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一体:中国数字经济迈入全面规则之治
2026年01月28日
字数:3917
数字经济是全球经济转型的核心推动力,依托数据这一基础要素,采用数字技术支撑资源科学配置和产业创新性发展,其发展离不开法治建设的持续强化。数字经济背景下存在法律结构重构、竞争环境演变与监管范式转换等现象,对既有法律秩序形成重大挑战。基于数字经济的典型技术属性及演进方向;基于理论重构、制度调整、治理优化及全球协作四个层面,全面探索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实施途径,旨在为数字经济法治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一、数字经济法治化背景下的理论创新与价值重构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既推动了生产方式转型,也重塑了市场格局,并对传统法治理论的空间边界与理念内核形成改造压力。既有法治范式肇始于机械化生产时代,以具象场域的法律关系为调整范畴,强调规范体系的连贯性与共通性。而数字经济特有的虚拟化、无界性和高频迭代属性,令既有理论在数据归属认定、算法追责等前沿法律场景中捉襟见肘。
从理论维度看,需突破传统财产权理论的认知边界,形成契合数据特性的新型权利理论体系。数据属性呈现二元特征,既具有公共和私有双重性质,又兼具非竞争与排他特性。因此,权利界定需跳脱传统财产权理论窠臼,应当设计多元共治的数据权利结构,实现数据生成者利益保障与利用者创新需求的动态平衡。构建权能分离、成果互享的共识体系,应当重构数字经济中的责任归责理论体系,着眼于算法决策的隐蔽化运作与自主化逻辑,突破“结果归责”既有框架,形成过程透明化与责任可查证的归责方案,对算法滥用及数据泄露等行为的法律管控形成理论支撑。
从价值体系出发,价值定位需从静态秩序维护过渡到动态创新保障。持续的技术突破与模式迭代构成了数字经济的关键竞争力。法治建设要突破事后补救的局限框架,需要突出前置引导及过程约束功能,应动态兼顾安全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双重要求。要借助立法手段预防数据安全及反垄断风险,夯实数字经济发展的安全根基;还应为数字化创新与新型业态拓展预留政策空间,警惕管理过度阻碍创新实践。此类价值创新并未脱离传统法治价值框架,而是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实现拓展与升级,最终形成融合“安全可控、创新包容、公平正义”的价值矩阵。
二、完善数字经济法治的制度框架与规则体系
理论创新成果应借助制度化的规则设计,转变为切实的法治保障举措。构建数字经济法治制度需坚持系统协同、动态适配、分类施策三大准则。针对数字经济转型中的突出矛盾,搭建包含数据安全、市场秩序、主体权益等核心要素的制度结构,推动规则供给实现精准覆盖与体系衔接。
从数据治理的制度层面看,应当打造贯穿确权、流通、保护各环节的完整制度框架。数据确权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前提,宜采用分类、分级思路。按照公共、企业、个人数据的分类实施差异化确权:公共数据管理突出开放共享理念;企业数据的权属安排以财产权益为中心;个人数据需兼顾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的双重保障。就数据流动而言,应制定标准化的数据交易流通规范,对数据从采集到交易的全链条行为进行标准化约束,实现有序的数据资源流转,还应强化数据安全监管体系。
从市场竞争规制角度看,应构建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竞争规则体系。网络效应、锁定机制和规模效益在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表现尤为明显,易引发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催生新型垄断及不当竞争现象。应改进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体系,摆脱以市场份额为单一指标的旧有模式,纳入数据资源优势、技术门槛高度及用户依赖性等标准,科学界定平台垄断行为边界。应当细化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规范要求,针对造假推广、流量抢夺、数据滥用等现代不正当竞争现象,厘清法律评判标准与责任归属,实现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制度设计要兼顾规范强度与创新空间,针对创新驱动的竞争举措,可采取“合理分析原则”实施认定,不宜简单抹杀其竞争价值。
从权益维护制度看,要形成针对多元对象的权益维护体系。数字经济参与者包括平台企业、终端用户及劳动群体等多样化主体,主体间的权益主张存在差异乃至矛盾,要通过顶层设计平衡各主体权益诉求。就用户权益维护而言,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保存及流转进行规范,全面授予用户相应权利。就数字时代劳工权益保障而言,厘定平台与就业者的法律从属关系,构建合理的报酬发放及工作安全保障规范,适应共享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的发展规律。就消费者利益维护而言,针对数字产品及服务的专有属性,构建高效争议处理与补偿体系,遏制条款滥用与数据驱动的差别化定价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
三、数字经济法治背景下治理机制的完善与效能提升
规范的制度体系需借助高效治理机制达成法治保障目标,兼具跨界与复杂特质的数字经济,要求治理必须超越单方主体的直线式监督。要推进多元主体、智能技术、精细管理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升级。
从参与主体维度看,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包含监管机构、平台运营商、行业协会及用户等多类主体,各类主体在治理中优势互补且权责分明。政府应扮演主要角色,界定监管权限与职能分工,合理调整监管部门的职权分配,消除监管冗余与空白地带;平台主体须承担首要义务,搭建完整内控治理体系,提升算法合规水平与数据防护能力,自愿接受公众监督;行业协会要发挥上下衔接功能,拟定行业自我约束标准及行为守则,推进全行业信用体系发展,实现行业自律自治;用户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主体,应给予用户充分的监督自主权,创建简易化投诉举报窗口,构建\"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
从治理框架出发,应当完成监管模式由传统型向技术赋能型的转换,依托数字经济实现监管技术层面的创新。可重点采用区块链、大数据挖掘和AI技术等数字支撑手段,实现监管的智能化与精准化;采用数字化监管体系,实现数字经济运行的即时监测、风险预警及全流程跟踪,增强监管方案的科学支撑与有效落实。借助大数据工具发现市场垄断的早期预警信号,通过区块链实现交易数据全周期追踪。采用人工智能手段优化监管决策的精确性,实施监管模式变革;采用监管试验区、柔性监管等创新管理形式,以安全底线为刚性要求,给予新业态、新模式容错机会,达成创新突破与风险管控的双赢局面。
从治理协同看,需强化多元领域、广域空间及多层结构的协同治理。数字经济的跨部门特征让单一领域或地域的监管措施在治理中捉襟见肘,需消除部门壁垒与数据割裂,实施协调监管机制。从跨界协作维度看,优化市场监管、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等多维度监管协同机制,增强监管协同力度;就区域间配合而言,实施全国统筹的数字经济治理方案,突破地域保护藩篱与数据共享瓶颈,形成全国协同的数据资源配置格局;就多级协作而言,划分中央与地方对数字经济管理的职能边界,中央机构牵头开展基础制度与宏观政策的制定,各地依据发展需求进行个性化治理与探索性试点,建立上下贯通、双向赋能的治理体系。
四、数字经济法律体系的跨国协作与规范对接
鉴于数字经济具有跨国属性,相关法律保障需拓展至国际范畴,应当匹配全球整合大趋势,实施国际合作与标准对接,搭建互联互通的数字经济法治合作平台。当前,数字治理全球格局正进行深刻重塑,针对数据跨境传输与数字服务规范的各国主张呈现分化,形成规则条块分割的局面,对数字经济的国际扩展形成掣肘,实现跨国协作与规范统一是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核心举措。
从标准对接看,要全面介入全球数字治理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建立互惠共赢的全球规范秩序,依托现有实践积累,提炼可借鉴的数字经济治理实践路径。全面加入国际规则协商与拟定进程,增强在全球数字治理议题上的规则主导性和软实力。就数据跨境传输规范而言,主张在数据主权框架下促进数据自由流动的基本立场,实施差异化的跨境数据流动分级规制,减少数据保护主义与单边主义影响。就数字服务贸易规则而言,主张平等待遇、非差别对待等理念,破除数字贸易壁垒,实现数字服务贸易环境的开放透明化,推进跨境监管框架的互认,减少数字经贸跨国运营的规则壁垒。
从执法司法联动看,应构建跨国数字经济争端协调与法律实施网络。数字经济表现出明显的跨境属性,法律问题普遍存在跨境情形,需要跨境司法系统的紧密配合才可有效处置。须提升跨境执法协同水平,形成信息互通、证据互认、执法联动的协作体系,遏制数据跨境非法流动与网络诈骗及垄断活动。就司法层面而言,应推动数字跨境纠纷的多元化调处体系建设,需促进各国法院体系间的协同配合,确立数字经济相关法律与审判的统一规范,增进司法裁量的标准化与可预见效果。
从国际治理的参与看,需推动形成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新架构。全球各国都有权参与分配数字经济的增长红利,国际数字规则制定必须反映各国的差异化发展诉求,摒弃教条主义的规制路径。应助力发展中国家提升数字经济治理水平,加强数字治理与法治现代化的国际经验资源共享,缩小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与发展水平的落差。应阻止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对数字经济议题的干扰,依托协商机制处理规则矛盾,构建依托多边主义的数字经济国际管理体系。
结语
法治的引领作用、规范功能和保障机制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支撑,健全数字经济法治保障体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起着关键推动作用,也是数字经济迈向更高质量阶段的必备条件。数字经济法治化进程涉及多维度协同,需聚焦理论深化、制度健全、治理强化与全球协同四个关键点联动推进,依托理论更新重构法治价值体系,对制度形成给予理论保障,实施整体协同、分类指导的法治路径,深度挖掘数字经济的创新效能与进步空间,加快数字经济向实体经济的深度赋能,为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注入新活力,从而推动数字经济沿着法治化路径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作者:张雷(1991年4月出生,男,硕士研究生学历,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数字经济。)
一、数字经济法治化背景下的理论创新与价值重构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既推动了生产方式转型,也重塑了市场格局,并对传统法治理论的空间边界与理念内核形成改造压力。既有法治范式肇始于机械化生产时代,以具象场域的法律关系为调整范畴,强调规范体系的连贯性与共通性。而数字经济特有的虚拟化、无界性和高频迭代属性,令既有理论在数据归属认定、算法追责等前沿法律场景中捉襟见肘。
从理论维度看,需突破传统财产权理论的认知边界,形成契合数据特性的新型权利理论体系。数据属性呈现二元特征,既具有公共和私有双重性质,又兼具非竞争与排他特性。因此,权利界定需跳脱传统财产权理论窠臼,应当设计多元共治的数据权利结构,实现数据生成者利益保障与利用者创新需求的动态平衡。构建权能分离、成果互享的共识体系,应当重构数字经济中的责任归责理论体系,着眼于算法决策的隐蔽化运作与自主化逻辑,突破“结果归责”既有框架,形成过程透明化与责任可查证的归责方案,对算法滥用及数据泄露等行为的法律管控形成理论支撑。
从价值体系出发,价值定位需从静态秩序维护过渡到动态创新保障。持续的技术突破与模式迭代构成了数字经济的关键竞争力。法治建设要突破事后补救的局限框架,需要突出前置引导及过程约束功能,应动态兼顾安全与发展、公平与效率的双重要求。要借助立法手段预防数据安全及反垄断风险,夯实数字经济发展的安全根基;还应为数字化创新与新型业态拓展预留政策空间,警惕管理过度阻碍创新实践。此类价值创新并未脱离传统法治价值框架,而是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实现拓展与升级,最终形成融合“安全可控、创新包容、公平正义”的价值矩阵。
二、完善数字经济法治的制度框架与规则体系
理论创新成果应借助制度化的规则设计,转变为切实的法治保障举措。构建数字经济法治制度需坚持系统协同、动态适配、分类施策三大准则。针对数字经济转型中的突出矛盾,搭建包含数据安全、市场秩序、主体权益等核心要素的制度结构,推动规则供给实现精准覆盖与体系衔接。
从数据治理的制度层面看,应当打造贯穿确权、流通、保护各环节的完整制度框架。数据确权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前提,宜采用分类、分级思路。按照公共、企业、个人数据的分类实施差异化确权:公共数据管理突出开放共享理念;企业数据的权属安排以财产权益为中心;个人数据需兼顾人格权益与财产权益的双重保障。就数据流动而言,应制定标准化的数据交易流通规范,对数据从采集到交易的全链条行为进行标准化约束,实现有序的数据资源流转,还应强化数据安全监管体系。
从市场竞争规制角度看,应构建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竞争规则体系。网络效应、锁定机制和规模效益在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表现尤为明显,易引发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催生新型垄断及不当竞争现象。应改进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体系,摆脱以市场份额为单一指标的旧有模式,纳入数据资源优势、技术门槛高度及用户依赖性等标准,科学界定平台垄断行为边界。应当细化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规范要求,针对造假推广、流量抢夺、数据滥用等现代不正当竞争现象,厘清法律评判标准与责任归属,实现市场竞争秩序规范。制度设计要兼顾规范强度与创新空间,针对创新驱动的竞争举措,可采取“合理分析原则”实施认定,不宜简单抹杀其竞争价值。
从权益维护制度看,要形成针对多元对象的权益维护体系。数字经济参与者包括平台企业、终端用户及劳动群体等多样化主体,主体间的权益主张存在差异乃至矛盾,要通过顶层设计平衡各主体权益诉求。就用户权益维护而言,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保存及流转进行规范,全面授予用户相应权利。就数字时代劳工权益保障而言,厘定平台与就业者的法律从属关系,构建合理的报酬发放及工作安全保障规范,适应共享经济背景下灵活就业的发展规律。就消费者利益维护而言,针对数字产品及服务的专有属性,构建高效争议处理与补偿体系,遏制条款滥用与数据驱动的差别化定价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
三、数字经济法治背景下治理机制的完善与效能提升
规范的制度体系需借助高效治理机制达成法治保障目标,兼具跨界与复杂特质的数字经济,要求治理必须超越单方主体的直线式监督。要推进多元主体、智能技术、精细管理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升级。
从参与主体维度看,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包含监管机构、平台运营商、行业协会及用户等多类主体,各类主体在治理中优势互补且权责分明。政府应扮演主要角色,界定监管权限与职能分工,合理调整监管部门的职权分配,消除监管冗余与空白地带;平台主体须承担首要义务,搭建完整内控治理体系,提升算法合规水平与数据防护能力,自愿接受公众监督;行业协会要发挥上下衔接功能,拟定行业自我约束标准及行为守则,推进全行业信用体系发展,实现行业自律自治;用户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主体,应给予用户充分的监督自主权,创建简易化投诉举报窗口,构建\"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协同治理体系。
从治理框架出发,应当完成监管模式由传统型向技术赋能型的转换,依托数字经济实现监管技术层面的创新。可重点采用区块链、大数据挖掘和AI技术等数字支撑手段,实现监管的智能化与精准化;采用数字化监管体系,实现数字经济运行的即时监测、风险预警及全流程跟踪,增强监管方案的科学支撑与有效落实。借助大数据工具发现市场垄断的早期预警信号,通过区块链实现交易数据全周期追踪。采用人工智能手段优化监管决策的精确性,实施监管模式变革;采用监管试验区、柔性监管等创新管理形式,以安全底线为刚性要求,给予新业态、新模式容错机会,达成创新突破与风险管控的双赢局面。
从治理协同看,需强化多元领域、广域空间及多层结构的协同治理。数字经济的跨部门特征让单一领域或地域的监管措施在治理中捉襟见肘,需消除部门壁垒与数据割裂,实施协调监管机制。从跨界协作维度看,优化市场监管、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等多维度监管协同机制,增强监管协同力度;就区域间配合而言,实施全国统筹的数字经济治理方案,突破地域保护藩篱与数据共享瓶颈,形成全国协同的数据资源配置格局;就多级协作而言,划分中央与地方对数字经济管理的职能边界,中央机构牵头开展基础制度与宏观政策的制定,各地依据发展需求进行个性化治理与探索性试点,建立上下贯通、双向赋能的治理体系。
四、数字经济法律体系的跨国协作与规范对接
鉴于数字经济具有跨国属性,相关法律保障需拓展至国际范畴,应当匹配全球整合大趋势,实施国际合作与标准对接,搭建互联互通的数字经济法治合作平台。当前,数字治理全球格局正进行深刻重塑,针对数据跨境传输与数字服务规范的各国主张呈现分化,形成规则条块分割的局面,对数字经济的国际扩展形成掣肘,实现跨国协作与规范统一是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核心举措。
从标准对接看,要全面介入全球数字治理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建立互惠共赢的全球规范秩序,依托现有实践积累,提炼可借鉴的数字经济治理实践路径。全面加入国际规则协商与拟定进程,增强在全球数字治理议题上的规则主导性和软实力。就数据跨境传输规范而言,主张在数据主权框架下促进数据自由流动的基本立场,实施差异化的跨境数据流动分级规制,减少数据保护主义与单边主义影响。就数字服务贸易规则而言,主张平等待遇、非差别对待等理念,破除数字贸易壁垒,实现数字服务贸易环境的开放透明化,推进跨境监管框架的互认,减少数字经贸跨国运营的规则壁垒。
从执法司法联动看,应构建跨国数字经济争端协调与法律实施网络。数字经济表现出明显的跨境属性,法律问题普遍存在跨境情形,需要跨境司法系统的紧密配合才可有效处置。须提升跨境执法协同水平,形成信息互通、证据互认、执法联动的协作体系,遏制数据跨境非法流动与网络诈骗及垄断活动。就司法层面而言,应推动数字跨境纠纷的多元化调处体系建设,需促进各国法院体系间的协同配合,确立数字经济相关法律与审判的统一规范,增进司法裁量的标准化与可预见效果。
从国际治理的参与看,需推动形成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全球数字经济治理新架构。全球各国都有权参与分配数字经济的增长红利,国际数字规则制定必须反映各国的差异化发展诉求,摒弃教条主义的规制路径。应助力发展中国家提升数字经济治理水平,加强数字治理与法治现代化的国际经验资源共享,缩小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与发展水平的落差。应阻止政治因素和意识形态对数字经济议题的干扰,依托协商机制处理规则矛盾,构建依托多边主义的数字经济国际管理体系。
结语
法治的引领作用、规范功能和保障机制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支撑,健全数字经济法治保障体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起着关键推动作用,也是数字经济迈向更高质量阶段的必备条件。数字经济法治化进程涉及多维度协同,需聚焦理论深化、制度健全、治理强化与全球协同四个关键点联动推进,依托理论更新重构法治价值体系,对制度形成给予理论保障,实施整体协同、分类指导的法治路径,深度挖掘数字经济的创新效能与进步空间,加快数字经济向实体经济的深度赋能,为经济社会的转型升级注入新活力,从而推动数字经济沿着法治化路径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作者:张雷(1991年4月出生,男,硕士研究生学历,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数字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