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统一非车险 “报行合一”执行标准

2026年01月12日 字数:1260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非车险综合治理有关问答(一)〉的通知》(下称《问答》),针对非车险“报行合一”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现实问题,进一步厘清政策内涵与边界,统一行业执行标准。
  从行业情况来看,非车险业务种类丰富、情况复杂,非车险综合治理工作正按照“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先立后破、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开展。2025年,监管部门先后下发《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指引》两份文件,进一步明确非车险“报行合一”相关工作。
  有业内人士表示,不同于标准化的车险业务,非车险业务场景更复杂、涉及的产品类型和行业类型也更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相关政策有不同的理解,比较典型就包括部分领域并不具备“见费出单”的条件。
  此次《问答》明确,财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不视为“见费出单”;对于人民币业务,保险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签发保单可视为“见费出单”;对于共保业务,主承保公司或保交所等行业基础设施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和开具发票,可视为“见费出单”,且手续费率按照共保体内所有财险公司的最低标准执行。
  对于农险业务,《问答》明确,财政补贴性农险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不得列支手续费,符合要求的无需重新备案产品;其他农险产品按照《通知》和《指引》要求执行。另根据《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缴保费后出具保单。
  涉及公共利益使用财政资金支付保费的业务,保险公司可在政府提供已签章的投保单、协议或政府相关文件(如投标文件、会议决议文件、政府发文等)的前提下签发保单。但企事业单位、个人作为投保人,政府只是提供补贴的业务,须“见费出单”,政府补贴的部分不纳入考量。
  根据此前政策,保费金额较大合同允许一定缴费灵活安排的缴费方式(下称“分次缴费”),但部分保险公司将缴费条件异化为竞争砝码,甚至订立缴费金额“前低后高”的极端分次结构,违背分次缴费制度设计的初衷。《问答》明确,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分次缴费结构,首次之外,原则上每次应保持一致或递减,最后一次缴费金额不得超过总保费除以缴费次数的金额。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2026年3月1日(含)以后签发保单的业务,原则上应在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改变缴费方式确有困难的,保险公司可在总公司已逐笔建立台账的前提下根据原招标、协议方式缴费,并在日常经营中加强此类业务内部管理。
  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教授朱俊生认为,从市场反馈看,本次《问答》中有三大“亮点”。一是明确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不构成“见费出单”,有效切断了以“缓缴、挂账”等方式变相抢业务的空间;二是区分财政资金投保与财政补贴投保,在兼顾现实操作难度的同时,防止政策性业务被泛化使用;三是对分次缴费结构设置刚性约束,明确禁止“前低后高”等极端安排,遏制以缴费条件作为竞争手段的行为。“整体来看,这些细化规则通过统一标准,推动保险责任、生效条件与缴费义务的真实匹配。” 记者 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