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持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

2026年03月02日 字数:1062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覆盖范围、调节机制、机构管理等多方面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境外机构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为人民币离岸市场提供稳定流动性,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出台的《通知》,是落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作为境内银行向离岸市场提供人民币流动性的关键渠道,涵盖账户融资、债券回购等多类资金融通业务。为进一步支持业务规范开展,引导银行树立风险中性理念,央行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本《通知》,旨在通过系统化管理,让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围绕业务开展作出三方面核心规定,兼顾发展与风控。其一是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境内外机构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全部纳入覆盖范围,兼顾现有业务与未来同类业务发展需求;其二是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将境内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通过两大调节参数进行动态调控,参数初始值统筹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央行还将根据市场形势适时调整;其三是明确业务展业要求,规定展业银行需具备较强国际结算能力,建立健全风控和内控机制,由总行或境内管理行归口管理。
  在机构适用范围上,《通知》划定清晰边界,同时兼顾不同银行发展实际。适用对象为境内依法设立、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则立足服务“三农”主业,一般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仅符合特定资质的农金机构可开展该业务,其原有跨境人民币业务可正常开展。
  针对市场关注的净融出余额上限问题,《通知》仅对净融出余额设限,不限制单向融出余额,且上限与银行资本或资金实力挂钩,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别有明确的计算标准,要求银行确保任一时点净融出余额不超上限。同时,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间接向境外企业放贷的业务等几类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但仍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业务的银行也需按要求向相关系统报送信息,保障数据统计准确。
  据悉,此次新规并非创设新业务,业务准入、资金期限等仍遵循现行规定,是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补充。相较于以往分项设限的模式,新规在总上限内允许银行灵活调整业务结构,管理更系统科学。央行表示,下一步将稳步推进《通知》落地实施,后续还将根据实践情况完善政策、优化展业指引,提升业务便利化水平,切实发挥该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记者 卢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