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黑灰产刑法规制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2026年08月12日
字数:2214
近年来,伴随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金融黑灰产作为扰乱金融市场运行秩序、积聚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诱因,逐步呈现隐蔽化、跨区域的特征,从信贷包装、保险套利到资金过账、非法催收,金融黑灰产犯罪上下游分工细密,对地方金融生态与实体经济发展造成多重冲击。当前我国已搭建起行政监管与刑事追责并行的治理框架,在行政监管层面,金融监管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在刑事司法层面,司法部门通过集资诈骗罪、洗钱罪等罪名编织起“严而不厉”的打击网。但实践中,涉金融黑灰产相关行为的性质认定存在模糊之处,刑法规制遭遇诸多现实困境,严重影响了治理效能。厘清黑灰产的性质,形成治理合力,是提升治理效能、守护地方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抓手。
一、金融黑灰产的演化态势与规制现状
金融黑灰产泛指处于金融监管边缘、游走于违法与犯罪之间的逐利性业态,覆盖信贷、支付、催收等多个领域。随着监管力度加大,传统粗放式违法金融活动逐步收敛,黑灰产转而向分工精细、运作隐蔽的方向发展。上游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引流,中游提供材料包装和技术支持等辅助服务,下游通过非法催收、资金洗白等方式完成变现,各环节跨域协作,通过网络对接,人员身份隐匿,大幅提升了监管难度。
从规制体系看,当前治理遵循行政监管为主、刑事制裁为辅的阶层式治理逻辑。行政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法规查处违法活动,规范市场秩序,化解市场风险。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二者本应形成前后衔接的治理闭环,但由于黑灰产的模糊性特征,导致实践中两套体系的协同效果尚未充分显现,规制空白与衔接不畅的问题同时存在。
二、刑法规制面临的现实困境
金融黑灰产的产业化运作模式,对传统刑法规制体系形成挑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黑灰产相关行为定性模糊。金融黑灰产处于合法经营与刑事犯罪的中间地带,部分行为披着民事居间或技术服务的外衣,实质上为违法金融活动提供辅助,罪与非罪界限难以清晰划分。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不同地区对同类行为的定性存在差异,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既可能出现刑事打击扩大化倾向,也可能因定性分歧导致部分违法行为逃脱追责。
第二,黑灰产链条化模式下的归责困难。金融黑灰产采用上下游拆分运作模式,不同环节行为人只负责单一工序,彼此可能不存在直接联络,对整体犯罪活动的认知程度各不相同。这种碎片化分工,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或共犯的共犯故意等要素时存在障碍。严格遵循传统共同犯罪的认定逻辑,难以追究中上游辅助环节中行为人的责任;放宽认定标准,则可能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波及正常市场经营主体。
第三,行刑衔接机制运行不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移送标准缺乏明确指引,部分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行为危害性判断存在分歧,案件移送不畅。同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标准存在差异,行政程序调取的证据往往不能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固定调取,既增加办案成本,也可能因证据灭失影响案件办理。部分案件还存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责的情况,使得刑事制裁的震慑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优化刑法规制的具体路径
破解金融黑灰产规制难题,不能仅依靠设置新罪或罪名扩张适用等方式,而应从细化标准、完善规则、优化机制的角度入手,构建宽严有度、衔接顺畅的规制体系。
第一,细化行为认定标准,明确罪与非罪边界。针对金融黑灰产集中的重点领域,可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等方式,梳理常见行为类型,明确入罪判断标准与考量因素。认定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结合行为人的获利模式、行为手段、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等综合判断,既要严厉打击主动参与黑灰产链条的犯罪行为,也应区分正常市场服务与中立帮助行为,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避免对正常金融创新与市场经营不当干预。
第二,完善金融黑灰产犯罪的责任认定规则。针对金融黑灰产犯罪特点,合理设定主观明知推定规则,结合行为人从业背景、交易方式、获利水平以及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综合判断其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程度。同时根据不同环节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区分刑事责任的大小,对起组织、领导作用的涉案人员依法从严惩处,对仅提供劳务、参与程度较低的涉案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做到责罚相称、罚当其罪,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第三,畅通行刑衔接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办案机制,统一案件移送标准,明确移送时限与办理流程。行政机关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证据固定与移交;司法机关对不构成犯罪但需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反向移送行政机关,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同时推动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衔接,统筹做好行政追缴与刑事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体经济损失。
第四,推动源头治理与多元共治,压缩黑灰产生存空间。在刑事打击基础上,注重发挥司法引导规范作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部风控,堵塞监管漏洞。结合地方金融治理工作,加强金融知识普及与法治宣传,提升公众对金融黑灰产的识别与防范意识,从源头铲除黑灰产生存土壤。
金融黑灰产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刑法规制是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立足地方金融发展实际,把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发展的平衡,既要保持对严重危害金融秩序行为的打击震慑,也要恪守刑法谦抑的边界,保障正常市场经营活力,持续净化区域金融生态,为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筑牢坚实的法治屏障。 作者:王梓任(中国政法大学)
一、金融黑灰产的演化态势与规制现状
金融黑灰产泛指处于金融监管边缘、游走于违法与犯罪之间的逐利性业态,覆盖信贷、支付、催收等多个领域。随着监管力度加大,传统粗放式违法金融活动逐步收敛,黑灰产转而向分工精细、运作隐蔽的方向发展。上游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个人信息用于引流,中游提供材料包装和技术支持等辅助服务,下游通过非法催收、资金洗白等方式完成变现,各环节跨域协作,通过网络对接,人员身份隐匿,大幅提升了监管难度。
从规制体系看,当前治理遵循行政监管为主、刑事制裁为辅的阶层式治理逻辑。行政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法规查处违法活动,规范市场秩序,化解市场风险。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二者本应形成前后衔接的治理闭环,但由于黑灰产的模糊性特征,导致实践中两套体系的协同效果尚未充分显现,规制空白与衔接不畅的问题同时存在。
二、刑法规制面临的现实困境
金融黑灰产的产业化运作模式,对传统刑法规制体系形成挑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黑灰产相关行为定性模糊。金融黑灰产处于合法经营与刑事犯罪的中间地带,部分行为披着民事居间或技术服务的外衣,实质上为违法金融活动提供辅助,罪与非罪界限难以清晰划分。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不同地区对同类行为的定性存在差异,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既可能出现刑事打击扩大化倾向,也可能因定性分歧导致部分违法行为逃脱追责。
第二,黑灰产链条化模式下的归责困难。金融黑灰产采用上下游拆分运作模式,不同环节行为人只负责单一工序,彼此可能不存在直接联络,对整体犯罪活动的认知程度各不相同。这种碎片化分工,使得司法机关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或共犯的共犯故意等要素时存在障碍。严格遵循传统共同犯罪的认定逻辑,难以追究中上游辅助环节中行为人的责任;放宽认定标准,则可能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波及正常市场经营主体。
第三,行刑衔接机制运行不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移送标准缺乏明确指引,部分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行为危害性判断存在分歧,案件移送不畅。同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标准存在差异,行政程序调取的证据往往不能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固定调取,既增加办案成本,也可能因证据灭失影响案件办理。部分案件还存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责的情况,使得刑事制裁的震慑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优化刑法规制的具体路径
破解金融黑灰产规制难题,不能仅依靠设置新罪或罪名扩张适用等方式,而应从细化标准、完善规则、优化机制的角度入手,构建宽严有度、衔接顺畅的规制体系。
第一,细化行为认定标准,明确罪与非罪边界。针对金融黑灰产集中的重点领域,可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等方式,梳理常见行为类型,明确入罪判断标准与考量因素。认定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结合行为人的获利模式、行为手段、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等综合判断,既要严厉打击主动参与黑灰产链条的犯罪行为,也应区分正常市场服务与中立帮助行为,恪守刑法谦抑性原则,避免对正常金融创新与市场经营不当干预。
第二,完善金融黑灰产犯罪的责任认定规则。针对金融黑灰产犯罪特点,合理设定主观明知推定规则,结合行为人从业背景、交易方式、获利水平以及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综合判断其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程度。同时根据不同环节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区分刑事责任的大小,对起组织、领导作用的涉案人员依法从严惩处,对仅提供劳务、参与程度较低的涉案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做到责罚相称、罚当其罪,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第三,畅通行刑衔接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建立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同办案机制,统一案件移送标准,明确移送时限与办理流程。行政机关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证据固定与移交;司法机关对不构成犯罪但需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应及时反向移送行政机关,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同时推动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衔接,统筹做好行政追缴与刑事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体经济损失。
第四,推动源头治理与多元共治,压缩黑灰产生存空间。在刑事打击基础上,注重发挥司法引导规范作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部风控,堵塞监管漏洞。结合地方金融治理工作,加强金融知识普及与法治宣传,提升公众对金融黑灰产的识别与防范意识,从源头铲除黑灰产生存土壤。
金融黑灰产治理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刑法规制是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立足地方金融发展实际,把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发展的平衡,既要保持对严重危害金融秩序行为的打击震慑,也要恪守刑法谦抑的边界,保障正常市场经营活力,持续净化区域金融生态,为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筑牢坚实的法治屏障。 作者:王梓任(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