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梦想:从厘清“三品”概念出发
2026年02月04日
字数:4445
在品牌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厘清“品名、品牌、名牌”的本质区别,已成为企业战略制定的认知起点。本系列五篇文章,系统构建了从概念澄清、法律确权、阶段演进,到价值量化、政企协同的名牌成长全景路线图。文章指出,品牌建设绝非简单的营销包装,而是遵循“合规产品—规范品牌—知名品牌—价值名牌”的客观规律,需要企业以长期主义为经营内核,政府以制度环境搭建舞台。唯有政企各司其职、协同共进,才能跨越认知误区、夯实品牌资产,最终培育出立足市场、引领产业的真正名牌。
一个企业有没有前途,往往同企业创始人的战略理念与具体实施方法有直接关系。在企业界通常有一个说法:谁也赚不到其认知之外的钱。众多实践表明,一个企业从诞生起,往往就会看到其结局。从哪里看?就是从这个企业创始人的认知高度来看。
洞悉企业创始人的认知高度并非易事,但一个直观的切入口在其是否有对“品名”“品牌”“名牌”(以下简称“三品”)这几个概念及其发展逻辑的正确认识、有无切合自身及市场未来的切实分析,以及有无各发展阶段的恰当实施方法,当然也包括具体的投资实力与合作格局。而对“三品”概念、内涵及发展途径的基本认识,是企业正确发展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比较充分的阶段,此认知高度显得极其重要。
笔者在参与“云品出滇”活动策划与执行工作中,经常因为企业负责人甚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将“品名”、“品牌”与“名牌”概念混用而烦恼。一些企业常常因新产品取了个“好名字”而津津乐道,却并未意识到要将其注册为商标;一些企业可能在为大力推广本地特产“小粒咖啡”而不懈努力,却不知其作为通用名称而根本无法确权,导致最终陷入同质化竞争而后悔不迭;还有一些企业因为注册了商标,就沾沾自喜,却并不明白从注册商标到成为品牌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更不明白从品牌到名牌还要付出巨大努力。这些看似不同的现象,其病根同源,均源于对“品名”“品牌”“名牌”核心特质与发展逻辑的混淆。
因此,本工作室为企业做品牌管理业务之前,常常会强调“三不合作”理念:企业董事长没有带领股东班子来工作室拜访两次以上者不予合作;主要投资人没有做百年企业、做区域以上名牌的目标不予合作;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没有按市场发展规律逐步取得收益的思想准备、而总寄期望打政策与法律的“擦边球”的不予合作。
概念的模糊必然导致行动的偏差:重命名而轻确权、重宣传而轻资产积累,以及重短期知名度而忽视长期价值建设(这只是表面现象,根源远不止此。因此,厘清这三者的本质区别,绝非文字游戏,而是关乎经营战略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根本性问题。
一、“三名”概念与法律内涵
(一)品名相当于产品的“通用身份证”
从法律本质上看,品名即商品名称,主要功能是描述产品的物理属性、成分、功能或用途,属于公共领域的通用词汇。例如,“大米”、“智能手机”、“碳酸饮料”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意味着单纯的品名通常不享有排他性的法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从商业角色上看,品名价值在于实现最低程度的市场识别与分类,告诉消费者“这是什么”。它构建的是最基础的功能性交易关系,一旦产品消费完毕,关系即告终结。品名是市场竞争的起点,但因其可被无限复制,无法构成竞争优势。
(二)品牌好比企业的“法定资产与情感契约”
从法律本质上看,品牌的法律核心是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品牌”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标志(文字、图形等)具有明确的权属,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例如,“海尔”是一个品牌,而“洗衣机”是品名。从商业角色上看,品牌又是承载商誉的综合性资产。它远不止是一个标志,更包含了消费者对其质量、体验、情感价值和文化内涵的总体认知。美国市场营销协会的定义指出,品牌是“一个名称、术语、设计、符号或任何其他特征,用于识别一个卖方的商品或服务,并将其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的东西。品牌的构建还是企业与产品(服务)制造过程的合法化及与市场逐步适应化的结果,但不必然与消费者形成一种长期的识别与信任关系,它是脱离具体产品而独立存在并具备增值的基础与可能性。
(三)名牌犹如市场的“价值认证勋章”
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的口碑。从法律本质上看,“名牌”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并无“名牌”这一法定类别。它是市场、公众或特定评价体系对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品牌的一种声誉认可与地位描述。从商业角色上看,名牌是品牌在市场竞争中胜出的结果,是一种社会共识。其地位通常由权威的市场份额数据(如,欧睿国际的全球销量排名)、官方的荣誉认定(如,历史上的“中国名牌产品”,现在的“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或专业的品牌价值评估(如,遵循GB/T29185等国家标准进行的评估)来背书。它代表着品牌的最高市场层级和强大的溢价能力,是重视名牌建设并善于建设名牌的企业的奋斗成果。只有名牌才有传承价值,才有影响市场和重构市场的能力,也才有强大的溢价能力。比如,宝马集团的超豪华汽车“劳斯莱斯”;酩悦·轩尼诗—路易·威登集团的“路易威登”(俗称“LV”),骑士装与皮具最为中国消费者熟知;格力集团的“格力空调”等等。这些名牌的产品,从成本到售价,不但有巨大利润空间,而且到目前依然对市场有巨大的影响力甚至重构能力。
二、递进关系与价值链条
品名、品牌与名牌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一个从基础到高级、从公共到专属、从具象到抽象的价值递进链条。
(一)从“品名”到“品牌”
从“是什么”到“是谁的”,其毫无疑问是从公共描述到私有资产的惊险一跃。这是最关键的质变环节。企业将一个具有显著性的名称(可能源自或区别于品名)进行商标注册,使其从公共领域进入私有领域,获得法律保护。例如,云南白药公司将用于止血的“白药”这一品类概念,通过注册商标和独特的配方工艺,转变为独占的“云南白药”品牌。没有完成商标确权的“名字”,无论多响亮,都只是无根的浮萍,随时可能被他人夺走或模仿。犹如一个具体的人,无论他有乳名、外号、字号等多少称呼,但法律上最终认可的还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因此,品牌不仅是受法律保护的“身份证”,更是汇聚了性能、质量、安全等市场准入许可的“通行证”。
(二)从“品牌”到“名牌”,从法律权利到市场引领的持续攀登
也可以理解为是从市场准入到市场引领的持续攀登,这是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过程。一个合法的品牌通过持续提供卓越产品、一致体验、有效传播和诚信经营,在消费者心智和市场份额上建立领先优势,最终赢得广泛认可,成为“名牌”。例如,同样是注册了商标的空调品牌,只有“格力”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好空调,格力造”的认知沉淀,成为了消费者心中空调品类的代名词,即“名牌”。
此逻辑链可以简单概括为:一个产品首先需要有个正确的“品名”(是什么),然后必须成长为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品牌”(是谁的、有何不同),最后才有可能在激烈竞争中胜出,成为公认的“名牌”(谁是首选、谁值得溢价)。
三、典型误区与案例分析
(一)误区一:误将知名“品名”当作自有“品牌”
许多地方特产,如,“兰州拉面”、“普洱茶”,作为品类名称(品名)声名远播,但绝大多数经营者并未建立自身独特的品牌。结果是,品类受益,但个体经营者难以获得品牌溢价,陷入低水平竞争。例如,云南做普洱茶制作与销售的企业成千上万家,而真正有注册商标不到10%,有了自己品牌名称并把它当作品牌来做的更少,而有奋斗名牌的企业更是寥寥无几。成功的范例是“张拉拉”、“马记永”、“信茂堂”等企业品牌,它们在公共品类中成功注册并打造了自己的品牌。
这种现象实质上就是具体企业混淆了公共品类的知名度与私有品牌的资产权,无法独占的知名度无法给具体企业带来可持续的利润。进一步应该认识到,一个地方特产类产品,如果只有地理商标而没有具体的企业商标,很有可能形成无序竞争,而这种无序竞争又会给地方及行业带来好物无好价的资源浪费现象。“云品出滇”活动的策划,就是基于云南高原特色农产品本身具有绿色甚至有机的品质,却因为品牌发展不充分而形成了“一流的产品、二流的包装、三流的市场、四流的价格、五流的利润(花泽飞先生语)”这一令人扼腕的现状。从策划者的初衷讲,“云品出滇”首先是品牌出滇,就是要通过企业、机构和政府共同努力,用多年时间打造出一批区域名牌、全国名牌、乃至世界名牌的产品和企业。
(二)误区二:拥有“品牌”(商标)即自视为“名牌”
与上述案例相反的是,还有一些企业商标注册成功后,便急于宣传自己是“名牌”,但产品质量、服务体系并未跟上。消费者体验后产生落差,所谓的“名牌”认知迅速崩塌,甚至损害商标声誉。究其实质就是企业混淆了法律权利与市场认可。商标证是资格赛的“入场券”,而名牌地位是决赛后的“冠军奖杯”。两者之间有巨大差别,要实现质变,品牌还需要付出巨大的市场努力。
(三)误区三:政府将扶持“地方品名”等同于培育“区域品牌”
一些地方政府大力推广“XX县芒果”这一地理名称,但如果没有配套的质量标准、授权使用规范和统一的品牌形象管理,该名称很快会被滥用,品质参差不齐,最终损害整个产区的声誉。其正确的路径应是,将“XX县芒果”这一品名,通过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的集体品牌),并建立严格的使用标准,才能将其真正转化为可管理、可保护、可增值的“区域公用品牌”,进而孵化出众多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子品牌(名牌)。其中,“配套的质量标准、授权使用规范和统一的品牌形象管理”基本等同于企业市场准入性管理(即可以叫“XX县芒果”这个名)。但尽管如此,要进一步变“公众权利”为“企业自有权利”,还需要在“XX县芒果”前面冠以企业的品牌,之后才可以将其打造成企业自有权利的产品。普遍与特别的管理与扶持的平衡越到位,地方政府对其辖区资源优势发挥的程度就越高。因此,市场对资源配置既有客观性,也有管理的主观能动性,这一点正是我国各级政府具有的特色优势。
四、概念分辨与战略意义
对于企业,必须意识到,一切品牌建设的起点是法律确权。首先要将核心名称、标识转化为受保护的注册商标。随后的所有营销投入,都是在为这份自有资产增值。切忌在未完成确权前,盲目投入资源推广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名字”。
对于政府部门,在推动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时,政策设计应精准区分。扶持“品名”(如,一个特色产业)是基础工作,但更高级的目标是引导和协助企业或行业组织,将具有优势的品名升级为受法律保护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建立标准体系,从而完成从公共资源到市场品牌的转化,再进一步是扶持企业打造企业自主品牌,最终培育出能够带动产业链的领军名牌,将资源优势发挥到极致。
总之,从“品名”到“品牌”是从0到1的产权界定,从“品牌”到“名牌”是从1到100的价值攀登。理解并尊重这一基本逻辑,是企业与政府跳出内卷化竞争、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品牌认知必修课。
作者:魏源海 蓝鲸士(云南五华书院)
一个企业有没有前途,往往同企业创始人的战略理念与具体实施方法有直接关系。在企业界通常有一个说法:谁也赚不到其认知之外的钱。众多实践表明,一个企业从诞生起,往往就会看到其结局。从哪里看?就是从这个企业创始人的认知高度来看。
洞悉企业创始人的认知高度并非易事,但一个直观的切入口在其是否有对“品名”“品牌”“名牌”(以下简称“三品”)这几个概念及其发展逻辑的正确认识、有无切合自身及市场未来的切实分析,以及有无各发展阶段的恰当实施方法,当然也包括具体的投资实力与合作格局。而对“三品”概念、内涵及发展途径的基本认识,是企业正确发展的理论基础,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比较充分的阶段,此认知高度显得极其重要。
笔者在参与“云品出滇”活动策划与执行工作中,经常因为企业负责人甚至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将“品名”、“品牌”与“名牌”概念混用而烦恼。一些企业常常因新产品取了个“好名字”而津津乐道,却并未意识到要将其注册为商标;一些企业可能在为大力推广本地特产“小粒咖啡”而不懈努力,却不知其作为通用名称而根本无法确权,导致最终陷入同质化竞争而后悔不迭;还有一些企业因为注册了商标,就沾沾自喜,却并不明白从注册商标到成为品牌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更不明白从品牌到名牌还要付出巨大努力。这些看似不同的现象,其病根同源,均源于对“品名”“品牌”“名牌”核心特质与发展逻辑的混淆。
因此,本工作室为企业做品牌管理业务之前,常常会强调“三不合作”理念:企业董事长没有带领股东班子来工作室拜访两次以上者不予合作;主要投资人没有做百年企业、做区域以上名牌的目标不予合作;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没有按市场发展规律逐步取得收益的思想准备、而总寄期望打政策与法律的“擦边球”的不予合作。
概念的模糊必然导致行动的偏差:重命名而轻确权、重宣传而轻资产积累,以及重短期知名度而忽视长期价值建设(这只是表面现象,根源远不止此。因此,厘清这三者的本质区别,绝非文字游戏,而是关乎经营战略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根本性问题。
一、“三名”概念与法律内涵
(一)品名相当于产品的“通用身份证”
从法律本质上看,品名即商品名称,主要功能是描述产品的物理属性、成分、功能或用途,属于公共领域的通用词汇。例如,“大米”、“智能手机”、“碳酸饮料”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意味着单纯的品名通常不享有排他性的法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从商业角色上看,品名价值在于实现最低程度的市场识别与分类,告诉消费者“这是什么”。它构建的是最基础的功能性交易关系,一旦产品消费完毕,关系即告终结。品名是市场竞争的起点,但因其可被无限复制,无法构成竞争优势。
(二)品牌好比企业的“法定资产与情感契约”
从法律本质上看,品牌的法律核心是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品牌”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其标志(文字、图形等)具有明确的权属,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例如,“海尔”是一个品牌,而“洗衣机”是品名。从商业角色上看,品牌又是承载商誉的综合性资产。它远不止是一个标志,更包含了消费者对其质量、体验、情感价值和文化内涵的总体认知。美国市场营销协会的定义指出,品牌是“一个名称、术语、设计、符号或任何其他特征,用于识别一个卖方的商品或服务,并将其与竞争对手区分开来”的东西。品牌的构建还是企业与产品(服务)制造过程的合法化及与市场逐步适应化的结果,但不必然与消费者形成一种长期的识别与信任关系,它是脱离具体产品而独立存在并具备增值的基础与可能性。
(三)名牌犹如市场的“价值认证勋章”
俗话说,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的口碑。从法律本质上看,“名牌”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并无“名牌”这一法定类别。它是市场、公众或特定评价体系对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品牌的一种声誉认可与地位描述。从商业角色上看,名牌是品牌在市场竞争中胜出的结果,是一种社会共识。其地位通常由权威的市场份额数据(如,欧睿国际的全球销量排名)、官方的荣誉认定(如,历史上的“中国名牌产品”,现在的“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或专业的品牌价值评估(如,遵循GB/T29185等国家标准进行的评估)来背书。它代表着品牌的最高市场层级和强大的溢价能力,是重视名牌建设并善于建设名牌的企业的奋斗成果。只有名牌才有传承价值,才有影响市场和重构市场的能力,也才有强大的溢价能力。比如,宝马集团的超豪华汽车“劳斯莱斯”;酩悦·轩尼诗—路易·威登集团的“路易威登”(俗称“LV”),骑士装与皮具最为中国消费者熟知;格力集团的“格力空调”等等。这些名牌的产品,从成本到售价,不但有巨大利润空间,而且到目前依然对市场有巨大的影响力甚至重构能力。
二、递进关系与价值链条
品名、品牌与名牌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一个从基础到高级、从公共到专属、从具象到抽象的价值递进链条。
(一)从“品名”到“品牌”
从“是什么”到“是谁的”,其毫无疑问是从公共描述到私有资产的惊险一跃。这是最关键的质变环节。企业将一个具有显著性的名称(可能源自或区别于品名)进行商标注册,使其从公共领域进入私有领域,获得法律保护。例如,云南白药公司将用于止血的“白药”这一品类概念,通过注册商标和独特的配方工艺,转变为独占的“云南白药”品牌。没有完成商标确权的“名字”,无论多响亮,都只是无根的浮萍,随时可能被他人夺走或模仿。犹如一个具体的人,无论他有乳名、外号、字号等多少称呼,但法律上最终认可的还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因此,品牌不仅是受法律保护的“身份证”,更是汇聚了性能、质量、安全等市场准入许可的“通行证”。
(二)从“品牌”到“名牌”,从法律权利到市场引领的持续攀登
也可以理解为是从市场准入到市场引领的持续攀登,这是量变到质变的积累过程。一个合法的品牌通过持续提供卓越产品、一致体验、有效传播和诚信经营,在消费者心智和市场份额上建立领先优势,最终赢得广泛认可,成为“名牌”。例如,同样是注册了商标的空调品牌,只有“格力”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好空调,格力造”的认知沉淀,成为了消费者心中空调品类的代名词,即“名牌”。
此逻辑链可以简单概括为:一个产品首先需要有个正确的“品名”(是什么),然后必须成长为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品牌”(是谁的、有何不同),最后才有可能在激烈竞争中胜出,成为公认的“名牌”(谁是首选、谁值得溢价)。
三、典型误区与案例分析
(一)误区一:误将知名“品名”当作自有“品牌”
许多地方特产,如,“兰州拉面”、“普洱茶”,作为品类名称(品名)声名远播,但绝大多数经营者并未建立自身独特的品牌。结果是,品类受益,但个体经营者难以获得品牌溢价,陷入低水平竞争。例如,云南做普洱茶制作与销售的企业成千上万家,而真正有注册商标不到10%,有了自己品牌名称并把它当作品牌来做的更少,而有奋斗名牌的企业更是寥寥无几。成功的范例是“张拉拉”、“马记永”、“信茂堂”等企业品牌,它们在公共品类中成功注册并打造了自己的品牌。
这种现象实质上就是具体企业混淆了公共品类的知名度与私有品牌的资产权,无法独占的知名度无法给具体企业带来可持续的利润。进一步应该认识到,一个地方特产类产品,如果只有地理商标而没有具体的企业商标,很有可能形成无序竞争,而这种无序竞争又会给地方及行业带来好物无好价的资源浪费现象。“云品出滇”活动的策划,就是基于云南高原特色农产品本身具有绿色甚至有机的品质,却因为品牌发展不充分而形成了“一流的产品、二流的包装、三流的市场、四流的价格、五流的利润(花泽飞先生语)”这一令人扼腕的现状。从策划者的初衷讲,“云品出滇”首先是品牌出滇,就是要通过企业、机构和政府共同努力,用多年时间打造出一批区域名牌、全国名牌、乃至世界名牌的产品和企业。
(二)误区二:拥有“品牌”(商标)即自视为“名牌”
与上述案例相反的是,还有一些企业商标注册成功后,便急于宣传自己是“名牌”,但产品质量、服务体系并未跟上。消费者体验后产生落差,所谓的“名牌”认知迅速崩塌,甚至损害商标声誉。究其实质就是企业混淆了法律权利与市场认可。商标证是资格赛的“入场券”,而名牌地位是决赛后的“冠军奖杯”。两者之间有巨大差别,要实现质变,品牌还需要付出巨大的市场努力。
(三)误区三:政府将扶持“地方品名”等同于培育“区域品牌”
一些地方政府大力推广“XX县芒果”这一地理名称,但如果没有配套的质量标准、授权使用规范和统一的品牌形象管理,该名称很快会被滥用,品质参差不齐,最终损害整个产区的声誉。其正确的路径应是,将“XX县芒果”这一品名,通过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的集体品牌),并建立严格的使用标准,才能将其真正转化为可管理、可保护、可增值的“区域公用品牌”,进而孵化出众多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子品牌(名牌)。其中,“配套的质量标准、授权使用规范和统一的品牌形象管理”基本等同于企业市场准入性管理(即可以叫“XX县芒果”这个名)。但尽管如此,要进一步变“公众权利”为“企业自有权利”,还需要在“XX县芒果”前面冠以企业的品牌,之后才可以将其打造成企业自有权利的产品。普遍与特别的管理与扶持的平衡越到位,地方政府对其辖区资源优势发挥的程度就越高。因此,市场对资源配置既有客观性,也有管理的主观能动性,这一点正是我国各级政府具有的特色优势。
四、概念分辨与战略意义
对于企业,必须意识到,一切品牌建设的起点是法律确权。首先要将核心名称、标识转化为受保护的注册商标。随后的所有营销投入,都是在为这份自有资产增值。切忌在未完成确权前,盲目投入资源推广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名字”。
对于政府部门,在推动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时,政策设计应精准区分。扶持“品名”(如,一个特色产业)是基础工作,但更高级的目标是引导和协助企业或行业组织,将具有优势的品名升级为受法律保护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建立标准体系,从而完成从公共资源到市场品牌的转化,再进一步是扶持企业打造企业自主品牌,最终培育出能够带动产业链的领军名牌,将资源优势发挥到极致。
总之,从“品名”到“品牌”是从0到1的产权界定,从“品牌”到“名牌”是从1到100的价值攀登。理解并尊重这一基本逻辑,是企业与政府跳出内卷化竞争、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品牌认知必修课。
作者:魏源海 蓝鲸士(云南五华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