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

2026年08月10日 字数:1092
  为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全面准确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近日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这是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首个配套司法解释,将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
  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据介绍,《时间效力规定》共13条,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规则,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则,为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明确了适用法典规定的一般标准,即以引起生态环境案件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为准,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则上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裁判;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法典规定进行裁判,以充分维护法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
  《时间效力规定》第9条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对于在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违法行为,在法典施行后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57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第11条第二款规定,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情形的,可以适用法典第1056条第二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引导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另外,《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持续性法律事实的法律适用规则,第8条针对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且在法典施行后终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规定因该违法行为引起的生态环境行政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
  《时间效力规定》还明确再审案件不适用法典规定,第12条明确,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法典的规定,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维护法秩序统一、稳定。
  据了解,为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全面梳理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进行集中清理。经过清理,继续适用的生态环境类司法解释为26件(加上《时间效力规定》共27件),司法规范性文件34件、指导性案例41件。 记者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