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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本报讯(记者邹曼红)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下称《意见》),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这是中央再次以文件的形式,对“三权分置”予以确认。
《意见》要求,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三权分置”为制度创新提供空间
《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是本次《意见》的亮点之一。《意见》提出,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意见》还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守住“四不”
《意见》对完善农地“三权分置”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坚持因地制宜。更值得关注的是,要守住政策底线中的“四不”——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意见》提到要“循序渐进”,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
《意见》要求,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三权分置”为制度创新提供空间
《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是本次《意见》的亮点之一。《意见》提出,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意见》还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守住“四不”
《意见》对完善农地“三权分置”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守住政策底线、坚持循序渐进、坚持因地制宜。更值得关注的是,要守住政策底线中的“四不”——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意见》提到要“循序渐进”,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保持足够历史耐心,审慎稳妥推进改革,由点及面开展,不操之过急,逐步将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