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 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
2026年01月19日
字数:97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推出扩大覆盖范围、简化建立程序等举措,旨在增强企业年金制度包容性与灵活性,让更多职工享有补充养老保障。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17.5万户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参保职工3332.05万人,基金积累4.09万亿元,补充养老功能初步显现。但目前用人单位与职工参与度仍待提升,受益面需进一步拓宽,此次《意见》有针对性解决这一问题。
《意见》明确拓宽覆盖范围,除各类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可建立企业年金。
程序上大幅简化,已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单位,年金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即可;未建立的单位,可经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民主程序通过。同时推行方案简易范本,鼓励地方逐步实现网上备案,提升办理便捷度。
缴费比例可灵活选择,单位每年缴费不超过本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与个人合计缴费不超过12%。用人单位及职工可结合经济负担能力自主确定缴纳比例,经济条件好的可按上限缴纳,条件有限的可从低比例起步,后续逐步提高。
在建立方式上,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单一计划,或参加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相关部门将丰富集合计划类型,探索简易程序,为中小微企业建立年金提供便利。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还为企业年金的推广落地提供重要支撑。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或参加年金,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北京大学郑伟教授表示,政策赋予单位更大自主权,可打消其顾虑,结合经营实际建立适配的年金制度。
专家普遍认为,发展企业年金既能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退休生活,又能发挥基金长期资金优势助力经济发展,同时帮助职工平滑收入、为企业吸引留住人才。
针对职工关切的账户转移问题,《意见》明确,新单位已建立年金的,个人账户权益随同转入;新单位未建立年金或职工升学、参军、失业的,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或集合计划保留账户暂管;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在部分园区开展扩面试点,探索加入方式、管理模式等;同时强化基金监管,推动安全规范运营,并加快建设全国年金信息平台,为职工权益保障提供便捷服务。 记者 任思伟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17.5万户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参保职工3332.05万人,基金积累4.09万亿元,补充养老功能初步显现。但目前用人单位与职工参与度仍待提升,受益面需进一步拓宽,此次《意见》有针对性解决这一问题。
《意见》明确拓宽覆盖范围,除各类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可建立企业年金。
程序上大幅简化,已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单位,年金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即可;未建立的单位,可经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民主程序通过。同时推行方案简易范本,鼓励地方逐步实现网上备案,提升办理便捷度。
缴费比例可灵活选择,单位每年缴费不超过本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与个人合计缴费不超过12%。用人单位及职工可结合经济负担能力自主确定缴纳比例,经济条件好的可按上限缴纳,条件有限的可从低比例起步,后续逐步提高。
在建立方式上,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单一计划,或参加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相关部门将丰富集合计划类型,探索简易程序,为中小微企业建立年金提供便利。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还为企业年金的推广落地提供重要支撑。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或参加年金,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北京大学郑伟教授表示,政策赋予单位更大自主权,可打消其顾虑,结合经营实际建立适配的年金制度。
专家普遍认为,发展企业年金既能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退休生活,又能发挥基金长期资金优势助力经济发展,同时帮助职工平滑收入、为企业吸引留住人才。
针对职工关切的账户转移问题,《意见》明确,新单位已建立年金的,个人账户权益随同转入;新单位未建立年金或职工升学、参军、失业的,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或集合计划保留账户暂管;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在部分园区开展扩面试点,探索加入方式、管理模式等;同时强化基金监管,推动安全规范运营,并加快建设全国年金信息平台,为职工权益保障提供便捷服务。 记者 任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