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先行赔付迎标准化指引
2026年10月23日
字数:2344
本报综合报道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有了“操作手册”。近日,证监会就《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为2026年11月18日。
据了解,《指导意见》共21条,从适用主体、受托服务、实施程序、协同机制、支持鼓励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先行赔付活动的具体实施方式,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过程中的受托服务范围,为市场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提供公开指引。
证监会表示,此举是为促进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实施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快捷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功能作用。
适用主体扩容
作为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的倡导性规定,《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主体,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指导意见》沿用了这一范围,并将三者统称为先行赔付主体。而真正的扩容写在主体范围的补充条款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述主体以外的主体,自愿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可以参照适用。
业内专家表示,这一安排是对注册制下“看门人”责任的正面回应,也是对市场实践的积极回应。
在富安达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郑良海看来,这意味着会计师、律所等中介机构也可以主动启动先行赔付程序。郑良海认为,先行赔付是程序上的快速救济手段,并不是实体责任的终局认定。中介机构先行赔付的意愿,根本上取决于最终能否追偿,或是出于对舆情、监管等多方因素权衡的结果。
在投资者关心的赔付性质方面,《指导意见》强调先行赔付属于前述主体与受损投资者之间的自愿民事和解。先行赔付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后,依法受让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索赔权利,并行使追偿权。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宏伟解释称:“接受先行赔付的本质,是以确定、快速的受偿,替换继续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索的不确定利益。”因此,若适格投资者范围偏窄,或损失计算口径明显低于司法解释标准,投资者不宜仅因到账周期较短而当然接受。
实施程序细化
《指导意见》着墨最重的是实施程序与受托服务。业内专家表示,相关细化的核心,是把过去依赖个案摸索的经验型赔付升级为可预期、可核验、可复制的标准化程序。
在程序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先行赔付主体在重要节点及时发布公告;赔付方案应载明必要内容,醒目提示接受先行赔付的法律后果,并在方案发布前将赔付资金足额划入专项基金账户;投资者可在投保基金公司官网先行赔付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在公告载明的申报期限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申报期限届满后按方案划付。
在协同机制方面,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及其营业网点等应提供数据支持、技术保障、投资者服务和资金划付等配套支持。
“先行赔付是自愿和解,但自愿不等于随意。”在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看来,这些程序要求既保障知情权与选择权,也避免赔付方案暗箱操作,可防止先行赔付沦为信息不对称下的压制性和解。
在受托服务方面,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一揽子提供指导方案的制定实施、投资者损失计算、开设先行赔付专栏、担任基金管理人等全流程服务,相关服务不收取费用。与此同时,《指导意见》对投保基金公司的角色边界作出限定:不代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代替先行赔付主体行使追偿权,其角色是受委托的程序服务者。
“投保基金公司是专业支持者,不是责任兜底者。”马宏伟表示,其介入不当然等同于公共资金兜底,也不构成监管机构对责任成立、损失范围或赔付标准的认可。投保基金公司受托前,应对案件事实、损失计算要素、赔付能力、授权有效性等进行评估。该机制实际上设定了先行赔付门槛:事实不清、损失难算、资金不足的案件,难以获得投保基金公司受托服务。责任主体启动先行赔付前,必须完成内部调查、资金安排和数据核验。投保基金公司的功能边界应理解为受托专业服务,而非监管增信。
此前的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中,五矿证券出资2.1亿元,投保基金公司受托管理,两个月内即完成对7680名投资者的赔付,赔付金额占比99.58%,相关操作模式在《指导意见》中得到了规则化确认。田利辉表示,该案两个月赔付金额近乎全覆盖,证明专业受托可以同时降低和解成本与道德风险。
快速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
先行赔付制度的程序落地,旨在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市场争议解决的周期痛点。马宏伟表示,证券群体性纠纷具有投资者人数多、损失认定复杂、诉讼和执行周期长的特点。单纯依靠事后民事诉讼,难以在风险暴露后快速稳定预期。郑良海也认为,该举措是为中小投资者增加了一条快速和解的通道。
除了民事纠纷的化解,《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先行赔付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文件指出,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
“先行赔付不当然免除行政责任,也不当然阻断刑事追诉。”马宏伟表示,“对面临处罚的责任主体而言,主动赔付可以作为悔错和降低危害后果的因素提出,但不能替代对违法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完整抗辩。”
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铭颜认为,本次《指导意见》是监管部门在坚持引导、规范工作思路下,对过往实践的系统复盘与固化。一方面,以标准化流程、清晰权责划分,打消市场主体主动赔付的实操顾虑,鼓励责任主体靠前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资金专户前置、信息公开、自主选择等安排,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与选择权,在“快速赔付”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在田利辉看来,规范化先行赔付的意义在于,使投资者保护从“事后对抗”向“事前修复”前移,推动构建多层次投资者保护生态。长远看,这将提升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增强中小投资者获得感,也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治理体系提供重要制度样本。
据了解,《指导意见》共21条,从适用主体、受托服务、实施程序、协同机制、支持鼓励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先行赔付活动的具体实施方式,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过程中的受托服务范围,为市场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提供公开指引。
证监会表示,此举是为促进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实施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更好发挥先行赔付制度快捷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功能作用。
适用主体扩容
作为证券民事侵权领域的倡导性规定,《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主体,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指导意见》沿用了这一范围,并将三者统称为先行赔付主体。而真正的扩容写在主体范围的补充条款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述主体以外的主体,自愿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可以参照适用。
业内专家表示,这一安排是对注册制下“看门人”责任的正面回应,也是对市场实践的积极回应。
在富安达基金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郑良海看来,这意味着会计师、律所等中介机构也可以主动启动先行赔付程序。郑良海认为,先行赔付是程序上的快速救济手段,并不是实体责任的终局认定。中介机构先行赔付的意愿,根本上取决于最终能否追偿,或是出于对舆情、监管等多方因素权衡的结果。
在投资者关心的赔付性质方面,《指导意见》强调先行赔付属于前述主体与受损投资者之间的自愿民事和解。先行赔付主体主动实施先行赔付后,依法受让投资者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索赔权利,并行使追偿权。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宏伟解释称:“接受先行赔付的本质,是以确定、快速的受偿,替换继续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索的不确定利益。”因此,若适格投资者范围偏窄,或损失计算口径明显低于司法解释标准,投资者不宜仅因到账周期较短而当然接受。
实施程序细化
《指导意见》着墨最重的是实施程序与受托服务。业内专家表示,相关细化的核心,是把过去依赖个案摸索的经验型赔付升级为可预期、可核验、可复制的标准化程序。
在程序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先行赔付主体在重要节点及时发布公告;赔付方案应载明必要内容,醒目提示接受先行赔付的法律后果,并在方案发布前将赔付资金足额划入专项基金账户;投资者可在投保基金公司官网先行赔付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在公告载明的申报期限内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申报期限届满后按方案划付。
在协同机制方面,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及其营业网点等应提供数据支持、技术保障、投资者服务和资金划付等配套支持。
“先行赔付是自愿和解,但自愿不等于随意。”在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看来,这些程序要求既保障知情权与选择权,也避免赔付方案暗箱操作,可防止先行赔付沦为信息不对称下的压制性和解。
在受托服务方面,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一揽子提供指导方案的制定实施、投资者损失计算、开设先行赔付专栏、担任基金管理人等全流程服务,相关服务不收取费用。与此同时,《指导意见》对投保基金公司的角色边界作出限定:不代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代替先行赔付主体行使追偿权,其角色是受委托的程序服务者。
“投保基金公司是专业支持者,不是责任兜底者。”马宏伟表示,其介入不当然等同于公共资金兜底,也不构成监管机构对责任成立、损失范围或赔付标准的认可。投保基金公司受托前,应对案件事实、损失计算要素、赔付能力、授权有效性等进行评估。该机制实际上设定了先行赔付门槛:事实不清、损失难算、资金不足的案件,难以获得投保基金公司受托服务。责任主体启动先行赔付前,必须完成内部调查、资金安排和数据核验。投保基金公司的功能边界应理解为受托专业服务,而非监管增信。
此前的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中,五矿证券出资2.1亿元,投保基金公司受托管理,两个月内即完成对7680名投资者的赔付,赔付金额占比99.58%,相关操作模式在《指导意见》中得到了规则化确认。田利辉表示,该案两个月赔付金额近乎全覆盖,证明专业受托可以同时降低和解成本与道德风险。
快速化解证券群体性纠纷
先行赔付制度的程序落地,旨在从根本上解决证券市场争议解决的周期痛点。马宏伟表示,证券群体性纠纷具有投资者人数多、损失认定复杂、诉讼和执行周期长的特点。单纯依靠事后民事诉讼,难以在风险暴露后快速稳定预期。郑良海也认为,该举措是为中小投资者增加了一条快速和解的通道。
除了民事纠纷的化解,《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先行赔付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文件指出,证监会可以依法依规将先行赔付相关情况作为行政许可审查、行政处罚裁量、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等的考量因素。
“先行赔付不当然免除行政责任,也不当然阻断刑事追诉。”马宏伟表示,“对面临处罚的责任主体而言,主动赔付可以作为悔错和降低危害后果的因素提出,但不能替代对违法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的完整抗辩。”
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铭颜认为,本次《指导意见》是监管部门在坚持引导、规范工作思路下,对过往实践的系统复盘与固化。一方面,以标准化流程、清晰权责划分,打消市场主体主动赔付的实操顾虑,鼓励责任主体靠前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资金专户前置、信息公开、自主选择等安排,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与选择权,在“快速赔付”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在田利辉看来,规范化先行赔付的意义在于,使投资者保护从“事后对抗”向“事前修复”前移,推动构建多层次投资者保护生态。长远看,这将提升资本市场违法成本,增强中小投资者获得感,也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治理体系提供重要制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