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竞争法规则 护航直播电商中小商家健康发展
2026年08月19日
字数:1011
直播电商作为数字经济核心业态,已成为中小微商户创业就业、拓宽销路的重要载体。中小商家虽是直播电商行业的主体力量,但其体量小、话语权弱、议价能力不足,在平台竞争格局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随着2026年《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行业监管日趋规范,但针对中小商家的不正当竞争规制仍存在短板,亟须通过竞争法规则细化完善,筑牢中小商家公平经营的法治屏障。
当前,直播电商领域损害中小商家竞争权益的乱象频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遭受冲击。一方面,头部主播、大型店铺依托流量垄断优势,实施低价倾销、恶意刷单、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挤压中小商家生存空间。部分主体通过高仿店铺、盗用商品素材、蹭取同行流量等混淆行为,窃取中小商家经营成果,维权取证难度极大。另一方面,平台不当规制加剧竞争失衡,部分平台存在流量倾斜、隐性二选一、不合理扣费等问题,利用规则优势限制中小商家自主经营权利,违背公平竞争基本原则。
究其根源,在于现行竞争法规制体系适配性不足。一是法律规则较为笼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直播电商新型竞争乱象界定模糊,针对流量垄断、算法歧视、虚拟营销侵权等新业态行为缺乏明确规制依据,司法裁判标准不一。二是权责划分不够清晰,平台作为市场管理者,竞争监管义务落实不到位,对入驻商家不正当竞争行为筛查、惩戒力度不足,导致监管边界模糊。三是中小商家维权机制不完善,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惩罚性赔偿适用率低,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
立足数字经济发展与营商环境优化,需精准完善竞争法配套规则,全方位保障中小商家合法竞争权益。第一,细化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结合直播电商业态特点,明确算法流量垄断、恶意比价、素材侵权、虚假营销等行为的违法边界,统一司法裁量尺度,填补新业态监管空白;第二,压实平台竞争监管主体责任,依据新规要求督促平台建立公平透明的流量分配、信用评价和违规惩戒机制,杜绝差异化对待、隐性限制经营等不公行为,构建包容公平的平台竞争生态。
健全中小商家维权救济体系,简化不正当竞争纠纷取证、投诉、仲裁流程,推行小额纠纷快速处置机制,适度降低中小商家举证责任。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有效震慑。通过竞争法规则的精细化完善,平衡行业创新发展与市场公平秩序,切实守护中小商家经营底气,推动直播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睿宁(西安工程大学)
当前,直播电商领域损害中小商家竞争权益的乱象频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遭受冲击。一方面,头部主播、大型店铺依托流量垄断优势,实施低价倾销、恶意刷单、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挤压中小商家生存空间。部分主体通过高仿店铺、盗用商品素材、蹭取同行流量等混淆行为,窃取中小商家经营成果,维权取证难度极大。另一方面,平台不当规制加剧竞争失衡,部分平台存在流量倾斜、隐性二选一、不合理扣费等问题,利用规则优势限制中小商家自主经营权利,违背公平竞争基本原则。
究其根源,在于现行竞争法规制体系适配性不足。一是法律规则较为笼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直播电商新型竞争乱象界定模糊,针对流量垄断、算法歧视、虚拟营销侵权等新业态行为缺乏明确规制依据,司法裁判标准不一。二是权责划分不够清晰,平台作为市场管理者,竞争监管义务落实不到位,对入驻商家不正当竞争行为筛查、惩戒力度不足,导致监管边界模糊。三是中小商家维权机制不完善,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惩罚性赔偿适用率低,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
立足数字经济发展与营商环境优化,需精准完善竞争法配套规则,全方位保障中小商家合法竞争权益。第一,细化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结合直播电商业态特点,明确算法流量垄断、恶意比价、素材侵权、虚假营销等行为的违法边界,统一司法裁量尺度,填补新业态监管空白;第二,压实平台竞争监管主体责任,依据新规要求督促平台建立公平透明的流量分配、信用评价和违规惩戒机制,杜绝差异化对待、隐性限制经营等不公行为,构建包容公平的平台竞争生态。
健全中小商家维权救济体系,简化不正当竞争纠纷取证、投诉、仲裁流程,推行小额纠纷快速处置机制,适度降低中小商家举证责任。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有效震慑。通过竞争法规则的精细化完善,平衡行业创新发展与市场公平秩序,切实守护中小商家经营底气,推动直播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睿宁(西安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