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实施办法 迎修正

2026年03月26日 字数:1011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压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规范审查程序,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组织起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
  2024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但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地方和部门仍存在审查责任压不实、工作机制不健全、审查能力跟不上等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此次修正正是瞄准这些实践堵点精准施策。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历经深入总结实践经验、扎实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等多个阶段,充分吸纳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监管机构、行业专家及市场主体的合理建议,共作出12处修正、新增2条规定,修订内容覆盖总则、审查标准、审查机制、监督保障、附则五大方面。
  在审查标准与机制优化上,《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禁止性要求,明确不得将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服务便利度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项,严禁仅允许现场报名等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竞争的行为,同时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减免的适用情形。为防止例外规定“泛化”适用,《征求意见稿》还新增备案要求,地方监管部门适用例外规定出台政策的,需向上一级监管部门备案。
  在此基础上,审查程序的闭环管理也得到进一步加强。针对初审质量问题频发的起草单位,监管部门可督促其落实审查责任;起草单位提请政府审议政策时,必须同步报送符合审查标准的结论,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政策需重新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此外,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起草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均需引入第三方评估,若审查结论与评估结果不一致,起草单位需在结论中说明具体理由。
  监督保障方面的刚性约束也持续强化,对抽查中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可提请上一级监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新增三项责任追究情形,对未履行审查程序、未按意见修改即出台政策等行为,监管部门可建议有权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真正“长牙带电”。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多项配套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非行政机关组织的审查主体范围,同时将政府委托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招标采购、招商引资等活动纳入审查范围,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应审尽审”全覆盖。在总则中,还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配备相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经费,为审查工作落地落实提供坚实保障。 记者 李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