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企业舞弊风险识别

2026年09月16日 字数:3897
  供应链金融将采购环节的垫资需求与库存环节的资金占压转化为可融资的信用,本意是让沉淀在应收账款里的资产重新流动起来。资金顺着交易链条流动时,交易真伪的核验成本也随之上升,部分企业开始借贸易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将融资通道变成利益输送的隐蔽渠道。融资额度越大,交易链条越长,潜藏的舞弊行为就越难被察觉。金融机构重点关注业务本身的自偿性,而非借款人的资产实力,一旦交易背景被伪造,风控判断的核心根基便会被动摇。因此,精准识别此类风险,是供应链金融业务稳健运行的必要保障。
  一、企业舞弊对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场景依附性
  (一)信用嫁接特征留出的操作空间
  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是依托核心企业信用赋能上下游中小企业,让缺乏抵押物的企业依托真实贸易获取融资。这种信用嫁接模式以交易背景真实为核心前提,并不局限于借款主体自身的资产状况。融资企业只要出具完整合规的合同、仓单等凭证,就有机会撬动远超自身经营实力的融资额度。
  部分企业正是抓住金融机构重凭证、轻实物核验的审核特点,伪造贸易背景骗取银行授信。这类舞弊往往以核心企业信用为背书,在交易结构中营造可靠假象,但核心企业并不承担实质结算义务。市场主体正是利用了优质企业信用带来的风控松弛心理,只要交易嵌入实力主体,审核的警惕性就会自然降低。
  金融机构多以材料齐全和合规为审核放行标准,很少主动核验凭证背后的真实经营场景。业务人员仅能核查纸面资料,难以核实货物真实情况。叠加营收考核的业绩压力,业务端更倾向于促成交易,对贸易真实性的核查有所松懈。这种信用与实物脱节的漏洞,成为企业舞弊滋生的主要空间。
  (二)多主体链条结构放大的信息不对称
  供应链金融涉及核心企业、上下游供应商等多个主体,交易沿产业链层层流转。交易链条每延长一层,外部风控的核查范围就会缩减,监管盲区也随之增加。部分企业通过关联公司搭建虚拟闭环交易链条,形成多层转手交易,每一手交易均配套合同、发票等合规资料,单环节核查无异常,但全链条并无真实货物交割。
  资金在关联主体间空转后回流原点,账面仅留存合规贸易痕迹,无实质经营支撑。信息割裂会导致金融机构难以掌握融资企业真实经营情况,对资金用途的判断容易出现偏差。同时,各企业信息系统、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传递易出现失真、延迟问题,进一步加剧了信息壁垒。多层嵌套的交易结构放大了信息不对称,让利益输送、舞弊行为得以隐蔽,往往风险暴露时已造成大额资金损失。
  二、企业舞弊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主要形态
  (一)无真实货物流转的虚构贸易
  虚构贸易是供应链金融最基础的舞弊形态,核心问题在于金融机构难以穿透纸面资料,核实背后真实的货物流转。融资企业依托关联上下游搭建闭环交易体系,伪造购销合同、仓单、物流单据等资料,制造“四流合一”的合规假象。
  隋田力专网通信案是典型案例,企业实控人操控上百家空壳公司开展循环交易,相关设备从未完成生产、运输等实质流程,仅通过纸质单据循环走账,依托国企信用虚构应收账款套取金融融资。资金到账后通过关联账户快速回流,企业赚取低成本资金套利,给金融机构留下难以追偿的坏账。
  该类风险的核心诱因是金融机构为完成营收考核弱化了贸易背景尽调,仅开展书面资料审核,未落实货物仓储核验、终端客户核查等实地工作。很多看似独立的交易主体,股权穿透后均归属同一实控人,全程无真实贸易交割。该案中涉事国企产生数十亿元坏账,多名负责人被追责,充分体现了风控疏漏的严重后果。
  (二)同一货物多次套现的重复质押
  重复质押舞弊主要针对标准化大宗商品质押价值高的特点,核心痛点是货权凭证可复制,但实物货物具有唯一性,无法重复质押。融资企业将同一批库存货物,向多家金融机构重复出具仓单、质押凭证,刻意隐瞒货物已质押的事实,套取多笔贷款。
  青岛港有色金属案极具代表性,贸易商勾结仓储人员,为同一批电解铜重复开具多份合规仓单,单批货物对应多套质押凭证,违规融资规模巨大。债务集中到期后,多家债权人同时主张货权,才发现实物货物仅能覆盖单笔融资,其余质押均为虚假授信。
  深究根源,金融机构现场监管人员仅留存仓单复印件备案,未落实双人现场盘库、动态核验机制,造成账实严重不符。粮油行业也曾出现同类案件,饲料企业将同一批库存玉米对接多家国企代采融资,最终爆发货权冲突,造成大额国资损失。此类舞弊隐蔽性强,多在企业集中违约后暴露,大量垫资沦为不良资产。
  (三)以贸易为名的融资性贸易空转
  融资性贸易的本质是借贸易名义开展资金拆借,核心问题是交易形式完整合规,但无真实商业经营需求。此类企业不以赚取购销价差为目的,仅收取固定垫资服务费,实质属于变相资金放贷。
  日照港集团与山西焦煤纠纷案充分体现该特征,交易以煤炭购销为外壳,国企全额预付货款,民企按固定加价回购,价差不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煤炭全程无出库、运输等实质流转。最高法认定该交易无真实商业实质,名为贸易、实为资金拆借,案涉合同全部无效,国企约定的贸易价差未获司法支持,仅可追回本金。
  此类托盘业务上下游多为关联主体,货物无真实终端销路。企业先搭建融资框架,再配套补齐交易资料,贸易流程完全服务于融资需求,回款风控存在明显漏洞。一旦资金链断裂便会形成大额坏账,相关负责人同步被追责,依托垫资赚取固定息差的粗放模式已不合规、不可持续。
  三、企业舞弊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识别路径
  (一)核查货物流转真实性
  识别虚构贸易、空转贸易的核心是核实货物流转的真实性。专项审查人员需核查企业货物流转台账、出入库单、物流单据等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规,是否与购销合同条款相互匹配,凭证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同时,核对运输、仓储等配套费用的支出规模,与当期交易金额、货物体量是否匹配,若交易额巨大但配套费用严重偏低,大概率为纸面虚假交易。针对期末无存货余额但当期交易额异常偏高的企业,专项审查人员可通过分析仓储费用明细,反向核验货物是否真实入库、存放、流转。
  此外,需排查仓储机构、上下游企业的关联关系,防范关联主体闭环造假。核对物流单据的经办、承运、签收等信息,确保时间连贯、信息完整。必要时访谈承运、仓储企业,核实交易信息与账面是否一致。货物存放于第三方仓库的,需开展现场盘库,确认货物真实存续,核实企业货权归属与仓储管理合规性。
  (二)穿透资金流向
  资金流向是排查利益输送、识别虚假贸易的关键。正常贸易中,企业仅向合作客户收取货款,若出现反向付款、第三方回款、回款主体异常等情况,企业监督检查人员需高度警惕舞弊风险。
  监督检查人员需穿透核查融资资金最终去向,排查是否流入房地产、民间借贷等非供应链领域。某制造企业保理舞弊案例中,内部监督人员发现单一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融资成本远超市场水平,追踪资金链路后查实,资金最终回流至企业高管关联的空壳公司,虚高成本即为利益输送的套利空间。
  同时,核查企业支付的金融服务费、通道费的最终流向,排查收款主体与关联企业、内部人员的利益关联。资金流与货物流不匹配、“资金空转、货物不动”,是虚假贸易最直观的破绽。针对大额票据,需核查背书连续性,关注关联方短期频繁交易的情况,此类异常往往暗藏资金拆借行为。
  (三)穿透股权关系
  上下游企业的隐蔽关联是融资性贸易、利益输送的核心特征。仅依靠表层股权信息无法识别隐性舞弊,企业监督检查人员需穿透核查至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人员及关联亲属层面。
  通过公开工商信息比对交易链条企业的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股东架构,排查是否为同一主体操控。若新增合作企业的成立时间与首次大额交易时间高度吻合,大概率是为融资造假设立的工具空壳公司。
  合同签字人员重合、同一主体交替扮演买卖双方、交易模式同质化等细节,都是关联交易的重要破绽。针对大额交易合作方,监督检查人员可实地走访,核查经营规模、货物吞吐能力是否匹配账面交易体量。交易对接人、回函地址高度统一,也可佐证主体间存在隐秘关联。
  除股权关联外,需关注企业历史合作轨迹,若原有直接合作的上下游,无端新增无价值中间交易环节,大概率是为虚增营收、套取融资搭建的嵌套结构,需重点核查。
  (四)验证商业实质
  部分交易虽具备完整的三流凭证,但缺乏真实商业实质,是隐蔽舞弊的重要形式,同时决定收入核算的总额法与净额法适用标准。专项审查人员需区分企业交易身份,界定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前者承担存货、价格风险,赚取购销价差;后者仅提供居间服务,赚取固定佣金。
  东方集团农产品销售核算案例可作参考,企业初期全部按总额法核算营收,后续自查发现部分业务未承担任何交易风险,仅为居间服务,需调整为净额法核算。
  专项审查人员可通过拆解合同风险条款、定价权限、履约责任等,还原企业真实交易身份。若中间交易环节无实质服务、无风险承担、无商业价值,仅为虚增营收,即可判定交易缺乏合理商业实质。
  同时,可结合现金流、毛利率等辅助判断,若交易未改变企业现金流风险与规模,或毛利率显著偏离行业水平,说明企业收益并非贸易价差,而是资金占用套利,存在融资性舞弊嫌疑。
  四、结语
  供应链金融中的企业舞弊是传统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依托金融创新形成的伪装式舞弊。其识别难点在于单一交易环节看似合规,全链条核对后逻辑完全脱节。
  防控此类风险,需立足信用嫁接、多主体链条嵌套的场景特征,精准识别虚构贸易、重复质押、融资性空转三类核心舞弊形态,通过货物流转、资金流向、股权关系、商业实质四维穿透核查,剥离合规伪装、还原舞弊本质。
  实务中,单据合规、资料齐全不等于交易真实、主体可信。舞弊识别的核心是核验全业务轨迹的逻辑一致性,而非仅审核单据完整性。企业监督检查及专项审查人员需保持职业怀疑,深挖表层之下的隐性风险,守住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规安全底线。
  作者:梁洁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