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治理”双轮驱动:优化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设施

2026年03月23日 字数:1877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要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更好发挥标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这是数据要素市场化的重要启示,即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数据治理”和“数据标准”双轮驱动,用数据之“治”、数据规则之“标”双轮“驱动”,打造可信、高效、安全的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设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蓄势赋能。
  目前,我国数据资源体量越来越大,2024年我国数据产出量41.06ZB(泽字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0%左右,但数据要素潜能仍未释放,“供不出、流不动、用不好”问题仍然突出。原因既有“权不清、定价难、难安保”等制度性障碍,也有“格式杂、接口多、质量差”等技术性障碍。解决这些“困难”不能靠单点操作、“零敲碎打”,而要“刀刃向内”、标本兼治。数据治理解决“谁来管、怎么管、依何管”的制度性问题,标准化解决“如何连、怎样通、按何规”的操作性问题。两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
  以治理筑基,厚植数据要素市场的治理根基。数据不是一般商品,数据的生成、流通、使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企业利益、个人隐私等价值。没有好的治理,必然出现“公地悲剧”或者“丛林法则”。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数据产权分置制度”“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针对的就是这种风险。我们必须坚持党对数据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数据治理新体系。
  国家层面加快出台《数据基本法》,确立数据资源持有权、加工使用权、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法律地位;在地方和行业层面,推出数据资产登记、评估、入表、质押等一系列配建措施;在市场主体层面,落实企业数据安全责任,推行首席数据官(CDO)制度。凡此种种,才是保障数据要素市场确定性、稳定性和预期性的有效措施。
  以标准为引领,打通数据要素流通的“技术血脉”。如果说治理是“骨架”,标准就是“经络”。没有统一、兼容、互认的标准,数据要素市场就只能是几个信息独立的“小岛”。我国已发布《数据基础术语》《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等国家标准,但数据分类分级、质量评价、接口协议、安全评估等都没有或者欠缺系统完整的标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标准供给”“推动标准与政策法规有机衔接”的要求,给了我们一个明确方向。
  要积极推进数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国家标准加快出台:在基础层上,统一数据元、编码、术语,解决“讲语言不相通”的问题;在流通层上,制定数据产品描述、交易合同、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接口等标准,实现“即开即用”;在安全层上,完善数据的匿名化、去标识化、隐私计算等标准,实现“可用但不可见”;在应用层上,推动各行各业,如,金融、医疗、交通等行业数据标准与统一标准等相互赋能,避免“走回头路”。另外,要加强标准的“软联通”作用,先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搞一些标准互认的试验示范,为全国互认的大市场建设开路。
  “标准+治理”深度融合,构建可信、高效、安全的市场基础。真正的数据要素市场基础,不仅仅是物理空间上的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易平台,更是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深度融合的“数字生态系统操作系统”。一方面,要推动“治理”规则嵌入标准。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小必要原则嵌入数据采集标准的字段列限制清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要求嵌入跨境数据传输协议的要求清单等;另一方面,要实现“标准”执行赋能治理,依靠标准自动化工具(自动检测插件、数据质量评测器等),把治理要求实证化、量化和可视化,大幅提升治理效率。
  尤为重要的是,要以制度型开放推进中国数据标准走出去。当今,全球数字规则之争风起云涌,标准成为大国竞争的新高点。我国要积极参与ISO、ITU、IEEE等国际标准组织开展工作,在隐私计算、数据空间、绿色数据等标准中多提出中国主张;发挥“一带一路”、RCEP等合作机制的作用,推动同东盟、金砖等国家在跨境数据流动、数字身份互认等方面的国际标准对接;支持国内数据交易所同国际数据平台开展数据交易所标准互认活动,为中国在国际数据配置中争取领导权、话语权等,这既是积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又是构建各国命运共同体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深入领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标准+治理”并重,既靠制度创新祛除体制机制藩篱,又靠标准引领打通技术流通堵点,加快建设覆盖全域、贯通全链、安全可信的数据要素市场基础支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活数据“新时代的石油”,让它在高质量发展路上奔涌、活跃百业、服务人民!
  作者:程远国(南宁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