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信息与金融征信法律问题研究

2026年07月08日 字数:1554
  在数字城市建设与普惠金融深度融合的当下,城市公共信息是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数据底座,金融征信则是规范城市金融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法治工具。城市政务数据、社会公共数据与金融信用数据的互联互通,能够有效破解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难题,助力精准授信、风险防控和信用监管。但在实践过程中,城市公共信息归集、共享、应用与金融征信融合仍存在法律边界模糊、数据权责不清、隐私保护不足、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立足经济法与征信法治体系,厘清城市公共信息与金融征信的法律关系,补齐制度短板、规范应用流程,对推动城市金融法治化、信用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城市公共信息与金融征信的融合,具备坚实的法理基础与现实价值。从法律架构来看,我国已形成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以金融监管规章、城市数据管理办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明确了公共数据共享、征信数据采集、信用信息使用的基本规则。城市公共信息涵盖户籍、社保、税务、政务履约、行政处罚、不动产登记等海量政务数据,具备权威性、客观性、普惠性特征。而金融征信体系聚焦市场主体信贷记录、履约情况、金融违规行为等,是衡量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核心依据。二者深度融合,能够打破政务数据与金融数据壁垒,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信用评价体系,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因信用数据缺失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当前城市公共信息赋能金融征信实践中,存在诸多亟待破解的法律痛点。首先是数据归集与共享的法律边界模糊。部分城市存在公共信息归集范围不清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部分政务部门数据共享意愿不足、数据壁垒尚未完全打通,同时缺乏明确法律细则界定可共享公共信息范围,存在过度采集、违规归集非公开信息的风险;其次是信息使用权责划分不清晰,金融机构在运用公共信息开展征信评估、授信审核时,部分存在数据滥用、超范围使用、信息留存不规范等问题,而对应的追责机制、纠错机制不够完善。
  再者,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风险突出。城市公共信息包含大量自然人、市场主体的敏感信息,在数据传输、共享、征信应用的全流程中,部分机构数据安全防护机制薄弱,存在信息泄露、非法流转、违规售卖等隐患。同时,现行法律对公共信息脱敏处理、匿名化使用的标准不够细化,导致征信数据应用过程中,极易引发侵犯个人隐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纠纷。此外,信用惩戒与修复机制不完善也是核心问题,部分城市存在信用惩戒泛化、错罚误罚现象,针对公共信息录入错误导致的征信偏差,缺乏高效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法律流程,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从经济法规制视角来看,城市公共信息与金融征信融合发展,需坚守公平公正、安全合规、权责统一的法治原则。经济法旨在规范市场秩序、平衡公私利益、防范市场失灵,而征信体系作为金融市场规制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托法治框架运行。一方面,要坚守公共数据公共属性,杜绝将城市公共信息私有化、商业化牟利,严禁金融机构违规利用公共信息开展差异化歧视授信、过度风控等不正当市场行为,维护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要平衡数据利用与权益保护的关系,在发挥公共信息赋能金融征信、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同时,筑牢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法治防线。
  信用是城市金融发展的基石,法治是征信体系建设的根本保障。城市公共信息与金融征信的深度融合,是数字金融、普惠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完善城市金融治理、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唯有持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厘清数据应用边界、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平衡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才能让城市公共信息规范、高效赋能金融征信建设,持续净化城市金融生态,推动城市金融市场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发展,为实体经济稳健发展提供坚实的信用法治保障。
  作者:杨乐睿(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