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6年09月01日 字数:1337
  近期,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压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保护银行业消费者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等违法行为专门予以规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表示,近年来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等违法行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草案二审稿坚持问题导向,从统筹消保职责、列举禁止行为、衔接民事责任三方面强化保护。
  具体来看,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同时,草案二审稿增加列举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得通过挪用资金等方式侵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捆绑、强制搭售产品或者服务,不得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向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提供不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围绕立法目的,草案二审稿在第一条中增加规定“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同时,因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类型不一,各机构在资产负债规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草案二审稿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机构类型、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为给防范化解银行业金融风险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草案二审稿将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拆分成“监督管理措施”和“风险处置”两章,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央地分工,强化风险处置措施,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等参与风险处置的方式。
  “这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法治化的重要升级,兼具现实针对性与长远制度价值。”中国城市专家网智库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林先平表示,此次修法坚持问题导向,直击基层网点长期存在的搭售理财、违规向老年群体推介高风险产品、员工挪用资金、暴力催收等乱象。此前,相关行为多依赖部门规章约束,上位法不足,惩戒力度有限。草案二审稿以法律形式划定从业红线,为执法和维权提供清晰标尺。同时,明确银行对从业人员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从源头遏制违规行为。林先平认为,从行业视角来看,负面清单落地将推动银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合规稳健经营。强制搭售、不当销售等短期逐利行为受到严格约束,银行须回归服务本源,在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风险匹配上更加透明规范,有助于扭转重业绩、轻权益的倾向,切实维护储户和投资者财产安全。
  中国企业资本联盟副理事长柏文喜表示,此次修订从“原则保护”走向“负面清单”,把“卖者尽责”上升为法律义务,是直击痛点的硬核升级。法条入法只是上半场,真正的下半场在执法与救济方面。要真正见效,还需跨过两道难关:一是执法刚性,法律条文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对强制搭售、暴力催收等顽疾,要做到“发现即重罚”,对董事和高管追责到位;二是救济畅通度,投诉处理和纠纷化解机制如果流程冗长、举证困难,再好的法条也会在“最后一公里”打折。他举例说,一些老年客户在遭遇“理财变保险”时,往往卡在双录调取、风险测评回溯等环节。若新规能同步推动金融机构开放便捷取证通道、引入小额纠纷快速裁决机制,消保红利才会真正落到消费者口袋里。 (吟文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