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业自律升级, 先行赔付可“声誉修复”

2026年03月31日 字数:1186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正式修订《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办法》自2022年发布实施以来,运行近四年后的首次调整,旨在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落实相关监管精神,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悉,本次修订重点聚焦两大核心方向:一方面将干扰监管执法的行贿行为纳入违法失信范畴,强化对行业违规行为的约束;另一方面明确鼓励券商主动承担投资者赔偿责任,对通过先行赔付机制有效减轻或消除损害的,其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为券商主动担责提供正向激励。
  作为行业市场化声誉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支撑,《办法》自2022年落地以来,已初步构建起以执业声誉信息库为核心,覆盖信息采集、管理、查询、应用、修复更正等全流程的管理体系。此次修订结合监管要求与行业实践,主要完善了三个方面内容,进一步细化管理标准、优化流程设计。
  其一,落实先行赔付相关工作要求。根据证监会关于依法推进先行赔付的工作部署,《办法》明确,券商通过先行赔付机制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的违法损害后,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这一安排有效消除了券商主动赔付的声誉顾虑,助力提升投资者赔偿落地效率。
  其二,优化诚信信息来源渠道。结合执业声誉信息库自上线以来的管理实践,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保密要求,《办法》将原本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由会员自行报送,并将过渡期的相关安排转化为正式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流程。
  其三,完善诚信信息内容界定。此次修订明确了不正当干扰监管执法的具体情形,将“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处罚,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正式纳入违法失信信息范畴,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执业声誉中的诚信信息涵盖表彰奖励与违法失信两大类。其中,表彰奖励信息包括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全国性证券期货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以及中证协认定的其他情形;违法失信信息则涵盖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干扰监管执法等多类情形,实现正面与负面信息的全面覆盖、规范管理。
  在信息查询方面,《办法》明确,中证协会员可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查询本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从业人员可查询本人信息。同时,《办法》严格规范信息使用范围,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相关信息,不得用于营利或非法目的,切实保障信息安全与合规使用。
  此次《办法》修订,既是对行业执业声誉管理实践的总结完善,也是落实监管要求、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随着《办法》的落地实施,将进一步健全行业声誉约束机制,引导券商坚守诚信底线、主动担当责任,推动证券行业形成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良好生态。 记者 张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