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商事司法保障对策研究
2026年06月24日
字数:2176
民营经济发展一直以来都是商法密切关注的核心议题之一,为民营经济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是推动民营企业均衡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繁荣发展的关键支撑。当前,我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尚未形成全面覆盖、高效协同的保障机制。本文以公权力机关为核心分析视角,系统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大典型案例”,从商法理论逻辑与实践需求出发,探索构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对策体系,为完善民营经济法治保障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路径。
一、民营经济发展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我国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改革举措相继落地,从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到优化政务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优化。与此同时,民营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也在同步推进。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标志着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入法治化探索的新阶段,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注入重要动力。
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
(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简介
司法案例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教材”。为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大典型案例。通过精准监督实现民事检察的有效监督,更好服务与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着力营造公正、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各级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研究
从十大典型案例来看,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损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
法院不合理的审判执行程序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案例一中,法院不当终结执行程序,导致债权人手持胜诉判决却无法实现合法债权。甲贸易公司因判决执行不到位导致不能及时回笼资金,合法权益受侵害。类似情形如案例三,法院出具违法的案涉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将使企业的经营发展受到重大影响。
企业内部治理缺陷与外部侵权。部分案例反映出民营企业内部管理漏洞,以及案外人侵权对企业的影响。例如,在案例五、案例九和案例十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身份、地位以及对公司公章使用的便利或者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或为股东或个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最终无法及时清偿债务,导致公司陷入巨额债务风险。
三、商法角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民营经济需步入新时代的高质量发展轨道,为推动全民共享繁荣增添强劲动能。在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实现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核心使命,这着重强调了经济发展过程中“质量”显著提升的重要性。为了激发新型生产力的成长,民营经济若要达成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就必须摒弃陈旧的发展模式,探索创新路径,从商的角度探讨研究民营经济发展系列可行的实践路径。
(一)持续打通市场准入堵点、破除准入壁垒
为切实保障民营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益,维护各民营企业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秩序,全方位打造优质、稳定、高效的民营经济发展营商环境,需持续推进市场准入壁垒清理破除工作。督促各级公权力职能部门结合市场发展新形势,迭代完善并落地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均可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平等准入开展清单未禁止的各类行业经营、领域布局与商业业务活动。
(二)全域落地公平竞争规制体系,夯实市场发展根基
常态化、全方位落实市场公平竞争相关政策规制,推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强化公平竞争政策配套供给。进一步完善适配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制度体系,优化政策落地执行机制。始终坚守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平等发展原则,对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坚持一视同仁、同等规制、平等赋能,杜绝差异化对待、选择性监管等问题,构建规则统一、竞争有序、公平透明的市场化发展格局。
(三)从严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企业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工作,精准排查、严肃查处行政权力滥用引发的市场壁垒、竞争限制等违规行为。持续深化公平竞争理念宣传引导,培育全社会崇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共识,凝聚多方共治的市场竞争监管合力。
(四)持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法治首先是一种预期管理。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及配套法规,公开宣示“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都是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法律、政策、监管措施都必须经过“竞争中性”审查,确保民企从“生存型”转向“发展型”“创新型”。要将制度建设视为稳固根基的核心任务,致力于将先进理念、成熟经验和有效方法融入制度体系之中。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执法清单,确保它们成为支撑体系。
(五)完善监管执法体系
要通过完善监管执法体系保证市场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履行到位,加快公平竞争审查、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平台经济治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步伐,持续优化监管架构和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还需不断深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把握其规定和精神,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关系,并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用一双无形的手维持民营经济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发展是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履行及时制止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作者:张伟,万妙绒(三峡大学)
一、民营经济发展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我国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改革举措相继落地,从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到优化政务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优化。与此同时,民营经济领域的法治建设也在同步推进。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标志着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迈入法治化探索的新阶段,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注入重要动力。
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
(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简介
司法案例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教材”。为深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大典型案例。通过精准监督实现民事检察的有效监督,更好服务与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着力营造公正、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各级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研究
从十大典型案例来看,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损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
法院不合理的审判执行程序损害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案例一中,法院不当终结执行程序,导致债权人手持胜诉判决却无法实现合法债权。甲贸易公司因判决执行不到位导致不能及时回笼资金,合法权益受侵害。类似情形如案例三,法院出具违法的案涉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将使企业的经营发展受到重大影响。
企业内部治理缺陷与外部侵权。部分案例反映出民营企业内部管理漏洞,以及案外人侵权对企业的影响。例如,在案例五、案例九和案例十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身份、地位以及对公司公章使用的便利或者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公司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或为股东或个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最终无法及时清偿债务,导致公司陷入巨额债务风险。
三、商法角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民营经济需步入新时代的高质量发展轨道,为推动全民共享繁荣增添强劲动能。在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实现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核心使命,这着重强调了经济发展过程中“质量”显著提升的重要性。为了激发新型生产力的成长,民营经济若要达成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就必须摒弃陈旧的发展模式,探索创新路径,从商的角度探讨研究民营经济发展系列可行的实践路径。
(一)持续打通市场准入堵点、破除准入壁垒
为切实保障民营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益,维护各民营企业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秩序,全方位打造优质、稳定、高效的民营经济发展营商环境,需持续推进市场准入壁垒清理破除工作。督促各级公权力职能部门结合市场发展新形势,迭代完善并落地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均可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平等准入开展清单未禁止的各类行业经营、领域布局与商业业务活动。
(二)全域落地公平竞争规制体系,夯实市场发展根基
常态化、全方位落实市场公平竞争相关政策规制,推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强化公平竞争政策配套供给。进一步完善适配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制度体系,优化政策落地执行机制。始终坚守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平等发展原则,对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坚持一视同仁、同等规制、平等赋能,杜绝差异化对待、选择性监管等问题,构建规则统一、竞争有序、公平透明的市场化发展格局。
(三)从严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企业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工作,精准排查、严肃查处行政权力滥用引发的市场壁垒、竞争限制等违规行为。持续深化公平竞争理念宣传引导,培育全社会崇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共识,凝聚多方共治的市场竞争监管合力。
(四)持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
法治首先是一种预期管理。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及配套法规,公开宣示“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都是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任何法律、政策、监管措施都必须经过“竞争中性”审查,确保民企从“生存型”转向“发展型”“创新型”。要将制度建设视为稳固根基的核心任务,致力于将先进理念、成熟经验和有效方法融入制度体系之中。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执法清单,确保它们成为支撑体系。
(五)完善监管执法体系
要通过完善监管执法体系保证市场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履行到位,加快公平竞争审查、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平台经济治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步伐,持续优化监管架构和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还需不断深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全面把握其规定和精神,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关系,并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符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用一双无形的手维持民营经济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发展是一个良好的环境,通过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履行及时制止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作者:张伟,万妙绒(三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