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有序扩大数字领域开放

2026年08月26日 字数:2186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数字技术深入生产流通各环节,催生出数字贸易这一国际贸易新范式。2024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达4.64万亿美元,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53.4%,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因此,系统剖析数字贸易发展与有序扩大数字领域开放的机理与路径,对我国推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创新发展数字贸易与数字领域有序开放的理论逻辑
  数字贸易虽冲击传统国际贸易理论部分假设,但并未否定比较优势理论,而是拓展了其内涵。
  (一)数据要素与数字贸易的运行逻辑
  数据要素具备可复制、边际成本趋近于零等特点,其价值不在于“占有”而在于“流动”——只有通过高速流动与全球配置,才能实现数据要素的规模效应。但这也带来了外部性:一方面,数据跨境流动能够推动知识与技术外溢,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数据跨境流动也会带来重要数据外泄等负外部性影响。由此衍生出一对核心矛盾,即数字贸易效率诉求要求数据尽可能自由跨境流动,而安全诉求则要求对其设置必要约束。
  (二)创新发展与有序开放的双向促进机制
  第一,本土数字产业创新是扩大数字领域开放的前提。对外开放的收益分配高度依赖本土产业竞争力,如果本土产业创新能力薄弱,外部企业大量涌入会挤压本土市场、抢占知识产权、压缩开放收益。第二,扩大数字领域对外开放也会反向驱动数字贸易创新发展。制度型开放带来了竞争效应与技术溢出效应,适度引入外部竞争可以倒逼国内数字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经营模式,推动国内数字治理体系与服务模式现代化发展。
  (三)全球数字治理规则碎片化下的开放路径选择
  当前全球数字治理呈现碎片化格局,如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协定都属于少数国家的“俱乐部”规则,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的数字治理与贸易规则。主要贸易壁垒变成“边境内”规则差异,数据保护标准、隐私规则等“境内壁垒”无法通过传统手段解决,必须通过制度对接与规则协调来化解。此外,不同协定的差异化条款也加剧了数字领域的规则割据。
  二、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有序扩大数字领域开放面临的现实矛盾
  在取得显著进展的同时,对标贸易强国建设与高水平开放目标,我国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有序开放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数字贸易创新供给的结构性短板
  第一,高端数字服务业创新能力不足。我国数字贸易优势集中在跨境电商和实物商品方面,而高附加值数字服务国际竞争力不足,本土产业创新能力制约了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第二,中小微数字主体创新能力偏弱。大量中小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不充分,对云服务出海、数字交付服务等模式参与度有限。部分中小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面临高昂的成本,难以参与国际数字市场竞争。
  (二)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与跨境数据流动制度仍需优化
  第一,数字服务业市场准入改革有待深化。电信、互联网等数字服务领域外资准入仍存在较多限制性条款,市场准入与国际高标准规则存在差距。数字贸易兼具货物与服务双重属性,传统海关、监管制度与数字贸易模式不完全适配,数字产品征税体系仍有待完善。第二,跨境数据流动制度实践中存在合规成本较高的问题。部分企业数据出境申报流程较为复杂,行业细分场景指引不足,区分敏感数据与一般商业数据的目录仍需持续细化。
  (三)全球数字治理碎片化与风险挑战并存
  部分发达国家推行偏向自身数字巨头利益的规则,并推行数字保护主义和各类数字壁垒,对我国数字服务出海产生了障碍。一是产业安全风险。扩大开放后,境外数字企业可能会挤压本土企业生存空间,形成对外技术依赖。二是数据安全风险。数字领域扩大开放必然会带来更大规模的跨境数据流动,加大数据泄露风险。三是文化安全风险,数字内容跨境传播便捷,开放环境下境外不良数字内容输入风险不容忽视。
  三、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有序扩大数字领域开放的实施路径
  立足理论逻辑与现实国情,数字领域开放需坚持创新驱动、试点先行、分类施策的开放导向,做到放管结合。
  (一)强化数字贸易全链条创新,夯实对外开放的产业根基
  第一,强化数字技术创新攻关。加大对工业软件、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的研发支持,夯实数字贸易技术基础,提升我国企业数字价值链地位。第二,培育多元数字贸易主体。支持龙头数字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同时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第三,推动业态模式创新。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数字交付服务等新业态,完善配套通关、税收及外汇等便利化政策,将制度创新作为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抓手。
  (二)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有序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
  第一,落实数字领域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稳妥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等行业对外开放。鼓励外资投向数字技术研发、数字服务业等行业,引入良性市场竞争。第二,发挥各类开放平台的压力测试功能。依托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平台,在试点区域先行探索数字服务业开放与数据跨境流动改革,从而落实试点先行、有序开放的合理路径。
  (三)完善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体系,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第一,细化数据分级分类目录,准确界定敏感数据与一般数据边界,设置差异化数据出境管理规则。第二,持续优化数据出境的制度工具,探索与贸易伙伴的监管互认合作并持续细化不同行业场景指引,降低企业出海合规成本。第三,构建高水平风险防控体系。健全跨境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开放能力与风险防控能力的同步迭代,做到“管得住”与“放得开”。
  作者:李若瑜(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