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先行赔付机制发挥最大功效
□熊锦秋
2026年05月13日
字数:760
近日,清越科技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高管予以行政处罚;与此同时,清越科技收到上市保荐人、审计机构、公司实控人的通知,相关方拟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笔者认为,先行赔付机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未来它还可以进一步发挥更大功效。
为更好地落实先行赔付机制,最大化保护投资者权益,有三点建议可供参考:
一是规范先行赔付实施流程。要确保流程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有序。先行赔付主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应第一时间披露赔偿方案,其中需明确获偿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等认定标准。先行赔付主体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同时,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应充当赔偿主体与受偿主体之间的沟通桥梁,可引入专家调解双方分歧,助力双方快速达成合理赔偿协议。
二是先行赔付后应强化向其他主体的追偿力度。先行赔付并非“责任兜底”,而是“先赔后追”,赔付方在补偿投资者后,有权依法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可向发行人追偿,但由于发行人只是一个法律主体概念,而非具有主观意志和执行能力的主体,笔者认为发行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建议法院等司法机关将所有赔偿责任量化到各相关责任主体,实控人作为造假主导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介机构根据履职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司法支持等方式,保障追偿权顺利实现,让最终责任方付出相应代价,防止责任转嫁。
三是落实对中介机构先行赔付的激励。监管部门可继续完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执业声誉管理等配套机制,对主动开展先行赔付、有效减轻投资者损害的中介机构,相关处罚信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在评价评分时按规定给予至多扣减1分等激励,形成“主动担责—减轻惩戒—声誉修复”的良性循环,激发中介机构主动担责、积极参与先行赔付,维护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为更好地落实先行赔付机制,最大化保护投资者权益,有三点建议可供参考:
一是规范先行赔付实施流程。要确保流程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有序。先行赔付主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应第一时间披露赔偿方案,其中需明确获偿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等认定标准。先行赔付主体可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同时,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应充当赔偿主体与受偿主体之间的沟通桥梁,可引入专家调解双方分歧,助力双方快速达成合理赔偿协议。
二是先行赔付后应强化向其他主体的追偿力度。先行赔付并非“责任兜底”,而是“先赔后追”,赔付方在补偿投资者后,有权依法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可向发行人追偿,但由于发行人只是一个法律主体概念,而非具有主观意志和执行能力的主体,笔者认为发行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建议法院等司法机关将所有赔偿责任量化到各相关责任主体,实控人作为造假主导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介机构根据履职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司法支持等方式,保障追偿权顺利实现,让最终责任方付出相应代价,防止责任转嫁。
三是落实对中介机构先行赔付的激励。监管部门可继续完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执业声誉管理等配套机制,对主动开展先行赔付、有效减轻投资者损害的中介机构,相关处罚信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在评价评分时按规定给予至多扣减1分等激励,形成“主动担责—减轻惩戒—声誉修复”的良性循环,激发中介机构主动担责、积极参与先行赔付,维护市场平稳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