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背景下税收征管的制度适配与法治完善
2026年07月15日
字数:991
随着金税四期工程的全面落地,我国税收征管正式由“以票控税”迈入“以数治税”的新阶段。依托跨部门大数据互联互通,税务部门可整合银行、市场监管、海关、人社等百余项经营数据,实现涉税行为穿透式监管,大幅压缩涉税灰色空间,强化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约束效能。但技术迭代速度超前于现行法律制度更新,征管实践出现规则滞后、权责模糊、权利保障薄弱等现实矛盾,亟待补齐制度短板,实现数字征管与税收法治的深度适配。
当前税收征管制度与金税四期运行模式存在明显脱节。其一,涉税数据共享缺少刚性法律约束。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仅原则性规定部门涉税信息协助义务,未明确各单位数据报送范围、时限以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部分部门存在数据壁垒,制约大数据监管落地效率。其二,算法执法缺少规制规范。智能预警模型自动筛查涉税疑点,容易出现算法偏差、机械预警,部分企业因行业经营波动被系统标记为异常,现有法律未划定大数据研判的边界,基层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容易引发选择性执法,加重民营企业合规压力,出现“名义减税、实际征管收紧”的现实矛盾。其三,纳税人救济机制相对滞后。金税四期实现实时风险推送,企业需短时间内举证说明经营疑点,现行复议、诉讼程序较为冗长,面对智能化稽查,纳税人抗辩、举证、纠错渠道不够通畅,私权保障存在短板。
立足经济法原则,应当从制度修订、程序约束、权利保障三个层面完善法治建设,适配数字化征管变革。首先,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设数字化征管专章,明确跨部门涉税数据共享的法定责任,厘清涉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边界,兼顾征管效率与个人、企业的数据隐私保护,划定大数据调取的适用范围,防范数据滥用风险。其次,建立税务算法审查机制,出台全国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风险预警模型开展定期合规审查,剔除不合理的比对指标,防止机械执法。规范基层税务机关考核机制,弱化刚性税收任务指标,避免为完成收入指标过度使用大数据稽查手段,稳定市场预期。最后,优化纳税人权利救济规则。简化大数据预警后的异议申诉流程,推行线上快速复核机制;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厘清行政稽查与刑事立案界限。通过制度调整平衡国家征税权与企业经营自主权,在发挥金税四期打击偷税漏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作用的同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完备的税收法治,夯实数字时代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保障根基。
作者:张睿宁(西安工程大学)
当前税收征管制度与金税四期运行模式存在明显脱节。其一,涉税数据共享缺少刚性法律约束。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仅原则性规定部门涉税信息协助义务,未明确各单位数据报送范围、时限以及拒不配合的法律后果,部分部门存在数据壁垒,制约大数据监管落地效率。其二,算法执法缺少规制规范。智能预警模型自动筛查涉税疑点,容易出现算法偏差、机械预警,部分企业因行业经营波动被系统标记为异常,现有法律未划定大数据研判的边界,基层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容易引发选择性执法,加重民营企业合规压力,出现“名义减税、实际征管收紧”的现实矛盾。其三,纳税人救济机制相对滞后。金税四期实现实时风险推送,企业需短时间内举证说明经营疑点,现行复议、诉讼程序较为冗长,面对智能化稽查,纳税人抗辩、举证、纠错渠道不够通畅,私权保障存在短板。
立足经济法原则,应当从制度修订、程序约束、权利保障三个层面完善法治建设,适配数字化征管变革。首先,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设数字化征管专章,明确跨部门涉税数据共享的法定责任,厘清涉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边界,兼顾征管效率与个人、企业的数据隐私保护,划定大数据调取的适用范围,防范数据滥用风险。其次,建立税务算法审查机制,出台全国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风险预警模型开展定期合规审查,剔除不合理的比对指标,防止机械执法。规范基层税务机关考核机制,弱化刚性税收任务指标,避免为完成收入指标过度使用大数据稽查手段,稳定市场预期。最后,优化纳税人权利救济规则。简化大数据预警后的异议申诉流程,推行线上快速复核机制;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厘清行政稽查与刑事立案界限。通过制度调整平衡国家征税权与企业经营自主权,在发挥金税四期打击偷税漏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作用的同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以完备的税收法治,夯实数字时代市场经济的经济法保障根基。
作者:张睿宁(西安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