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领域迎首部行政法规
2026年06月03日
字数:2555
本报综合报道 6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34条,首次以高位阶行政法规搭建起覆盖对外投资服务、监管、权益保护的全链条制度框架。这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治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扩容投资主体
推动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首先要明确立法初衷与基础规则。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规定》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坚持扩大开放、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的重大法治实践。
作为顶层设计,《规定》先从定义和适用范围入手,夯实制度根基。《规定》明确,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者涵盖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这是我国首次将个人正式纳入对外投资主体,释放了开放包容的政策信号。
在划定范围后,《规定》进一步细化投资基本要求,明确权责边界。对外投资工作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投资者享有经营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投资者还需完善内部治理,建立合规经营、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员工与资产安全。
针对制度设计的突破,业内专家从不同维度作出解读。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韩冰认为,纳入个人投资者,契合国际通行做法,也与现有涉外法律有效衔接,完善多元主体参与格局。
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杨畅看来,对外投资是经济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规定》有助于拓展经济空间,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入全球分工。
健全监管服务体系
明确主体与权责只是基础。《规定》的核心逻辑,是在开放中守牢安全底线,在监管中优化服务供给。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规定》坚持“放管服”并重,构建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与全方位服务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引导企业理性出海、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筑牢安全底线,首先依靠严格规范的监管机制。监管层面,《规定》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由国务院投资、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资产权益转让开展审查,明确审查范围、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并动态调整对外投资目录,划分鼓励、限制、禁止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须依法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如实提交材料。违规拒不配合审查、提交虚假材料或不遵守审查决定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安全之外,高效服务是企业出海的重要支撑,《规定》还同步完善服务体系。服务层面,《规定》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海关、贸促等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风险预警、权益保护等服务。省级以上政府强化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知识产权等专业机构拓展海外网络,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行业协会、贸促组织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对接、纠纷调解等支持。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青马认为,《规定》强化服务导向,为出海主体搭建全周期支撑体系,彰显我国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孔亦舒看来,透明规范的制度环境,能有效化解海外经营风险,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服务保障离不开金融助力。具体到金融支持,《规定》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足职能定位,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范围内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
构建反制裁、反干涉防护网
有了制度规范和服务支撑,出海企业最关切的合法权益保护,成为《规定》重点发力的关键环节。针对部分国家对我国投资者采取歧视性限制、不合理打压的情况,《规定》首次系统构建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全方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国家利益。
《规定》明确三类核心应对措施,精准应对外部不合理打压。对外国投资壁垒或经营障碍,商务主管部门可开展调查,依规调整国别投资政策、限制相关货物技术进出口;对外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我国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对等反制,将相关组织和个人列入反制清单;对危害我国主权、不合理剥夺中方权益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可禁止其在华投资、入境及开展相关交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表示,《规定》与产业链安全、反不当域外管辖、反外国制裁等相关法规衔接配套,多项制度形成合力,持续筑牢境外投资权益防护网。
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许光建看来,《规定》坚守对外开放导向,配套各类风险处置举措,切实守护我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在事后反制举措之外,《规定》还同步搭建事前预警、全程兜底的全链条保障体系。一方面建立境外投资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常态化发布国别投资安全提示;另一方面依托双边多边经贸条约、领事保护、商事纠纷多元化解等路径,全方位护航海外投资。如遇境外突发重大风险事件,驻外使领馆及时帮扶,相关部门统筹落实避险安置。
推动对外投资提质增效
制度红利最终要转化为发展实效,《规定》的实施将为我国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末,我国境外投资设立企业超5万家,业务覆盖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存量连续九年稳居全球前三。从人民币投资规模看,2025年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2455.8亿元,同比增长7.4%。
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詹宇波认为,此次出台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对外投资领域国家层面的制度空白,能够为广大中小企业出海经营明确行为规范,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规定》以高位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导向,不仅能助力我国企业更深层次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也将为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贡献中国制度力量。
推动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首先要明确立法初衷与基础规则。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规定》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坚持扩大开放、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的重大法治实践。
作为顶层设计,《规定》先从定义和适用范围入手,夯实制度根基。《规定》明确,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者涵盖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这是我国首次将个人正式纳入对外投资主体,释放了开放包容的政策信号。
在划定范围后,《规定》进一步细化投资基本要求,明确权责边界。对外投资工作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投资者享有经营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尊重当地习俗,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投资者还需完善内部治理,建立合规经营、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员工与资产安全。
针对制度设计的突破,业内专家从不同维度作出解读。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员韩冰认为,纳入个人投资者,契合国际通行做法,也与现有涉外法律有效衔接,完善多元主体参与格局。
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杨畅看来,对外投资是经济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规定》有助于拓展经济空间,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入全球分工。
健全监管服务体系
明确主体与权责只是基础。《规定》的核心逻辑,是在开放中守牢安全底线,在监管中优化服务供给。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规定》坚持“放管服”并重,构建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与全方位服务相结合的治理模式,引导企业理性出海、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筑牢安全底线,首先依靠严格规范的监管机制。监管层面,《规定》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由国务院投资、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及资产权益转让开展审查,明确审查范围、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并动态调整对外投资目录,划分鼓励、限制、禁止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投资者开展对外投资,须依法办理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如实提交材料。违规拒不配合审查、提交虚假材料或不遵守审查决定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安全之外,高效服务是企业出海的重要支撑,《规定》还同步完善服务体系。服务层面,《规定》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海关、贸促等资源,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风险预警、权益保护等服务。省级以上政府强化公共服务能力,支持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知识产权等专业机构拓展海外网络,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行业协会、贸促组织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对接、纠纷调解等支持。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青马认为,《规定》强化服务导向,为出海主体搭建全周期支撑体系,彰显我国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孔亦舒看来,透明规范的制度环境,能有效化解海外经营风险,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
服务保障离不开金融助力。具体到金融支持,《规定》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足职能定位,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在业务范围内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融资等金融服务。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投资者对外投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
构建反制裁、反干涉防护网
有了制度规范和服务支撑,出海企业最关切的合法权益保护,成为《规定》重点发力的关键环节。针对部分国家对我国投资者采取歧视性限制、不合理打压的情况,《规定》首次系统构建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全方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国家利益。
《规定》明确三类核心应对措施,精准应对外部不合理打压。对外国投资壁垒或经营障碍,商务主管部门可开展调查,依规调整国别投资政策、限制相关货物技术进出口;对外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措施,我国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对等反制,将相关组织和个人列入反制清单;对危害我国主权、不合理剥夺中方权益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可禁止其在华投资、入境及开展相关交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崔凡表示,《规定》与产业链安全、反不当域外管辖、反外国制裁等相关法规衔接配套,多项制度形成合力,持续筑牢境外投资权益防护网。
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许光建看来,《规定》坚守对外开放导向,配套各类风险处置举措,切实守护我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在事后反制举措之外,《规定》还同步搭建事前预警、全程兜底的全链条保障体系。一方面建立境外投资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常态化发布国别投资安全提示;另一方面依托双边多边经贸条约、领事保护、商事纠纷多元化解等路径,全方位护航海外投资。如遇境外突发重大风险事件,驻外使领馆及时帮扶,相关部门统筹落实避险安置。
推动对外投资提质增效
制度红利最终要转化为发展实效,《规定》的实施将为我国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稳居世界前列。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末,我国境外投资设立企业超5万家,业务覆盖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存量连续九年稳居全球前三。从人民币投资规模看,2025年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2455.8亿元,同比增长7.4%。
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詹宇波认为,此次出台的《规定》填补了我国对外投资领域国家层面的制度空白,能够为广大中小企业出海经营明确行为规范,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规定》以高位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导向,不仅能助力我国企业更深层次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也将为推动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贡献中国制度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