯彻落实这一理念,在立法中体现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一方面,除《呼和浩特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办法》外,我国中医药中央立法及53部地方立法均提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央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中,各地均与中央基本方向保持一致,在立法文本中提及对本地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
另一方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与途径多样且细致。具体而言,如《四川省中医药条例》中提及,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强中医药创新成果和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河北省中医药条例》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中医药科研成果、独特诊疗技术和工艺等知识产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中强调相关部门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以上为我国地方立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规定形式,常见于各地中医药条例中。
(二)立法导向性显著
这与我国中央立法的立法目标与立法思路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现实困境下应运而生。为解决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发挥不充分、现行管理制度无法满足中医药发展需要、中医药理论与技术方法传承难等现实难题,我国出台了全面、统一的中医药法,为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指明方向。其立法重点主要在于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与监管制度、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重视中医药的传承与发展。
与之对应,随着我国中医药事业的不断发展,地方性法规相应出台,与中央立法方向与思路保持一致,呈现出显著的导向性。一是结合当地中医药特色,重点发挥当地独特优势。我国多数省市针对本地特色中药材,对其药材资源的种植与保护作出规定。如《呼和浩特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办法》提出加强蒙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凉山彝族自治州中医药保护条例》提出发展布拖附子、盐源续断、冕宁川贝母、会东高原艾草等独具大凉山特色的优势道地药材等。二是加强中医药事业的管理与监管。各地均在地方立法中提出建立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及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中药材质量、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与使用及中医医疗和中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监管范围覆盖中医药材种植、生产、流通、使用的全流程。三是重点关注中医药的传承和创新发展。我国中央立法中专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传承与文化传播三章保障我国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地方立法纷纷效仿,注重当地中医药人才培养,强调中医药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出建立著名中医药专家学术传承制度,并推进中医流派传承工程,为我国中医药的传承与创新发展提供政策性与制度性保障。
(三)地方立法向促进型立法发展
近年来,为适应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新状况,我国地方中医药立法呈现出向促进型立法转变的趋势。该趋势具体体现在2023年施行的《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2024年施行的《呼和浩特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办法》及2025年施行的《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上。一改原有“中医药条例”命名方式,在文件名称中直接点出“促进”,体现出对“促进当地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视。
三者的共性在于,均属于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一方面,相较于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位阶相对较低,具备更大的立法灵活性与创新空间,因而有条件突破中医药地方立法固定方向与一般框架,在法律功能方面进行创新;另一方面,与传统的规制型立法相比,促进型立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扶持、服务与鼓励,通过将政府的促进责任和措施法定化进行规制,为社会主体指明行动方向并予以支持。我国中央已经出台《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态度已倾向于扶持与促进,地方立法向促进型立法转化与中央宏观方向相符合。
四、结语
我国中医药立法符合中国中药特点,具有中国特色,在促进我国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中医药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随着中医药产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立法在优化中医药产业布局、提升中医药产业市场竞争力方面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基于此,我国中医药立法步伐整体加快,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型立法趋势等方面特点显著。我国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快中医药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医药法律体系,为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作者:孙胤博(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