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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本报讯(记者吴延军)7月15日,上海市公积金官方网站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指导和规范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
细则称,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缴存住房公积金;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细则要求,已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已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且同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按照已批准降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在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如遇职工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据悉,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细则称,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缴存住房公积金;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细则要求,已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已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且同时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并按照已批准降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在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如遇职工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少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据悉,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