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情形下的集体成员权益保障困境与纾解
2026年07月01日
字数:145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64条规定,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庄由村委会代行集体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等职能,该模式适配农村治理现实,但村委会兼具自治与经济双重主体身份,极易侵害集体成员自益权与共益权。
当前成员权益存在分配不公、决策虚化、监督失灵等多重困境,根源在于法理界定模糊、法律规范疏漏、主体法治意识薄弱、配套保障机制残缺。立足政经分离改革导向,厘清代行权界限、完善立法细则、培育法治观念、健全监督救济体系,是化解权益受损难题、夯实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法治根基的关键路径。
一、权益保障困境的成因
第一,法理基础界定模糊。学界对代行行为存在代理、授权、代表等多重学说争议,村委会(自治公法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特别私法人)主体属性混同。法律未清晰划分农民集体、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三方权责边界,权力约束缺乏法理支撑。
第二,法律规范存在漏洞。现行法律仅笼统规定代行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规则,但未明确成员大会与村民会议适用边界、特殊群体成员资格统一标准、收益强制分配比例。村委会滥用代行权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条款笼统,追责程序缺失,违法成本极低。
第三,各方主体权利意识薄弱。村干部混淆自治权与集体资产管理权,将集体财产视作村级自有资源,存在侵占、截留利益倾向;普通村民受传统乡土观念束缚,不清楚自身分红、监督、查阅账目等法定权利,维权成本高、畏惧报复,普遍选择消极隐忍。
第四,配套保障机制残缺。民主决策机制难以落地,青壮年外流导致成员大会达不到法定参会人数,委托投票制度不完善;内外监督联动不足,内部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外部多部门监管权责分散;权利救济渠道不畅,成员举证困难,调解公信力不足,诉讼流程繁琐,法律援助覆盖不足。
二、村委会代行模式下集体成员权益保障纾解路径
(一)明晰代行权限边界,划分政经职能
坚持政经分离改革方向,从范围、权限、程序三重维度划定代行红线。范围上,仅允许村委会开展土地发包、资产登记、收益核算等基础管理,法人登记、重大投资等核心职能暂缓代行;权限上,资产处置、分红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严禁村干部单方决策;程序上,落实事前公示、无记名投票、结果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3个月内完成资产账目完整移交,杜绝权责交叉。
(二)完善立法规范体系,压实违法责任
立法层面明确村委会代行属于法定代表行为,厘清所有权主体、法定运营主体、代行主体三者关系;细化代行操作细则,统一外嫁女、进城农户等群体成员认定标准,强制规定集体可分配收益七成以上用于成员分红;构建分层追责机制,明确侵占集体财产返还赔偿的民事责任、违规操作的行政处分,以及职务侵占对应的刑事责任,同步细化乡镇政府监管失职追责条款。
(三)强化法治宣传培训,提升主体权责意识
常态化开展村干部法治培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纳入任职考核,落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托村公告栏、线上社群普及成员权力清单,驻村法律顾问定点提供免费咨询;扶持村民维权互助小组,降低个体维权成本,破除“不敢监督”的乡土顾虑。
(四)健全监督救济闭环,约束代行权力
优化内部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成员大会独立选举产生,赋予财务查阅、专项调查权;构建乡镇季度巡查、农业农村与民政部门联合监管的外部监督网络,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多元救济渠道,简化农村集体权益纠纷诉讼流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村委会承担财务资料举证义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作者:蔡朝训,夏艳(贵州财经大学)
当前成员权益存在分配不公、决策虚化、监督失灵等多重困境,根源在于法理界定模糊、法律规范疏漏、主体法治意识薄弱、配套保障机制残缺。立足政经分离改革导向,厘清代行权界限、完善立法细则、培育法治观念、健全监督救济体系,是化解权益受损难题、夯实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法治根基的关键路径。
一、权益保障困境的成因
第一,法理基础界定模糊。学界对代行行为存在代理、授权、代表等多重学说争议,村委会(自治公法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特别私法人)主体属性混同。法律未清晰划分农民集体、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三方权责边界,权力约束缺乏法理支撑。
第二,法律规范存在漏洞。现行法律仅笼统规定代行参照集体经济组织规则,但未明确成员大会与村民会议适用边界、特殊群体成员资格统一标准、收益强制分配比例。村委会滥用代行权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条款笼统,追责程序缺失,违法成本极低。
第三,各方主体权利意识薄弱。村干部混淆自治权与集体资产管理权,将集体财产视作村级自有资源,存在侵占、截留利益倾向;普通村民受传统乡土观念束缚,不清楚自身分红、监督、查阅账目等法定权利,维权成本高、畏惧报复,普遍选择消极隐忍。
第四,配套保障机制残缺。民主决策机制难以落地,青壮年外流导致成员大会达不到法定参会人数,委托投票制度不完善;内外监督联动不足,内部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外部多部门监管权责分散;权利救济渠道不畅,成员举证困难,调解公信力不足,诉讼流程繁琐,法律援助覆盖不足。
二、村委会代行模式下集体成员权益保障纾解路径
(一)明晰代行权限边界,划分政经职能
坚持政经分离改革方向,从范围、权限、程序三重维度划定代行红线。范围上,仅允许村委会开展土地发包、资产登记、收益核算等基础管理,法人登记、重大投资等核心职能暂缓代行;权限上,资产处置、分红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严禁村干部单方决策;程序上,落实事前公示、无记名投票、结果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3个月内完成资产账目完整移交,杜绝权责交叉。
(二)完善立法规范体系,压实违法责任
立法层面明确村委会代行属于法定代表行为,厘清所有权主体、法定运营主体、代行主体三者关系;细化代行操作细则,统一外嫁女、进城农户等群体成员认定标准,强制规定集体可分配收益七成以上用于成员分红;构建分层追责机制,明确侵占集体财产返还赔偿的民事责任、违规操作的行政处分,以及职务侵占对应的刑事责任,同步细化乡镇政府监管失职追责条款。
(三)强化法治宣传培训,提升主体权责意识
常态化开展村干部法治培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纳入任职考核,落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托村公告栏、线上社群普及成员权力清单,驻村法律顾问定点提供免费咨询;扶持村民维权互助小组,降低个体维权成本,破除“不敢监督”的乡土顾虑。
(四)健全监督救济闭环,约束代行权力
优化内部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成员大会独立选举产生,赋予财务查阅、专项调查权;构建乡镇季度巡查、农业农村与民政部门联合监管的外部监督网络,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多元救济渠道,简化农村集体权益纠纷诉讼流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村委会承担财务资料举证义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作者:蔡朝训,夏艳(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