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 新规发布
2026年02月10日
字数:1045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取消了保险许可证,明确保险机构适用金融许可证。《办法》将自6月1日起施行,届时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于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
作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驾照”,许可证是金融监管总局依法颁发的特许经营法律文件。此次修订是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优化,整合后金融许可证适用范围大幅扩容,不仅涵盖金融控股公司、各类银行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还包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所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仅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等保险中介机构,继续适用保险中介许可证。
针对换证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需在两年集中换证期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各级监管部门将根据辖内实际统筹安排具体换证工作。金融监管总局也将加强统筹管理,推动换证工作稳妥有序落地。
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核实,集中换证期间,保险机构的原保险许可证及已换领的金融许可证信息,均可在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对应栏目查询;集中换证期结束后,所有保险机构金融许可证信息将统一归集至官网金融许可证查询栏目,实现一站式查询,提升信息透明度。
该负责人特别强调,此次换证仅为保险机构持有的许可证种类发生变化,许可证持有主体、原有机构编码均保持不变,提醒社会公众注意识别相关信息,谨防非法金融机构借机混淆误导。
除许可证整合外,《办法》还从多方面完善监管要求,进一步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新规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健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管理岗位、定期开展许可证核查,全面加强许可证全流程合规管理。
在处罚标准上,《办法》结合现行规定细化完善,根据违法违规问题的性质、危害程度分级分类设置行政处罚标准,新增相关责任人处罚条款,让监管处罚更具针对性。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精神,明确机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兼顾监管力度与弹性。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证照管理衔接机制,要求机构退出并缴回许可证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若机构退出未缴回许可证且监管部门无法收缴,监管部门将依法公告许可证作废,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从制度层面防范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风险。 记者 严延成
作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驾照”,许可证是金融监管总局依法颁发的特许经营法律文件。此次修订是许可证管理的重要优化,整合后金融许可证适用范围大幅扩容,不仅涵盖金融控股公司、各类银行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还包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所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仅保险专业代理、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等保险中介机构,继续适用保险中介许可证。
针对换证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需在两年集中换证期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各级监管部门将根据辖内实际统筹安排具体换证工作。金融监管总局也将加强统筹管理,推动换证工作稳妥有序落地。
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核实,集中换证期间,保险机构的原保险许可证及已换领的金融许可证信息,均可在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对应栏目查询;集中换证期结束后,所有保险机构金融许可证信息将统一归集至官网金融许可证查询栏目,实现一站式查询,提升信息透明度。
该负责人特别强调,此次换证仅为保险机构持有的许可证种类发生变化,许可证持有主体、原有机构编码均保持不变,提醒社会公众注意识别相关信息,谨防非法金融机构借机混淆误导。
除许可证整合外,《办法》还从多方面完善监管要求,进一步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新规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健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管理岗位、定期开展许可证核查,全面加强许可证全流程合规管理。
在处罚标准上,《办法》结合现行规定细化完善,根据违法违规问题的性质、危害程度分级分类设置行政处罚标准,新增相关责任人处罚条款,让监管处罚更具针对性。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精神,明确机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兼顾监管力度与弹性。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证照管理衔接机制,要求机构退出并缴回许可证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若机构退出未缴回许可证且监管部门无法收缴,监管部门将依法公告许可证作废,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从制度层面防范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风险。 记者 严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