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门联合 出台AI科技伦理审查办法
2026年04月08日
字数:1066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十部门(以下简称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从伦理原则、责任主体、审查服务、监管分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我国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划定伦理底线、规范发展路径,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在合规框架下健康有序前行。
作为统筹人工智能发展与伦理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办法》明确提出,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必须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全过程,严格遵循八大核心伦理原则。这八大原则涵盖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同时明确,所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筑牢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制度根基。
明确责任主体是伦理审查落地见效的关键。《办法》清晰界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单位,是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确保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办法》要求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查职责,防范外部干预,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严肃性。
为提升伦理审查的专业性和便利性,《办法》作出多项创新性安排。其中明确鼓励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相关认证,推动伦理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迈进。同时,允许地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依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建立专业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该中心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全方位服务,为各类主体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提供专业支撑。
在监管分工方面,《办法》构建了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监管体系,明确了各部门、各地方的职责边界。其中,科技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负责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相关工作,并加强对应急伦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依照自身职责权限,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各地方则立足区域实际,负责本地区相关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十部门联合发文,填补了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伦理审查的制度空白,进一步完善了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办法》的出台,既为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划定了清晰的伦理红线,也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防范和破解当前人工智能领域潜在的伦理乱象,推动技术创新与伦理规范协同发展,助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记者 邹曼红
作为统筹人工智能发展与伦理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办法》明确提出,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必须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全过程,严格遵循八大核心伦理原则。这八大原则涵盖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同时明确,所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筑牢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制度根基。
明确责任主体是伦理审查落地见效的关键。《办法》清晰界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单位,是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管理的责任主体。为确保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办法》要求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要求,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查职责,防范外部干预,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严肃性。
为提升伦理审查的专业性和便利性,《办法》作出多项创新性安排。其中明确鼓励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管理体系相关认证,推动伦理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迈进。同时,允许地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依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建立专业性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该中心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提供伦理审查、复核、培训、咨询等全方位服务,为各类主体开展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提供专业支撑。
在监管分工方面,《办法》构建了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监管体系,明确了各部门、各地方的职责边界。其中,科技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科技伦理监管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负责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治理相关工作,并加强对应急伦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依照自身职责权限,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各地方则立足区域实际,负责本地区相关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十部门联合发文,填补了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伦理审查的制度空白,进一步完善了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办法》的出台,既为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划定了清晰的伦理红线,也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防范和破解当前人工智能领域潜在的伦理乱象,推动技术创新与伦理规范协同发展,助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记者 邹曼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