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路径
2026年05月13日
字数:1917
经营主体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也是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营主体活力明显增强,在稳增长、促创新、保就业多方面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基于新的发展阶段,面对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我们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通过完善法治体系、优化制度安排、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新型经营主体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内在动能和创新活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重大现实意义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三重压力,即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减弱,各类经营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面临较大挑战。在此背景下,激发经营主体的活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所在。经营主体是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我国登记在册的经营主体已达1.7亿户,个体工商户超1.1亿户,直接承载着数亿人的就业创业。若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不仅能夯实经济微观基础,还有利于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二是推动创新发展的有力支点。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中小型科技企业尤具创新活力,因此,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新动能有利于促进技术突破和产业升级,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经营主体是创造社会财富、提供就业岗位的重要载体,其健康发展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让更多劳动者分享发展成果,也更有利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二、当前制约经营主体活力的制度性障碍
虽然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但深层次制度性障碍仍然存在。一是市场准入壁垒仍然存在。特别是服务业仍存在隐性壁垒,“玻璃门”“旋转门”现象尚未根除,各地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中还存在种种差异化待遇,因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仍有困难;二是要素获取不平等问题突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长期未解,土地、人才、数据等多种要素在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还存在获取上的差异;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偏高。行政审批环节仍然过多,政策执行中的“一刀切”“运动式”监管抬高了企业合规成本,部门间政策协调不足;四是创新激励制度尚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尚不充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畅通,对创新失败缺乏真正有效的宽容机制。
三、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制度建设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必然要从制度建设抓起,有计划、有重点地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一是要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规定和做法,破除地方保护及行政垄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并主动加强新业态竞争监管;二是要优化营商环境法律制度。配套完善各项法规政策,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信用承诺、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等多种制度的具体细则,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完善企业权益保护机制,切实落实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三是要构建激励创新的制度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系统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改革科技项目管理方式,推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健全技术转移体系,并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四是要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简化普通注销程序,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建立健全企业危机预警帮扶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挽救制度,同时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实施路径制度建设要有明确、可执行的落实路径,要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就必然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具体而言,一是要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精简行政许可,做到清单管理,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全程网办、“跨省通办”,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缩审批时限,规范涉企收费,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二是要强化产权保护,让企业有明确的安全感。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规范涉企案件办理程序,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相应地建立健全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三是要优化创新生态,充分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完善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打造有衔接、有协同的产学研创新体系,加大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四是完善企业服务体系,让服务真正做到精准、高效。建立健全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优质服务机构,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正式机制,配套完善企业家培训体系。
作者:许亚萍(中共玉溪市委党校)
一、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重大现实意义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三重压力,即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减弱,各类经营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面临较大挑战。在此背景下,激发经营主体的活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是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关键所在。经营主体是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我国登记在册的经营主体已达1.7亿户,个体工商户超1.1亿户,直接承载着数亿人的就业创业。若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不仅能夯实经济微观基础,还有利于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二是推动创新发展的有力支点。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中小型科技企业尤具创新活力,因此,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新动能有利于促进技术突破和产业升级,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经营主体是创造社会财富、提供就业岗位的重要载体,其健康发展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让更多劳动者分享发展成果,也更有利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二、当前制约经营主体活力的制度性障碍
虽然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但深层次制度性障碍仍然存在。一是市场准入壁垒仍然存在。特别是服务业仍存在隐性壁垒,“玻璃门”“旋转门”现象尚未根除,各地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中还存在种种差异化待遇,因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仍有困难;二是要素获取不平等问题突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长期未解,土地、人才、数据等多种要素在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还存在获取上的差异;三是制度性交易成本偏高。行政审批环节仍然过多,政策执行中的“一刀切”“运动式”监管抬高了企业合规成本,部门间政策协调不足;四是创新激励制度尚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尚不充分,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畅通,对创新失败缺乏真正有效的宽容机制。
三、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制度建设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必然要从制度建设抓起,有计划、有重点地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一是要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规定和做法,破除地方保护及行政垄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并主动加强新业态竞争监管;二是要优化营商环境法律制度。配套完善各项法规政策,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信用承诺、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等多种制度的具体细则,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完善企业权益保护机制,切实落实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三是要构建激励创新的制度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系统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改革科技项目管理方式,推行“揭榜挂帅”“赛马”等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健全技术转移体系,并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四是要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简化普通注销程序,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建立健全企业危机预警帮扶机制,完善市场主体挽救制度,同时提高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的实施路径制度建设要有明确、可执行的落实路径,要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就必然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具体而言,一是要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精简行政许可,做到清单管理,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全程网办、“跨省通办”,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缩审批时限,规范涉企收费,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二是要强化产权保护,让企业有明确的安全感。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规范涉企案件办理程序,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相应地建立健全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三是要优化创新生态,充分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完善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打造有衔接、有协同的产学研创新体系,加大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四是完善企业服务体系,让服务真正做到精准、高效。建立健全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培育优质服务机构,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正式机制,配套完善企业家培训体系。
作者:许亚萍(中共玉溪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