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信披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03月17日 字数:1338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信披细则”)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要内容模板”)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为行业规范发展划定清晰标尺。
  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份文件,是对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配套衔接,核心目的在于细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明确披露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私募信披细则共七章五十一条,围绕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三大核心环节,重点对穿透披露、跨境投资、重大关联交易等行业关注的关键领域作出了更为具体、可操作的细化规定。该细则拟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同步废止,实现私募信披规则的迭代升级。
  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信披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其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让信息披露更具针对性和全面性。一方面,细化了办法中关于私募证券基金净值披露的要求,以及定期报告中财务情况、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等多项内容的具体披露标准;另一方面,明确了直接投资及嵌套情形下投资资产的穿透披露要求,对于嵌套投资,应当披露穿透后合并计算的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等核心信息。
  同时,私募信披细则明确,若投资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达到一定标准,应当披露该资产具体信息;对于直接或通过衍生品间接投资境外资产的,应当详细披露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及路径。此外,细则还量化了办法中审计要求的“主要投向”标准,规定年度任一季度末,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新三板股票、场外衍生品资产、境外资产、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等五类资产比例单独或合计高于基金净资产60%的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定期报告披露要求同样得到细化。私募信披细则不仅完善了办法中关于净资产、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等内容的披露要求,还进一步明确了投资标的的披露细节,包括投资行业、投资本金、账面价值、退出方式及金额、投资架构等。针对嵌套投资,应当披露穿透后投资规模前十名的投资项目情况,进一步打通底层资产披露的“最后一公里”。
  值得关注的是,私募信披细则还明确了办法中“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审计标准,即基金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且自然人投资者20人以上的,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进一步压实信息披露责任。
  除定期报告外,私募信披细则还对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的披露要求作出补充和明确。其中,临时报告中“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披露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交易标的、价格、金额等完整信息;清算报告则要求,若基金预期无法在原定清算期限内完成清算,应当在原定清算期结束前向投资者临时披露,且清算完成前应当持续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据了解,考虑到市场参与各方需参照私募信披细则及重要内容模板,开展系统改造、完善披露文件等前期准备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结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优化相关文件后尽快正式发布。
  记者 张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