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负再减

2026年02月03日 字数:2683
  本报综合报道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为确保政策平稳衔接、落地见效,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核心标准;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进一步优化自然人起征点判定规则、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优惠享受方式等关键征管细节。
  按次纳税起征点提至1000元
  4号公告中,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的调整尤为引人注目——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正式提升至1000元,且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统一按日适用该起征点标准。在专家看来,这一调整精准直击小额、零星交易主体的税负痛点,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按次纳税的核心适用群体是偶尔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个人,这类纳税人不以经营为主要目的,税源分散且交易具有偶发性,与按期纳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
  “近年来针对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国家已出台多项力度较大的减免政策: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减按1%征收率征收,但这些优惠此前并未覆盖按次纳税人。”施正文进一步解释,若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均可享受免税待遇;而按次纳税人此前只要单次销售额超过500元就需缴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明显,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此次起征点提高至1000元,实质上让按次纳税人得以享受与按期纳税小规模纳税人相近的税收待遇,有效降低了其纳税频次,切实减轻了税负。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从经济形势适配角度进一步分析,这一调整是对物价水平和居民收入变化的积极回应。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原有500元的起征点标准对自然人零星经营的“免税缓冲”作用已明显弱化,提高起征点能更真实反映小规模、偶发性交易的实际情况,避免“因额小而频繁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6类特定情形需按期纳税
  除了普遍提高按次纳税起征点,4号公告还针对特定交易场景推出精准优惠——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时,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专家表示,这一差异化安排既基于交易属性的客观考量,也兼顾了征管公平性,能让更多真实经营的自然人享受到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
  李旭红解释,这6种特定情形对应的收入往往具有稳定来源或明显的经营属性,与偶尔发生的零星交易不同。若继续按次判断起征点,容易出现人为拆分交易、规避纳税的问题,既破坏了税制公平,也增加了征管难度。统一按期纳税标准执行,既能从源头上防范税收套利行为、维护税制公平,也更符合这类交易的实际经营模式。
  施正文进一步指出,此项调整对相关自然人纳税人而言是重大利好。按次纳税人此前无法享受减按1%征收率的优惠政策,而调整为按期纳税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即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可直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年销售额12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则减按1%征收,税负下降效果显著。“以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为例,若年租金收入5万元,此前按次纳税时,每次销售额超过1000元的部分需按3%缴税;调整后按月计算销售额未达10万元起征点,可全额享受免税。”施正文举例说明,保险代理人等灵活就业群体也将从中受益,他们被纳入按期纳税范围后,能平等享受国家自新冠肺炎疫情以来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的一系列免征、减征政策,这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对民生领域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定向扶持。
  小规模纳税人可部分放弃免税
  在优化自然人税收待遇的同时,4号公告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享受方式也作出灵活调整,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与一般纳税人放弃优惠后36个月不得再享受的规定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可“部分放弃”优惠,这一制度设计被专家称为提升政策灵活性、适配市场真实需求的关键创新。
  李旭红表示,这一政策的核心价值在于匹配市场交易的实际需求,减少制度性摩擦。在实际经营中,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虽自身规模较小,但下游客户多为一般纳税人,这些客户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刚性需求。若政策强制“一免到底”,小规模纳税人将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反而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的达成。允许“部分放弃优惠”,让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灵活选择,既保留了其享受免税减负的核心权益,又保障了其市场交易能力。
  施正文从税制原理角度补充说明,增值税的免税规则与其他税种不同,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的同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如果纳税人的进项税额较多,享受免税后反而可能因无法抵扣进项税而承担额外成本,实际税负甚至会上升。”施正文举例,若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在增值率不高的情况下,实际税负可能很低甚至为零;而若选择免税(即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反而可能加重负担。因此,给予小规模纳税人“部分放弃”免税的权利,使其能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如下游客户是否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多少等)灵活决策,更有利于其充分享受减轻税负的政策红利。
  征管便利化再次升级
  政策红利的落地离不开征管服务的配套升级,为切实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在调整起征点标准的同时,4号公告同步推出多项征管便利化措施,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进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为纳税人预留了较为充足的申报时间。在此基础上,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均视为已办理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黄立新解读指出,该征管机制设计的核心要义,在于最大限度压缩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场景。“这一安排精准适配自然人流动性强、办税时段分散的征管痛点,既有效降低了自然人办税门槛与时间成本,又通过代开发票、代扣代缴的闭环管理确保了税收征管链条的完整性,实现了纳税服务便民化与征管效能提升的有机统一。”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此次增值税政策调整及配套征管便利化举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政策衔接落地的核心环节。政策不仅实现了对市场主体的精准减负,兼顾了税制公平性与征管效率性,更通过强化民生领域税收支持,为宏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稳定政策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