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类贷款催收迈入规范时代
2026年02月04日
字数:2807
在《指引》正式发布前,已有多家银行率先行动,提前公示合作催收机构名单,主动落实监管要求,筑牢合规防线。
本报综合报道 深夜催收电话、高频呼叫轰炸、外包机构“野蛮操作”,这些曾困扰消费贷逾期借款人的乱象,如今有了明确的约束标准。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发展的角度,通过催收行为定义、催收行为规范、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内控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五个方面对规则进行制定。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这份《指引》内含很高的操作性“量化标准”和穿透式管理要求,从早期自律规范到行业指引,我国催收行业正经历一场深刻的合规化变革。
划定“催收红线”
《指引》不仅明确界定了各类催收行为的边界,更针对社会关注的催收时间、频次、联系信息获取等热点问题制定了禁止红线,同时强化金融机构催收业务内控管理,要求全面提升机构内部管理能力,实现“治管结合”。
从借款人权益保障角度来看,此次新规明确了催收的“时间禁区”和“频次上限”。《指引》指出,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进行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及其他催收。针对电话催收频次,需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若债务人电话未接通的,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尝试拨打次数当天不宜超过6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
除此之外,《指引》提出的“规范联系第三人”更是直击过往催收乱象痛点。根据要求,催收人员仅可在债务人本人手机号码无效、连续三次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失联情形下,才可联系第三人,且需严格区分债务相关第三人与无关第三人。联系无关第三人过程中,催收人员也不得透露债务人的金融信息,若无关第三人未表达代偿意愿的,其只能作为获取债务人联系信息的渠道或请其代为转告;若无关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催收人员需限制后续联系行为,严禁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
此前,催收行业中“电话轰炸”“短信骚扰”“擅自泄露借款人信息”“爆通讯录”“骚扰亲友同事”等违规行为频发,部分外包机构为追求回款效率,甚至编造虚假信息对借款人及亲友进行施压,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与工作。
据了解,在此次《指引》发布前,中国银行业协会曾发布《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此次发布的《指引》在适用范围方面,从单一信用卡场景拓展至全个人消费贷领域,呈现出适用范围逐步扩容、规范颗粒度持续细化、管理维度不断延伸的特征。
“这体现了行业规范的延续和深化。”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此次《指引》通过量化催收时间、频次、联系人认定等条款,不仅为借款人维权提供了保障,也进一步细化了可落地的操作流程和量化标准,让监管部门的合规检查与追责工作更具针对性。
银行提前布局
除了强化债务人权益保护外,《指引》更着重强化了金融机构对外部催收机构的管理责任,制定了全流程的约束机制。
根据《指引》要求,金融机构需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对外部催收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准入、退出标准及日常管理制度,并在官网等官方渠道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单笔债务同一时期仅可委托一家催收机构,且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催收规范、信息保护、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梳理发现,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瑞丰银行、湖州银行、广东紫金农商行、嘉善农商行等多家银行,已陆续在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公示委托催收机构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月30日,湖州银行发布公告,公示当前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6家委外催收机构,分别是舜英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广州回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森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湖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友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长浩信用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目的是落实监管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1月16日,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也发布了资产保全业务数据共享情况说明,对第三方机构名单进行公示。交通银行表示,若客户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该行将可能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上门面访或司法途径催缴欠款。同时强调,银行在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前,将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评估第三方收集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并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法律文件,明确要求第三方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守法律法规和签署的法律文件,对客户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这是银行主动筑牢风险防线、推进催收业务透明化的具体体现。”王蓬博补充道,银行公示委托催收机构信息,不仅彰显了行业主动向合规化、透明化转型的决心,还能让消费者清晰知晓催收主体,便于维权监督,也能通过公开化约束倒逼外包机构规范操作,从源头降低违规催收风险,为整个行业的合规转型奠定良好基础。
对于《指引》落地及外包管控,王蓬博建议银行建立全流程监管机制,落实三大举措:一是严格执行外包机构白名单管理,完善准入退出标准并公示;二是强化科技赋能,在催收环节嵌入实时监控模块;三是落实穿透式管理,将外包机构合规情况纳入核心考核,建立违规信息共享和连带追责机制。
全流程管控
作为覆盖全个人消费贷领域的自律规范,《指引》通过全流程管控,有效遏制违规、暴力催收乱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适用范围与催收方式上,《指引》覆盖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发放的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其他个人贷款可参照执行;将电话、信函、外访、司法及短信、企业微信等各类催收形式纳入自律范围,实现全覆盖、无盲区。
个人信息保护与催收行为方面,《指引》要求会员单位及外部催收机构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得泄露债务人信息或用于催收以外用途,联系方式需通过合规渠道获取。针对不同催收方式,《指引》制定细化规范:电话催收需全程录音、核实接听人身份;外访催收需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全程录音录像,严禁未经同意进入私人住宅。
同时,《指引》明确严禁催收人员冒用行政机关名义、恐吓辱骂、虚构债务信息等八大类行为,从源头遏制暴力催收。此外,《指引》也明确,催收是会员单位维护债权的正当行为,自建团队、委托外包、司法追索等合法方式均受法律保护,实现权利义务平衡。
泸州银行首席顾问杨延文表示,未经规范的外包催收易引发各种乱象,“《指引》的核心宗旨就是禁止消费贷催收乱象,推动贷后催收规范化”。他坦言,银行面对海量个人消费借款,无法实现每笔亲自催收,外包不可取缔,《指引》正是通过明晰责任、规范行为,为外包催收提供科学指引。
催收记录管理上,《指引》要求会员单位及外部催收机构完整记录催收全过程,录音录像资料保存年限参照监管规定;司法催收相关记录,按司法、仲裁、公证机构要求执行。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指引》补齐了行业规范短板,划定了清晰行为边界。随着各项规定落地,催收行业将逐步形成“合规为本、权责清晰、监管有效、行业共治”的发展格局,规范催收行为、防范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与社会公平正义,为消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本报综合报道 深夜催收电话、高频呼叫轰炸、外包机构“野蛮操作”,这些曾困扰消费贷逾期借款人的乱象,如今有了明确的约束标准。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业务发展的角度,通过催收行为定义、催收行为规范、外部催收机构管理、内控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五个方面对规则进行制定。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这份《指引》内含很高的操作性“量化标准”和穿透式管理要求,从早期自律规范到行业指引,我国催收行业正经历一场深刻的合规化变革。
划定“催收红线”
《指引》不仅明确界定了各类催收行为的边界,更针对社会关注的催收时间、频次、联系信息获取等热点问题制定了禁止红线,同时强化金融机构催收业务内控管理,要求全面提升机构内部管理能力,实现“治管结合”。
从借款人权益保障角度来看,此次新规明确了催收的“时间禁区”和“频次上限”。《指引》指出,未经债务人同意,严禁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进行电话催收、外访催收及其他催收。针对电话催收频次,需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围内,若债务人电话未接通的,催收人员对债务人同一联系方式尝试拨打次数当天不宜超过6次;与债务人另有约定除外。
除此之外,《指引》提出的“规范联系第三人”更是直击过往催收乱象痛点。根据要求,催收人员仅可在债务人本人手机号码无效、连续三次无法联系上本人等失联情形下,才可联系第三人,且需严格区分债务相关第三人与无关第三人。联系无关第三人过程中,催收人员也不得透露债务人的金融信息,若无关第三人未表达代偿意愿的,其只能作为获取债务人联系信息的渠道或请其代为转告;若无关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催收人员需限制后续联系行为,严禁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
此前,催收行业中“电话轰炸”“短信骚扰”“擅自泄露借款人信息”“爆通讯录”“骚扰亲友同事”等违规行为频发,部分外包机构为追求回款效率,甚至编造虚假信息对借款人及亲友进行施压,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与工作。
据了解,在此次《指引》发布前,中国银行业协会曾发布《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此次发布的《指引》在适用范围方面,从单一信用卡场景拓展至全个人消费贷领域,呈现出适用范围逐步扩容、规范颗粒度持续细化、管理维度不断延伸的特征。
“这体现了行业规范的延续和深化。”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此次《指引》通过量化催收时间、频次、联系人认定等条款,不仅为借款人维权提供了保障,也进一步细化了可落地的操作流程和量化标准,让监管部门的合规检查与追责工作更具针对性。
银行提前布局
除了强化债务人权益保护外,《指引》更着重强化了金融机构对外部催收机构的管理责任,制定了全流程的约束机制。
根据《指引》要求,金融机构需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对外部催收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准入、退出标准及日常管理制度,并在官网等官方渠道公开委托催收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单笔债务同一时期仅可委托一家催收机构,且需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在催收规范、信息保护、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梳理发现,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瑞丰银行、湖州银行、广东紫金农商行、嘉善农商行等多家银行,已陆续在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公示委托催收机构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月30日,湖州银行发布公告,公示当前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6家委外催收机构,分别是舜英信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广州回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森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湖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友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长浩信用管理(浙江)有限公司。目的是落实监管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1月16日,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也发布了资产保全业务数据共享情况说明,对第三方机构名单进行公示。交通银行表示,若客户未依约还款或存在其他未偿还的信用卡账款(如利息、违约金等),该行将可能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上门面访或司法途径催缴欠款。同时强调,银行在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前,将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评估第三方收集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并与第三方签订相关法律文件,明确要求第三方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遵守法律法规和签署的法律文件,对客户信息采取保护措施。
“这是银行主动筑牢风险防线、推进催收业务透明化的具体体现。”王蓬博补充道,银行公示委托催收机构信息,不仅彰显了行业主动向合规化、透明化转型的决心,还能让消费者清晰知晓催收主体,便于维权监督,也能通过公开化约束倒逼外包机构规范操作,从源头降低违规催收风险,为整个行业的合规转型奠定良好基础。
对于《指引》落地及外包管控,王蓬博建议银行建立全流程监管机制,落实三大举措:一是严格执行外包机构白名单管理,完善准入退出标准并公示;二是强化科技赋能,在催收环节嵌入实时监控模块;三是落实穿透式管理,将外包机构合规情况纳入核心考核,建立违规信息共享和连带追责机制。
全流程管控
作为覆盖全个人消费贷领域的自律规范,《指引》通过全流程管控,有效遏制违规、暴力催收乱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适用范围与催收方式上,《指引》覆盖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发放的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其他个人贷款可参照执行;将电话、信函、外访、司法及短信、企业微信等各类催收形式纳入自律范围,实现全覆盖、无盲区。
个人信息保护与催收行为方面,《指引》要求会员单位及外部催收机构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得泄露债务人信息或用于催收以外用途,联系方式需通过合规渠道获取。针对不同催收方式,《指引》制定细化规范:电话催收需全程录音、核实接听人身份;外访催收需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全程录音录像,严禁未经同意进入私人住宅。
同时,《指引》明确严禁催收人员冒用行政机关名义、恐吓辱骂、虚构债务信息等八大类行为,从源头遏制暴力催收。此外,《指引》也明确,催收是会员单位维护债权的正当行为,自建团队、委托外包、司法追索等合法方式均受法律保护,实现权利义务平衡。
泸州银行首席顾问杨延文表示,未经规范的外包催收易引发各种乱象,“《指引》的核心宗旨就是禁止消费贷催收乱象,推动贷后催收规范化”。他坦言,银行面对海量个人消费借款,无法实现每笔亲自催收,外包不可取缔,《指引》正是通过明晰责任、规范行为,为外包催收提供科学指引。
催收记录管理上,《指引》要求会员单位及外部催收机构完整记录催收全过程,录音录像资料保存年限参照监管规定;司法催收相关记录,按司法、仲裁、公证机构要求执行。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指引》补齐了行业规范短板,划定了清晰行为边界。随着各项规定落地,催收行业将逐步形成“合规为本、权责清晰、监管有效、行业共治”的发展格局,规范催收行为、防范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与社会公平正义,为消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