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视域下我国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2026年01月28日
字数:3922
作为连接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纽带,绿色金融不可或缺,其规范发展需要依托成熟的法律制度基础。以全球绿色转型背景与本土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导向,完善绿色金融相关法律体系,对资本绿色化配置、环境金融风险管控、生态与经济共赢格局的形成具有根本性意义。我国绿色金融版图不断扩展,目前已覆盖信贷、债券、基金及保险等主要板块,然而法律体系呈现出立法水平不高、监管合力不足、奖惩体系缺失等结构困境,造成“漂绿”现象层出不穷、市场活力不足、风控水平有限等困局。因此,应结合本土实际,效仿国际有益探索,探索既切合实际又面向未来的制度建设路径。
一、夯实立法基础,明确制度核心框架
法律制定是构成绿色金融制度体系的根基,需要搭建层次分明、环环相扣的规范体系,才有利于扭转现行绿色金融规则碎片化、效力薄弱的局面。我国绿色金融现行规范大多以部门规章及政策文件形式存在,国家层面未形成专门法,造成制度覆盖范围狭窄、规则相互矛盾、责任划分模糊等弊端。这种情况不仅间接抬高了企业合规支出,还给监管工作造成实际困扰,因而制定绿色金融专门法律是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从立法体系看,要搭建阶梯式法律规范体系,以专门法律形式对绿色金融的定义、原则及重点内容进行明确。对绿色金融全品类业务实施一体化规范,实现全链条、各环节的无缝监管。专项立法过程需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正义原则及协同治理体系,兼顾技术突破与环境治理的协同需求,实现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多维共赢。确立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是法规体系的重要支柱,金融体系作为资源配置的中枢角色,须将环境审慎性审查纳入投、融资决策范畴,形成覆盖全链条的ESG管理体系。严格限制高污染及高耗能项目的准入资格,对环保未达标项目实施金融禁入,法规应要求金融机构设立内部管理规范,配置专门业务科室,安排专业评审团队,按既定周期开展压力测试,提升风险把控水准。
严格约束融资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是防止“洗绿”“漂绿”的有效途径,需在法律中构建强制披露体系,清晰界定披露的法定范围、核心数据、报送方式等,要求企业完整公示核心内容,实现环境效益的可验证与合规化。同时,可实施由第三方开展的评估认证方案,强化数据可靠性;对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法律约束,从源头抑制“漂绿”现象。厘清监管职责边界是预防监管问题的核心措施,法规需对监管机构的权力分工作出明确规定,形成跨领域合作模式,实现情报互通与行动配合、监管协同发力。法律规范需体现灵活与长远的统一,在制度层面预留创新空间,建立协调有序的法规体系,制定法律需贯彻公开透明理念,全面收集各界反馈意见,让制度内容贴近实际,完善其应用性能与应用科学逻辑。
二、强化监管协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环境与金融风险在绿色金融领域形成交叉压力,现行监管框架存在应对局限,构建多维度监管协作、精细化防控机制是制度的核心环节。相关风险既存在普遍形态也存在特殊形态,带有隐蔽不易察觉、滞后显现和传导扩散等特质,风险发生的同时将同步产生经济与生态双重损害,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应当形成有效的预防控制框架。
从监管主体看,需破除部门隔阂,搭建多维度、多主体的监管协同平台。当前,绿色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职能交叉与覆盖缺失的双重问题,金融监管机构未能与环境部门形成有效合力,部门间信息互通迟滞、处罚标准参差不齐,制约监管成效。要整合金融监管与生态环境两大体系的监管能力,建立综合性的监管信息互通平台,整合绿色项目环评许可、排放监测数据、融资活动记录和风险指标等核心模块,为监管主体的风险管控和执法实践提供数据辅助。实施常态化监管协同会议机制,定期实施多方协同议事机制,研究绿色金融监管核心议题,联动推进监管执法实施,实现监管联动效能。
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能范畴,实现联动配合,金融监管机构需对绿色金融活动的合规与风险实施监督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环境风险识别义务,提升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水平,降低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暴露。环保部门对绿色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环境准入要求,提升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向金融机构输送专业环境监测数据及提供技术支撑,辅助金融机构提升环境风险预警水平。就风险管控而言,应当形成绿色金融风险的事前识别与事中处置闭环。基于绿色项目生命周期持久、风险敞口较大、环境绩效与经济收益转化异步等现象,协助金融机构升级信贷管控体系,研制绿色金融特色化风险评估模块,把环境风险转变为可执行的量化参数,融合进风险控制模型。从风险定价角度看,采取差别化的利率定价机制,针对低风险、高环保效益的绿色项目实施优惠利率政策,对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实施利率上浮,依托市场规则实现资金向低碳领域聚集。
实施绿色金融风险共担机制,增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主动性。由政府出资成立绿色金融风险共担基金,按照预设比例对绿色项目违约造成的金融机构损失予以补偿。支持开发绿色信贷违约保险与环保项目风险转移保险产品,对绿色金融业务实施风险兜底。尝试建立市场化的绿色金融风险分摊体系,引导担保行业与投资方形成风险分担合力,实现风险分散的多元化布局。健全绿色金融市场的动态跟踪机制,构建多层次的风险预警评价体系,采用智能化的数据处理技术,实现绿色金融风险的实时把控。需将项目污染排放浓度、节能降耗表现、绿色资金运作效能和企业信用状况四个方面纳入核心预警参数。若风险指标达到预警水平以上,及时实施预警操作,向金融实体及借贷双方等推送风险预警提示,且实施靶向风险管理操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增强对违规行为的制裁强度,厘清绿色金融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置方式,主要有行政约束、损失赔偿与刑罚惩治等,增设违法经济壁垒,阻却违法活动蔓延,深入挖掘行业协会的自控潜力。发布绿色金融实施规范及标准,定期开展绿色金融专项培训,构建绿色金融信用记录体系,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综合型、多层级风险管控体系。
三、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市场参与活力
市场主体的积极响应是绿色金融发展的核心动力,完善的激励体系是提升市场活跃度的关键支撑。当前,绿色金融领域存在项目投资规模大、见效慢、收益偏低等现象,单靠市场调节无法实现规模化发展,需政府采取复合型激励手段,引导民间资金进入绿色赛道。构建“制度保障、资源配置、公众监督”的绿色金融发展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必须把握“利益推动、分类处理、协同促进”等关键要素,结合金融机构、受资企业及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与特性,采取区别化的激励手段,增强各方主体的积极性。
从激励角度出发,需健全绿色金融市场的配套体系,优化绿色项目融资路径,促进金融机构构建绿色信贷、债券、基金、保险、信托与碳金融衍生品等综合化产品矩阵,实现不同市场主体在资金供给与资本配置方面的精准对接。构建客观的绿色金融实施评价模型,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实施效果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资金支持及补贴政策相挂钩,对优质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对未达标机构采取监管警示、限期整改等约束手段,实现激励与约束的良性互动。从财政激励角度看,创建多渠道财政补贴模式,压缩绿色金融的筹资支出,提高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采用差异化税负调节手段,面向开展绿色金融的机构,实施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减免;针对购入绿色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实施个税与印花税减免政策;对绿色产业融资主体给予税收支持,具体表现为环保节水设备的所得税抵扣,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即退优惠,采用税收调节方式压缩市场主体经营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补贴水平,为可持续金融项目安排直接融资,对环保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按照生态效益等级实行差异化利率补贴,缓解借款企业的付息压力;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实施发行成本补贴,减少债券融资费用;对购买绿色保险的企业实施保费补贴政策,协助企业落实环保险种采购,提高风险应对水平,构建绿色金融发展专项基金,着重支持绿色金融硬件升级、产品研发突破及专业人才培养等层面的发展。依托财政补贴、社会赠款及绿色项目收益等多样化来源,实现资金供应的稳定。
推进绿色金融投资者知识普及与宣传拓展,推动市场主体树立绿色经营理念。实施绿色金融主题论坛、行业研讨及能力培训,推广绿色金融理念,扩大投资者对绿色金融产品的知晓范围与认同感。采用多媒体传播手段,阐释绿色金融制度规范、推进状况及标杆案例等资料,促进企业确立低碳发展理念。推出绿色金融信息透明化平台,定期公布绿色项目产生的环境价值及资金配置数据,促进市场信息透明化,提高资本方认可度。助力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创新探索,实施绿色金融创新容错政策,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创新尝试给予包容态度,若风险可控则准予局部试点推广。针对开发出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且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表彰,促进多边合作,主动融入全球绿色金融标准制定体系,实现本土绿色金融标准与国际体系的对接。推进同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跨国企业的合作,引入国际领先的绿色金融产品、技术及管理模式。扶持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国际化绿色金融合作,引导境外资金投入本土绿色基建项目,延伸绿色项目境外融资范围。
结语
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立法规范、监管约束和激励引导多管齐下;需结合我国实际,紧扣我国绿色金融所处阶段、产业特点及生态环境现状等核心要素,不宜全盘照抄他国路径;需要兼顾制度的开放性与包容度,围绕绿色金融市场的运行变化及实务要求,按需调整机制设计,完成体系动态升级。我国绿色转型的成功实施离不开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建设,也是促进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核心支柱,要求各参与机构不断进行探索与推进。
作者:张雷(1991年4月出生,男,硕士研究生学历,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
一、夯实立法基础,明确制度核心框架
法律制定是构成绿色金融制度体系的根基,需要搭建层次分明、环环相扣的规范体系,才有利于扭转现行绿色金融规则碎片化、效力薄弱的局面。我国绿色金融现行规范大多以部门规章及政策文件形式存在,国家层面未形成专门法,造成制度覆盖范围狭窄、规则相互矛盾、责任划分模糊等弊端。这种情况不仅间接抬高了企业合规支出,还给监管工作造成实际困扰,因而制定绿色金融专门法律是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从立法体系看,要搭建阶梯式法律规范体系,以专门法律形式对绿色金融的定义、原则及重点内容进行明确。对绿色金融全品类业务实施一体化规范,实现全链条、各环节的无缝监管。专项立法过程需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正义原则及协同治理体系,兼顾技术突破与环境治理的协同需求,实现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多维共赢。确立金融机构环境责任是法规体系的重要支柱,金融体系作为资源配置的中枢角色,须将环境审慎性审查纳入投、融资决策范畴,形成覆盖全链条的ESG管理体系。严格限制高污染及高耗能项目的准入资格,对环保未达标项目实施金融禁入,法规应要求金融机构设立内部管理规范,配置专门业务科室,安排专业评审团队,按既定周期开展压力测试,提升风险把控水准。
严格约束融资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是防止“洗绿”“漂绿”的有效途径,需在法律中构建强制披露体系,清晰界定披露的法定范围、核心数据、报送方式等,要求企业完整公示核心内容,实现环境效益的可验证与合规化。同时,可实施由第三方开展的评估认证方案,强化数据可靠性;对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法律约束,从源头抑制“漂绿”现象。厘清监管职责边界是预防监管问题的核心措施,法规需对监管机构的权力分工作出明确规定,形成跨领域合作模式,实现情报互通与行动配合、监管协同发力。法律规范需体现灵活与长远的统一,在制度层面预留创新空间,建立协调有序的法规体系,制定法律需贯彻公开透明理念,全面收集各界反馈意见,让制度内容贴近实际,完善其应用性能与应用科学逻辑。
二、强化监管协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环境与金融风险在绿色金融领域形成交叉压力,现行监管框架存在应对局限,构建多维度监管协作、精细化防控机制是制度的核心环节。相关风险既存在普遍形态也存在特殊形态,带有隐蔽不易察觉、滞后显现和传导扩散等特质,风险发生的同时将同步产生经济与生态双重损害,引发社会动荡。因此,应当形成有效的预防控制框架。
从监管主体看,需破除部门隔阂,搭建多维度、多主体的监管协同平台。当前,绿色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职能交叉与覆盖缺失的双重问题,金融监管机构未能与环境部门形成有效合力,部门间信息互通迟滞、处罚标准参差不齐,制约监管成效。要整合金融监管与生态环境两大体系的监管能力,建立综合性的监管信息互通平台,整合绿色项目环评许可、排放监测数据、融资活动记录和风险指标等核心模块,为监管主体的风险管控和执法实践提供数据辅助。实施常态化监管协同会议机制,定期实施多方协同议事机制,研究绿色金融监管核心议题,联动推进监管执法实施,实现监管联动效能。
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能范畴,实现联动配合,金融监管机构需对绿色金融活动的合规与风险实施监督管理。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环境风险识别义务,提升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水平,降低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暴露。环保部门对绿色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环境准入要求,提升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向金融机构输送专业环境监测数据及提供技术支撑,辅助金融机构提升环境风险预警水平。就风险管控而言,应当形成绿色金融风险的事前识别与事中处置闭环。基于绿色项目生命周期持久、风险敞口较大、环境绩效与经济收益转化异步等现象,协助金融机构升级信贷管控体系,研制绿色金融特色化风险评估模块,把环境风险转变为可执行的量化参数,融合进风险控制模型。从风险定价角度看,采取差别化的利率定价机制,针对低风险、高环保效益的绿色项目实施优惠利率政策,对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实施利率上浮,依托市场规则实现资金向低碳领域聚集。
实施绿色金融风险共担机制,增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主动性。由政府出资成立绿色金融风险共担基金,按照预设比例对绿色项目违约造成的金融机构损失予以补偿。支持开发绿色信贷违约保险与环保项目风险转移保险产品,对绿色金融业务实施风险兜底。尝试建立市场化的绿色金融风险分摊体系,引导担保行业与投资方形成风险分担合力,实现风险分散的多元化布局。健全绿色金融市场的动态跟踪机制,构建多层次的风险预警评价体系,采用智能化的数据处理技术,实现绿色金融风险的实时把控。需将项目污染排放浓度、节能降耗表现、绿色资金运作效能和企业信用状况四个方面纳入核心预警参数。若风险指标达到预警水平以上,及时实施预警操作,向金融实体及借贷双方等推送风险预警提示,且实施靶向风险管理操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增强对违规行为的制裁强度,厘清绿色金融违规行为的法律处置方式,主要有行政约束、损失赔偿与刑罚惩治等,增设违法经济壁垒,阻却违法活动蔓延,深入挖掘行业协会的自控潜力。发布绿色金融实施规范及标准,定期开展绿色金融专项培训,构建绿色金融信用记录体系,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综合型、多层级风险管控体系。
三、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市场参与活力
市场主体的积极响应是绿色金融发展的核心动力,完善的激励体系是提升市场活跃度的关键支撑。当前,绿色金融领域存在项目投资规模大、见效慢、收益偏低等现象,单靠市场调节无法实现规模化发展,需政府采取复合型激励手段,引导民间资金进入绿色赛道。构建“制度保障、资源配置、公众监督”的绿色金融发展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必须把握“利益推动、分类处理、协同促进”等关键要素,结合金融机构、受资企业及投资者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实际需求与特性,采取区别化的激励手段,增强各方主体的积极性。
从激励角度出发,需健全绿色金融市场的配套体系,优化绿色项目融资路径,促进金融机构构建绿色信贷、债券、基金、保险、信托与碳金融衍生品等综合化产品矩阵,实现不同市场主体在资金供给与资本配置方面的精准对接。构建客观的绿色金融实施评价模型,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实施效果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资金支持及补贴政策相挂钩,对优质金融机构给予政策倾斜,对未达标机构采取监管警示、限期整改等约束手段,实现激励与约束的良性互动。从财政激励角度看,创建多渠道财政补贴模式,压缩绿色金融的筹资支出,提高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采用差异化税负调节手段,面向开展绿色金融的机构,实施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减免;针对购入绿色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实施个税与印花税减免政策;对绿色产业融资主体给予税收支持,具体表现为环保节水设备的所得税抵扣,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即退优惠,采用税收调节方式压缩市场主体经营与投资成本。提高政府补贴水平,为可持续金融项目安排直接融资,对环保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按照生态效益等级实行差异化利率补贴,缓解借款企业的付息压力;对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实施发行成本补贴,减少债券融资费用;对购买绿色保险的企业实施保费补贴政策,协助企业落实环保险种采购,提高风险应对水平,构建绿色金融发展专项基金,着重支持绿色金融硬件升级、产品研发突破及专业人才培养等层面的发展。依托财政补贴、社会赠款及绿色项目收益等多样化来源,实现资金供应的稳定。
推进绿色金融投资者知识普及与宣传拓展,推动市场主体树立绿色经营理念。实施绿色金融主题论坛、行业研讨及能力培训,推广绿色金融理念,扩大投资者对绿色金融产品的知晓范围与认同感。采用多媒体传播手段,阐释绿色金融制度规范、推进状况及标杆案例等资料,促进企业确立低碳发展理念。推出绿色金融信息透明化平台,定期公布绿色项目产生的环境价值及资金配置数据,促进市场信息透明化,提高资本方认可度。助力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创新探索,实施绿色金融创新容错政策,对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创新尝试给予包容态度,若风险可控则准予局部试点推广。针对开发出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且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表彰,促进多边合作,主动融入全球绿色金融标准制定体系,实现本土绿色金融标准与国际体系的对接。推进同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跨国企业的合作,引入国际领先的绿色金融产品、技术及管理模式。扶持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国际化绿色金融合作,引导境外资金投入本土绿色基建项目,延伸绿色项目境外融资范围。
结语
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立法规范、监管约束和激励引导多管齐下;需结合我国实际,紧扣我国绿色金融所处阶段、产业特点及生态环境现状等核心要素,不宜全盘照抄他国路径;需要兼顾制度的开放性与包容度,围绕绿色金融市场的运行变化及实务要求,按需调整机制设计,完成体系动态升级。我国绿色转型的成功实施离不开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系统化建设,也是促进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核心支柱,要求各参与机构不断进行探索与推进。
作者:张雷(1991年4月出生,男,硕士研究生学历,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