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修订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2026年06月16日
字数:1159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共24条,明确了大额存单发行人与投资人范围、存单核心要素、发行准备、发行及存续期全流程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核心事项。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伴随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不断完善,我国大额存单市场快速发展,原有发行、交易规则已难以适配市场变化。2015年出台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已无法完全匹配当前及未来市场发展与行业监管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完善。
对比2015年6月发布的旧版暂行办法,本次《办法》修订以制度化方式补齐大额存单市场监管短板、统一行业管理标准,核心调整聚焦投资门槛、交易机制与信息披露三大方面。具体来看,一是将个人投资者大额存单认购起点由30万元下调至20万元,进一步降低投资门槛;二是结合市场实际交易需求,明确第三方平台与银行自有渠道均可办理大额存单转让、提前支取及赎回业务;三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发行人发生重大事件后,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及正规信息披露平台完成公开。
《办法》明确,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涵盖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5年,共计9个品种,期限体系较为完善。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本次修订下调投资门槛、扩大产品普惠覆盖面,有效满足了普通储户配置稳健型存款产品的需求。新规既回应了投资者对低门槛、高流动性稳健资产的核心诉求,也通过规范发行、定价、交易、信息披露等全流程环节,引导银行理性竞争、优化负债管理,同时压实监管责任、强化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助力大额存单市场规范发展。
央行指出,近年来大额存单在商业银行存款业务中的占比持续提升,其规模与价格走势对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影响显著,进一步细化市场管理规则,对维护行业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利率定价机制优化是本次《办法》修订的重要亮点。《办法》明确,大额存单发行利率全面实行市场化定价,固定利率存单按照票面年化收益率计息;浮动利率存单定价基准进一步扩容,在原有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基础上,新增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及央行认可的其他利率。
董希淼认为,计息基准的多元化改革,能够构建更加稳健、可靠的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弥补单一Shibor定价机制的短板。此举不仅接轨国际无风险基准利率的改革趋势,还可通过“政策利率—DR—市场利率”的传导链条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既丰富了大额存单定价参考指标,也为后续浮动利率金融产品创新预留了政策空间,能够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更多差异化选择。
据了解,DR利率是中国银行间市场核心基准利率之一,主要反映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债为质押开展资金融通的市场成本。 记者张嘉怡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伴随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不断完善,我国大额存单市场快速发展,原有发行、交易规则已难以适配市场变化。2015年出台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已无法完全匹配当前及未来市场发展与行业监管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完善。
对比2015年6月发布的旧版暂行办法,本次《办法》修订以制度化方式补齐大额存单市场监管短板、统一行业管理标准,核心调整聚焦投资门槛、交易机制与信息披露三大方面。具体来看,一是将个人投资者大额存单认购起点由30万元下调至20万元,进一步降低投资门槛;二是结合市场实际交易需求,明确第三方平台与银行自有渠道均可办理大额存单转让、提前支取及赎回业务;三是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发行人发生重大事件后,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及正规信息披露平台完成公开。
《办法》明确,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2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涵盖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5年,共计9个品种,期限体系较为完善。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本次修订下调投资门槛、扩大产品普惠覆盖面,有效满足了普通储户配置稳健型存款产品的需求。新规既回应了投资者对低门槛、高流动性稳健资产的核心诉求,也通过规范发行、定价、交易、信息披露等全流程环节,引导银行理性竞争、优化负债管理,同时压实监管责任、强化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助力大额存单市场规范发展。
央行指出,近年来大额存单在商业银行存款业务中的占比持续提升,其规模与价格走势对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影响显著,进一步细化市场管理规则,对维护行业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利率定价机制优化是本次《办法》修订的重要亮点。《办法》明确,大额存单发行利率全面实行市场化定价,固定利率存单按照票面年化收益率计息;浮动利率存单定价基准进一步扩容,在原有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基础上,新增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DR)及央行认可的其他利率。
董希淼认为,计息基准的多元化改革,能够构建更加稳健、可靠的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弥补单一Shibor定价机制的短板。此举不仅接轨国际无风险基准利率的改革趋势,还可通过“政策利率—DR—市场利率”的传导链条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既丰富了大额存单定价参考指标,也为后续浮动利率金融产品创新预留了政策空间,能够为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提供更多差异化选择。
据了解,DR利率是中国银行间市场核心基准利率之一,主要反映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债为质押开展资金融通的市场成本。 记者张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