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发力推动 科普进口税收优惠落地见效
2026年02月27日
字数:1062
近日,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为此前出台的科普事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划定实施细则,明确享惠主体认定、免税物品范围、税款退还、资格管理等全流程要求。《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30年12月31日结束,将以精准的税收支持助力我国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政策明确的享惠主体,涵盖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科普场馆,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的科普基地。不同主体需满足相应认定条件,其中科技馆需专门从事科普活动并配备专职人员、固定场所;自然博物馆等场馆则要求每年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优惠或免费开放超20天,且有稳定科普投入和常设工作机构。享惠主体名单将由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核定,分别函告海关总署及直属海关,确保认定流程规范有序。
在免税进口物品管理上,《办法》作出分层规定。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等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广电等部门核定,需符合税则号列范围且仅用于公益科普,不得商业使用;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达标的科普仪器设备、展品,其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将由科技部联合多部门制定,填补国内科普设施供给短板。享惠主体可按海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将由海关全程监管使用。
为让政策红利快速落地,《办法》明确了实施时间及税款退还细则。第一批享惠主体名单和免税商品清单均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名单印发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可申请退还,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根据增值税抵扣情况,享惠主体可申请退还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或仅申请退还关税,切实降低科普单位进口成本。
针对享惠主体的动态管理,《办法》建立了变更申报和年度复核机制。主体名称、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需及时报送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享惠资格原则上每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停止享受政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名单,科技部4月底前统一函告财政、海关等部门,实现全周期监管。
此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享惠主体名单和免税影视作品的具体核定办法,七部门还将加强政策执行评估,对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政策精准落地、规范实施。
据悉,此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已印发通知,明确“十五五”期间对科普单位进口相关科普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政策执行标准,为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提供了操作指南,将有效减轻科普单位运营成本,助力引进优质科普资源,推动我国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 记者 黄先春
此次政策明确的享惠主体,涵盖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科普场馆,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的科普基地。不同主体需满足相应认定条件,其中科技馆需专门从事科普活动并配备专职人员、固定场所;自然博物馆等场馆则要求每年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优惠或免费开放超20天,且有稳定科普投入和常设工作机构。享惠主体名单将由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核定,分别函告海关总署及直属海关,确保认定流程规范有序。
在免税进口物品管理上,《办法》作出分层规定。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等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广电等部门核定,需符合税则号列范围且仅用于公益科普,不得商业使用;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达标的科普仪器设备、展品,其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将由科技部联合多部门制定,填补国内科普设施供给短板。享惠主体可按海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将由海关全程监管使用。
为让政策红利快速落地,《办法》明确了实施时间及税款退还细则。第一批享惠主体名单和免税商品清单均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名单印发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可申请退还,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根据增值税抵扣情况,享惠主体可申请退还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或仅申请退还关税,切实降低科普单位进口成本。
针对享惠主体的动态管理,《办法》建立了变更申报和年度复核机制。主体名称、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需及时报送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享惠资格原则上每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停止享受政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名单,科技部4月底前统一函告财政、海关等部门,实现全周期监管。
此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享惠主体名单和免税影视作品的具体核定办法,七部门还将加强政策执行评估,对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政策精准落地、规范实施。
据悉,此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已印发通知,明确“十五五”期间对科普单位进口相关科普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政策执行标准,为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提供了操作指南,将有效减轻科普单位运营成本,助力引进优质科普资源,推动我国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 记者 黄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