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迎修订

2026年08月25日 字数:1157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就2017年发布的部门规章《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形成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6月,我国对外投资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称《规定》)发布,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界定了对外投资的内涵与外延,明确了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有业内人士表示,本次意见稿作为国务院《规定》的配套规章,将原则性规定落地细化,更好地契合了投资者对外投资发展实际,加强了对外投资保护,进一步强化了风险防控,有利于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与国务院《规定》一致,意见稿重申了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明确了包括居民个人在内的投资者申请对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程序,这意味着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将有法可依。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没有规定溯及既往,有法律人士表示,投资者的存量对外投资无需补办相关核准和备案手续。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除少数构成对外直接投资的情形之外(包括获得被投资企业控制权、股比达到10%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的,不需要进行核准、备案、报告。
  西安交通大学客座教授景川表示,近年来,我国对外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形式更加多样,居民个人通过港股通、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跨境理财通等渠道参与境外投资的规模持续扩大。本次意见稿重申投资者主体地位,落实了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平等对外投资权利,支持各类投资者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投资;明确投资者可继续通过各类合规渠道投资,既能够保障投资连续性,又为后续监管提供了制度抓手,有利于推动对外投资规范有序发展。
  此外,从更好地防范境外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意见稿在报告制度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具体包括:完善了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和境外再投资报告等制度,设置了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同时面向少数金额大、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了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本次意见稿对投资者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景川认为,首先是从制度层面消除了以往对个人投资者保护不足的问题;其次是强调“完善服务和保护措施”,与国务院《规定》确立的穿透式监管机制相衔接,意味着包括在华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实体在内的广大主体均受到保护,维权路径更加清晰;最后是引导投资者通过合规渠道开展境外投资,避免其陷入非法跨境证券期货业务的陷阱,降低信息不对称和维权困难风险,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安全、透明的对外投资保护环境。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稿在保持监管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积极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稳定制度预期,对促进我国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维护投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也为未来对外投资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记者吴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