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规范 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
2026年05月21日
字数:87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人民银行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约束与惩戒,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起草《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金融领域信用监管提供制度遵循。
作为规范严重失信主体管理的核心文件,《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构建起“认定—惩戒—修复”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框架,重点围绕三大核心内容展开,实现监管力度与温度的统一。
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上,《管理办法》明确划定了清晰边界。具体而言,在央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关键金融领域,机构及个人若发生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行为,将被正式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从源头上杜绝失信行为的随意认定。
针对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约束惩戒措施,形成多维度监管合力。对于被列入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将被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央行将提高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同时,相关失信信息将向有关部门共享,并依法公示名单信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查、政府采购项目承接、工程招投标等环节,该失信记录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在强化惩戒的同时,《管理办法》注重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错,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具体路径。根据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将自动移出;若被列入失信名单满12个月,失信主体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且相关危害后果及不良影响的外溢风险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失信主体可主动申请移出名单,为失信主体提供整改重塑信用的机会。
据悉,此次《管理办法》的起草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退出条件及程序,既是央行强化金融监管的具体举措,也将进一步健全金融领域信用体系,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记者严延成
作为规范严重失信主体管理的核心文件,《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构建起“认定—惩戒—修复”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框架,重点围绕三大核心内容展开,实现监管力度与温度的统一。
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上,《管理办法》明确划定了清晰边界。具体而言,在央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关键金融领域,机构及个人若发生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行为,将被正式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从源头上杜绝失信行为的随意认定。
针对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约束惩戒措施,形成多维度监管合力。对于被列入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将被纳入重点管理对象,央行将提高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同时,相关失信信息将向有关部门共享,并依法公示名单信息,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查、政府采购项目承接、工程招投标等环节,该失信记录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在强化惩戒的同时,《管理办法》注重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错,明确了信用修复的具体路径。根据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将自动移出;若被列入失信名单满12个月,失信主体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且相关危害后果及不良影响的外溢风险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失信主体可主动申请移出名单,为失信主体提供整改重塑信用的机会。
据悉,此次《管理办法》的起草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要求,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退出条件及程序,既是央行强化金融监管的具体举措,也将进一步健全金融领域信用体系,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记者严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