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促进株洲城乡共同富裕的优化路径
2026年08月26日
字数:2017
数字技术的渗透正深刻重塑城乡关系。《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指出,要以数字化手段缩小区域、城乡、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四大差距”。作为国家重要老工业基地与新质生产力典范城市,湖南株洲2024年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达298.9亿元,占GDP比重7.66%,总量居湖南省第三位,成功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2026年,株洲成功获批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城市群,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迈出关键一步。然而,城乡之间“硬鸿沟”与“软鸿沟”并存、小农户参与数字价值分配的能力鸿沟、数据要素收益外溢等结构性约束依然突出。要破解这一困局,应从基础设施普惠化、分配机制数字化、融合生态包容性、治理平台协同化四个维度进行路径优化。
优先推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布局,从“连通”向“可用”转化。数字基础设施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属性,其空间均等化配置是数字时代权利公平的起点。由于农业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实现农村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需要通过政策干预矫正资源配置的城乡偏差,使乡村具备平等参与数字经济循环的物质能力。湖南省数字乡村试点县的攸县,2025年累计投入超5500万元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实现行政村千兆光网全覆盖,依托5G基站与AI智能监控完善乡村智慧安防,北斗农机监控作业面积达16.32万亩。然而,硬件全覆盖不等于应用效能同步释放,部分农户受数字素养制约,智能设备数据分析功能并未充分落地应用。株洲应改变以往“重建设、轻运维”的模式,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从“建起来”转向“用起来”。为此,要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建设乡村公共直播间、电商实训站点等普惠性数字设施;面向老年农户等群体持续优化数字终端操作逻辑,开发更贴合乡村生产场景的适农化交互功能;常态化开展数字技能培训,弥合素养层面的“软鸿沟”,推动数字工具真正成为农户可感可用的生产性力量。
强化“在地回流”数据要素收益配置,促进产权界定与利益分享。数据要素具有非竞争性、低成本复制与价值高度依赖使用场景等独特属性,其在城乡间流动存在天然向高回报城市端集聚的极化倾向。构建收益在地回流机制,核心在于通过产权制度确立乡村主体对本地数据资源的主权地位,再经由收益分配制度确保价值生成的合理回流。长株潭全域纳入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为株洲在制度层面率先突破提供了有利窗口。醴陵玻璃椒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其种植、收购、销售全链条产生的产业数据,正是县域农业数据资产确权的理想试验田。当地依托驻点连片工作组统筹协调机制整合种植、收购、销售资源,今年亩均收益预计同比增加约二成。要规范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归属,明确数据提供者、平台企业等多元主体的分配权;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化定价机制,形成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交易规则;推动平台与村集体共建本地化脱敏数据共享池,以制度化的利益分享确保乡村数据资源的价值更多留在乡村本土。
创新“数字+”利益联结模式,兼顾效率提升与包容性分配。数字技术嵌入农业产业链虽能显著提升生产效率,但小农户缺乏组织化载体和数字参与能力,技术红利往往更多向资本密集型经营主体集中。“数字+”利益联结模式的设计,应在效率优先的数字化改造中嵌入包容性制度安排,使分散的小农户具备参与数字价值链的基本能力与组织通道。基于此,应依托攸县湘赣边乡村振兴人才集训等品牌项目,持续壮大农村电商人才队伍,降低农户参与数字交易的组织成本;完善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以数字化品控强化品牌价值,提升农户在产业链中的议价地位;通过组织化再造、数字能力培育与品牌价值共享三重路径,使数字化红利从技术密集型主体向广大小农户有序扩散,真正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内在统一。
建设“城乡一体”数字化治理平台,推动功能下沉与数据协同。数字化治理平台的网络外部性特征,其价值随接入主体增多而递增,但乡村治理场景中信息不对称突出、服务触达成本高昂,单纯依靠传统行政层级推进难以实现治理资源的有效下沉。治理平台的功能下沉不是简单的服务端口延伸,而是通过数据协同打破部门壁垒、降低信息摩擦,使城乡治理在数字空间实现扁平化对接。当前,县域平台多局限于政务公开,产业要素匹配功能有待拓展。株洲市已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县—乡—村”四级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发布、报名审核、交易组织等环节线上闭环运行,并积极探索北斗技术赋能,以此破除农村产权要素信息壁垒。因此,要简化操作流程、适配乡村用户习惯,降低基层使用门槛;破除部门“信息孤岛”,推动农业、人社、商务等部门数据协同共享,使惠农补贴、市场预警等服务精准触达农户;整合政策匹配、金融对接、信息发布、培训预约等功能模块,使城乡要素在数字空间实现高效对接,真正释放数字化治理的集成效能。
基金项目:本文系株洲市社科联一般项目“数字经济促进株洲城乡共同富裕的路径优化研究”(ZZSK2026060);湖南省社科基金基地项目“数字经济促进湖南城乡共同富裕的内在机理与路径优化研究”(25JD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安俊贤、黄均霞(湖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优先推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布局,从“连通”向“可用”转化。数字基础设施具有显著的公共产品属性,其空间均等化配置是数字时代权利公平的起点。由于农业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实现农村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需要通过政策干预矫正资源配置的城乡偏差,使乡村具备平等参与数字经济循环的物质能力。湖南省数字乡村试点县的攸县,2025年累计投入超5500万元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实现行政村千兆光网全覆盖,依托5G基站与AI智能监控完善乡村智慧安防,北斗农机监控作业面积达16.32万亩。然而,硬件全覆盖不等于应用效能同步释放,部分农户受数字素养制约,智能设备数据分析功能并未充分落地应用。株洲应改变以往“重建设、轻运维”的模式,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从“建起来”转向“用起来”。为此,要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建设乡村公共直播间、电商实训站点等普惠性数字设施;面向老年农户等群体持续优化数字终端操作逻辑,开发更贴合乡村生产场景的适农化交互功能;常态化开展数字技能培训,弥合素养层面的“软鸿沟”,推动数字工具真正成为农户可感可用的生产性力量。
强化“在地回流”数据要素收益配置,促进产权界定与利益分享。数据要素具有非竞争性、低成本复制与价值高度依赖使用场景等独特属性,其在城乡间流动存在天然向高回报城市端集聚的极化倾向。构建收益在地回流机制,核心在于通过产权制度确立乡村主体对本地数据资源的主权地位,再经由收益分配制度确保价值生成的合理回流。长株潭全域纳入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为株洲在制度层面率先突破提供了有利窗口。醴陵玻璃椒作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其种植、收购、销售全链条产生的产业数据,正是县域农业数据资产确权的理想试验田。当地依托驻点连片工作组统筹协调机制整合种植、收购、销售资源,今年亩均收益预计同比增加约二成。要规范数据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归属,明确数据提供者、平台企业等多元主体的分配权;建立数据要素市场化定价机制,形成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交易规则;推动平台与村集体共建本地化脱敏数据共享池,以制度化的利益分享确保乡村数据资源的价值更多留在乡村本土。
创新“数字+”利益联结模式,兼顾效率提升与包容性分配。数字技术嵌入农业产业链虽能显著提升生产效率,但小农户缺乏组织化载体和数字参与能力,技术红利往往更多向资本密集型经营主体集中。“数字+”利益联结模式的设计,应在效率优先的数字化改造中嵌入包容性制度安排,使分散的小农户具备参与数字价值链的基本能力与组织通道。基于此,应依托攸县湘赣边乡村振兴人才集训等品牌项目,持续壮大农村电商人才队伍,降低农户参与数字交易的组织成本;完善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以数字化品控强化品牌价值,提升农户在产业链中的议价地位;通过组织化再造、数字能力培育与品牌价值共享三重路径,使数字化红利从技术密集型主体向广大小农户有序扩散,真正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内在统一。
建设“城乡一体”数字化治理平台,推动功能下沉与数据协同。数字化治理平台的网络外部性特征,其价值随接入主体增多而递增,但乡村治理场景中信息不对称突出、服务触达成本高昂,单纯依靠传统行政层级推进难以实现治理资源的有效下沉。治理平台的功能下沉不是简单的服务端口延伸,而是通过数据协同打破部门壁垒、降低信息摩擦,使城乡治理在数字空间实现扁平化对接。当前,县域平台多局限于政务公开,产业要素匹配功能有待拓展。株洲市已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县—乡—村”四级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发布、报名审核、交易组织等环节线上闭环运行,并积极探索北斗技术赋能,以此破除农村产权要素信息壁垒。因此,要简化操作流程、适配乡村用户习惯,降低基层使用门槛;破除部门“信息孤岛”,推动农业、人社、商务等部门数据协同共享,使惠农补贴、市场预警等服务精准触达农户;整合政策匹配、金融对接、信息发布、培训预约等功能模块,使城乡要素在数字空间实现高效对接,真正释放数字化治理的集成效能。
基金项目:本文系株洲市社科联一般项目“数字经济促进株洲城乡共同富裕的路径优化研究”(ZZSK2026060);湖南省社科基金基地项目“数字经济促进湖南城乡共同富裕的内在机理与路径优化研究”(25JD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安俊贤、黄均霞(湖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